神学导论(一)阅读资料002A

认识神的知识论﹕三个视角

傅兰姆「认识的对象」导论,与第一章﹕「神﹕契约的主」。)

什么是对神的认识的“对象”?在认识神时,我们认识些什么?当然是神!所以,还有什么可以说的?很多。

首先,有一件很重要的事,就是我们必须清楚知道我们所致力于认识的是一位怎样的神。知识的不同种类有许多,而知识的理由及方法之差异很多时候是基于我们所认知的对象的不同。我们认识朋友的方法有异于我们认识中古世纪的方法;认识San Diego 的人口有异于认识巴哈的Brandenburg协奏曲。我们认知的标准,方法,以及目标将有赖于我们所致力于认知的事物。认识神时意见完全独特的事件,因为神本身是独特的。虽然许多实存被人称为神,却只有一位永活的真神,而它在根本上是有异于被造界中的任何东西的。我们并不是在寻求认识随便一位神;我们是在寻求认识主耶和华,圣经中的神,我们的主耶稣基督的神和父。因此,我们必须花一些时间探讨“神论,”虽然,如我在前言中所说的,在我的教导及著述中,这个题目乃是在对神的认识之教义(即,此书的题目)之后。

第二,我们并非在一个真空中认识神,或任何其它事物。在认识神时,我们认识它与世界以及世上许多事物,特别是我们,的关系。我们若不明白这些关系中的其中一些 – 圣经中的神乃是契约的神,这个世界的创造及维持者,人类的救赎主及审判管- 就无法认识神。因此,我们若不同时认识其它事物,就无法认识神。因此,这个部分的标题中的“对象”(objects)是复数的。并且,有一件相当重要的事情,就是我们若没有正确地认识神就无法正确地认识其它事物。因此,有神论的认识论,对神的认识之教义,隐含着一个全面的认识论,一个有关对所有事物的认识之教义。因此,在这个部分中,我们将会(至少以有限的方法)讨论人类知识的所有“对象”。

在此,我有些话要对某些已经读过认识论的读者说:我以知识的“对象”(或客体)之讨论作为此书的开始并不是要在“主体”(subject)与“客体”(object)之间竖立一道区分的围墙(译者按:这也是为什么我没有选择将objects译为客体)。如此行将会摧毁所有的知识,并且完全与圣经背道而驰。你将发现到我更大的危机是过度将主体与客体联系,过于把它们不合法地“二元分化”。尽管如此,一个人必须有个起点;他不能同时将所有的事物与其它所有的事物联系,不然他就是神了。若有人辩称:“作出这些区分已经假设了一些不合法的分割”,我的回应是:“谬论”。一个人可以在没有作出任何有意义的区分的情形之下作出区分,例如,在早晨之星与晚间之星之间,在加利福尼亚州与the Golden State(译者按:加利福尼亚州的别称)之间。

在这个部分中,我将讨论(1)神,契约之主,(2)神与世界,以及(3)神与我们的研究。在这三章里,我们将讨论神,他的律法,创造,人身为神的形象,以及神学,哲学,科学,以及护教学中之知识的“对象”。在各学科中我们将提问我们所寻求认识的是什么。

第一章

神,契约的主

我们所寻求认识的这一位神是谁?圣经以不同的方式形容他,我们若抓紧其中任何一项,认为它是比其它更基本或更重要的,这将是很危险的。不过,为寻求总结圣经的教导,我们肯定可以比使用神的主权(lordship)之观念作为我们的出发点更糟。“主”(Lord, 希伯来文作Yahweh)是神在他与以色列立约的开始时用以介绍自己的名称(出3:13-15;6:1-8;20:1f.)。这是附于身为新约的头,以及他所救赎之教会的头的耶稣基督之名称(约8:58;徒2:36;罗14:9)。新旧约的基本信心宣认都承认神—基督—为主(申6:4ff.; 罗10:9;林前12:3;腓立比2:11)。 神施行大能,“以使你们认识我是主”(参照出7:5;14:4,18;导论中的经文;以及诗83:18;91:14;赛43:3;52:6;耶利米16:21;33:2;阿摩斯5:8)。在救恩历史的关键时刻,神宣告“就是我-耶和华”(赛41:4;43:10-13,25;44:6;48:12;参照26:4-8;46:3f.;申32:39f.,43;诗135:13;何西阿12:4-9;13:4ff.;玛拉基3:6,[所引用的是出3:13-15])。在这些经文中,不但是“主”,而且,“是”动词(verb “to be”)也使我们想起出埃及记3:14的名字的启示。耶稣在呈现他自己的属性与职分时,也经常引用“我是”(“I am”; 约4:26;8:24,28,58;13:19;18:5ff.;参照6:48;8:12;9:5;10:7,14;11:25;12:46;14:6;15:1,5)。耶稣神性的见证中其中一个最值得注意的是他和他的门徒怎么把他与出埃及记3的耶和华等同—一个与神如此紧密联系的名字,以致犹太人曾经一度甚至连念这个名字都不敢。总结这些要点:在整个救恩历史中,神寻求向人宣告他是主,并且教导及向他们说明此观念的意思。“神是主”—这是旧约的信息;“耶稣基督是主”—这是新约的信息。

A.圣经中的主权观

什么是神的主权?从耶和华(或主[Yahweh, adonai, Kurios])这词的词源学所可以获知的是少之又少的。首先,这些词源是不肯定的(特别是Yahweh), 此外,词源学并非经常是可靠的词义指南。比如说,英文的nice 源于拉丁文的nescius,意思是无知;两者的意思是有很大的差异的!字词的意思是藉着对它们的用法之研究被发现的,而这样的研究已证实确实对研究圣经中主权的词汇有效。我自己的研究可以被总结如下。

  • 主权与契约

首先,主权是一个契约的观念。“主”是神身为摩西之约的头所赋予自己的名字以及耶稣基督神位新约的头所获得的名字(关于这点,参以上所引用的经文)。因此,我们可以将神的主权定义为契约的头。

契约(covenant)可以指同等地位的人们之间的一个合约(contract)或协定(agreement)或主人与仆人之间的那种关系。圣经中的神与人之间的契约当然是属于后者。在其中最显著的契约中,神身为契约之主从地上万国之中拣选了一个族群为他的子民。他藉着自己的律法统治他们,而依据此律法,所有顺服的人都蒙福,而所有不顺服的都受诅咒。但该契约不单只是律法;它也是恩典。这是神的恩典,或不配受的恩典,是契约之民藉以被拣选之恩典。而由于每个人都是罪人,任何契约的祝福都纯粹是因着神的恩典。即使是灭亡之子—那些没有领受祝福的人—也是恩典的器皿,是神用以完成他充满恩典的目的之途径(罗9:22-23)。

广义来说,神对被造物所行的一切本质上都是属于契约性的。Meredith Kline[1]

与他人曾指出,创世记第一章及第二章的创造之叙述在很重要的方面是与其它描述契约的设立之叙述平行的。在创造之周内,所有东西,植物,动物,以及人都被委为契约的仆人,以遵守神的律法,并成为他充满恩典的目的之器皿(正面或负面的)。因此,所有东西以及每一个人都是与神有契约的(参照赛24:5:所有“地上的居民”已经“背了永约”)。创造主与被造物的关系是一个契约的关系,一个主仆的关系。当神抽出以色列人,使他们成为他特殊的子民,并以很特殊的方式成为他们的主时,他并不是赋予他们一个绝对独特的地位;然而,他基本上乃是呼召他们进入那所有人都拥有但却不承认的地位。当然,以色列肯定获得一些独特的权利(巴勒斯坦地,献祭的制度,先知,祭司,君王,等),并且,神很特殊地使用以色列人把救恩(基督)带到世上。因此,以色列有一些独特的责任,藉着其饮食,服装,历法等向世人描绘那将要来临的救恩之本质。但,基本上,以色列不过是神的仆人,就如其他每一个人一样。这只不过说明神是一切之主,在他与世界中所有事物的关系中,他都在言行上表现为主。

  • 超然及内住性

倘若神是契约的,它乃是被高踞于其子民之上的;它是超越的。倘若他是契约的头,那他就是深入地与他们交往的;他是内住的。当这两个观念从合乎圣经的角度来了解时,注意它们是何等美妙地相辅相成。

在历史上,超然性及内住性的观念曾经产生很糟糕的问题。神的超然性(他的高高在上,他的奥秘)曾被认为神是无限地远离被造界,与我们距离这么遥远,与我们这么不同,是“完全不同”(wholly other)及“完全隐藏”的,以致我们无法认识他,并且无法对他作出正确的陈述。因此,这样的一位神还未—或许也无法—向我们启示他自己。他被置于人类生命之外,因此我们实际上已成为了自己的神。神没有对我们说话,并且,我们对他没有责任。

同样地,内住性的观念也曾在非基督徒的思想,甚至在一些自称自许的基督徒神学中被扭曲了。内住性曾被理解为意味着神实际上于这个世界是不能区分的,并且,当神进入这世界时,他已变得如此“属世”以致无法被人发现。“基督徒无神论者”曾经指出神已经撇下他的神性,并不再为神了。较为不“激进”的思想家,如巴特 (Barth) 及布特曼 (Bultmann) 则辩称,神虽然仍存在,他的活动无法在时空中被识别,并且,它对所有时空的影响是相同而非特殊的。因此,实际上并没有启示;我们在神面前并没有责任。

这些错误的超然及内住性的观念很特殊地结合在一起:两者都满足了罪人逃避神的启示,逃避我们的责任,并且为我们的不顺服提出藉口的欲望。但实际上它们是彼此相互矛盾的。神怎么能够同时是无限地远离我们却完全与我们相似?此外,这些观念都是不连贯的。若神是“完全不同”(wholly other),那我们怎么知道或指出他是“完全不同”的?若他怎是如此,我们还有什么权利作神学研究?若神是与这个世界无法区分的,为什么神学家要费心提到神?为什么不单单提到这世界?是信心证实这些论述吗?基于什么的信心?这样的信心可不可能是在黑暗中不合理的一跃?

但若超然性是契约的元首地位,并且,若内住性是神的契约介入他的子民之中,那我们就有是立足于一个稳固的基础。我们乃是使用圣经中所教导的观念,而非不信的哲学家所发明的。我们乃是在思想一些关系,纵使他们有多奥秘(他们确实是奥秘的),却无论如何是与日常生活中的人际关系非常相似的(父子,君臣,夫妇)。

这些问题的圣经及非圣经思想之间的差异或许(对某些人来说!)可以藉图表一说明。

非基督徒的立场
基督徒的立场

基督徒的立场    非基督徒的立场

  • 3

超然性

内住性

  • 4

图表一:宗教敌对的四方形

这四个角代表四个断言:

  • 神是契约的头。
  • 神以主的身份参与其被造物。
  • 神是无限地远离被造界。
  • 神是与被造界同等的。

断言1及断言2是圣经的断言,3和4是不合圣经的。第一个断言代表了圣经中神的超然之观念,第二乃是圣经中神的内住性之观念。第三个断言代表一个不合圣经的超然性观念,第四则代表了一个不合圣经的内住性观念。因此,四方形的两边把基督徒与非基督徒对神的内住性及超然性的问题之进路区分了。四方形的上半部处理超然性的观念,下半部则处理内住性的观念。斜线表示直接冲突,准确地指出这两个立场如何不同:1断言道神身为主的身份,因此是有别于被造界的,而4却否定有任何的分别;2断言一个有意义的参与,3却否认之。横线表示语言上的共同点:1和3都可以被表达为“超然性”,“崇高”,“奥秘”等的观点;2和4可以被形容为某种形式的“参与”,“内住”等。因此,误解的空间是有许多的。虽然这两个观点是完全相反的,它们可能被相互混淆。甚至圣经的经文以可能被混淆地使用。有关神的伟大,崇高,无法测度性等的经文可以被应用在1或3,有关神的接近之经文则应用在2或4。这指出为什么3和4这两个基本上属于非基督徒的哲学揣摩已经在神学家以及教会中获得一些接纳了。若我们要清楚地对现代的神学趋势说话,我们必须努力澄清这些差异并攻击模棱两可的观念。

1-2和3-4的直线代表各系统的内在结构。就如我们已看见的,3-4基本上是不一致的,而1-2则呈现一个与一般(从圣经的角度诠释的)经历拥有富有意义及连贯性的类比。

  • 控制,权柄,同在

让我们来进一步探讨超然性(契约的元首身份)以及内住性(契约的参与)的观念。在圣经中,神的超然性似乎集中在控制(或支配)及权柄的观念上。神的掌控显然是因为这契约乃是藉着神的主权产生的。神创造了他契约中的仆人(赛41:4;43:10-13;44:6;48:12f.)并对他们施行完全的支配(出3:8,14)。[2]身为主,他以他的主权救赎他们(出20:2)脱离为奴之地,并引导整个大自然的环境(参照埃及之灾)来达致他对他们的目的。权柄是神要人顺服的权利,而因为神同时拥有掌控权及权柄,他体现了能力与权力。一再地,契约之主强调他的仆人必须如何顺服他的命令(出3:13-18;20:2;利18:2-5,30;19:37;申6:4-9)。若说神的权柄是绝对的,这意味着他的命令是不容置疑的(约伯记40:11ff.;罗4:18-20;9:20;希伯来书11:4,7,8,17,各处),并且,神的权柄超越我们对其它事物的忠心(出20:3;申6:4f.;太8:19-22;10:34-38;腓立比3:8),以及这权柄涵括人类生命的所有范围(出;利;民;申;罗14:32;林前10:31;林后10:5;歌罗西3:17,23)。控制与权柄—当主向我们呈现为一个被高举至被造界之上,这些就是主要的观念,而这些观念是与任何神乃是“完全不同”或“无限地远离”的观念距离甚远的。

神的内住性可以进一步地被描述为“契约的团结”(covenant solidarity)。神拣选他的契约子民并使他们的目标与他的一致。者关系的中心可以藉此话语表达:“我要作你们的神,你们要作我的子民”(利26:12;参照出29:45;撒下7:14;启21:27)。他称自己为他们的神—“以色列的神”—因此与他们认同。藐视以色列就等于藐视神,反之亦然。如此,神是“与他们同在”的(出3:12),接近他们(申4:7;参照30:14),以马内利(参照创26:3;28:15;31:3;46:4;出3:12;33:14;申31:6,8,23;士师记6:16;赛7:14;耶利米31:33;太28:20;约17:25;林前3:16ff.;启21:22)。因此,我们将有时把神的“契约之团结“描述为“同在”或“临近”,而这临近,就如神的崇高,乃是定义神主权的特质(出3:7-14;6:1-8;20:5,7,12;诗135:13f.;赛26:4-8;何西阿12:4-9;13:4ff.;玛拉基3:6;约8:31-59;参照利10:3;诗148:14;约拿2:7;罗10:6-8;弗2:17;歌罗西1:27)。为了强调他本身以及以色列的属灵相近,身在空间上临近他们:在西乃山上,在旷野的云柱及火柱中,在应许之地里,在会幕及圣殿中。他也在时间上临近他们;他在“此时”正如他在“此地”。当人们受试探,想要认为契约是一个远古的人造物时,神提醒他们他昨日今日都是一样的。他是现在及未来的神,正如他是亚伯拉罕,以撒及雅各的神;他是愿意现在施行拯救的神(参照出3:15;6:8;赛41:4,10,13;申32:7,39f.,43;诗135:13;塞26:4-8;何西阿12:4-9;13:4ff.;玛拉基3:6;约8:52-58)。因此,神的主权是深入地个人及实用的观念。神并非一个模糊的抽象原则或力量,而是一个与其子民相交的的永活位格。他是那又真又活的神,与这世界所有聋哑的的偶像相反。因此,对他的认识也是一个个人的知识。神的同在不是某些我们藉着精确的理论智能所能发现的。神无可逃避的是与他的被造界接近的。我们在任何时刻都有他的参与。

神位掌控者及权威,神是“绝对的”,即,他的能力与智慧是不可能被成功地挑战的。因此,神是永恒,无限,全知,全能的等。但这个形而上的绝对性并没有把神逼入一个抽象原则的角色。当然,非基督只可以接受那非人格以及因此没有命令及没有祝福及诅咒能力的绝对。在异教中有人格化的神氏,但没有一个是绝对的;异教中有绝对,但没有一个是人格化的。只有在基督教里(以及其它受圣经影响的宗教)才有一个“人格化的绝对”的观念。

控制,权柄,个人同在—记住这三元组。它将经常在此书中出现,因为我不知道有什么其它更好的方法可以总结圣经中的神的主权之观念。而由于主权本身是如此关键的,我们将会不断地回到这个三元组。我将把这三个观念整体地称为神的“主权属性”。也请切记神为超然和内住以及人格化的绝对(换言之,绝对的位格)的观念。我们将发现,这些范畴对总结基督教世界观及对比非信徒的世界观是非常有用的。

另一件也是非常重要的事,即,我们必须视这三个主权属性构成一个单元,而非彼此分割的。从神学的角度来说,神是“简单的-单一”(不是部件的复合物),所有在某种程度上,若你拥有一个属性,你就拥有所有其它属性。神的所有属性是相互包含的,而在主权三元组这事上也肯定是如此。根据圣经,神的掌控包括了权威,因为神甚至连真理的结构与正确性也掌控了。掌控包括了同在,因为神的能力是如此之遍布,以致在每个经历中把我们带到他的面前。权柄包括了掌控,因为神的命令预设了他执行它们的完全的能力。权柄包括了同在,因为神的命令已经清楚地被启示了,并且是神藉以在一个人的生命中施行祝福及诅咒的途径。同在包括了控制,免得任何在天上或地上的东西使我们与神隔绝或他与我们隔绝(约10:罗8)。同在包括了权柄,因为神绝不与他的话语分开(参照申30:11ff.;约1:1ff,;等;还有,参我未出版的Doctrine of the Word of God)。

总结以上所说,认识神就是认识他为主,“知道我是主”。而认识他为主就是认识他的控制,权柄以及同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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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参Meredith G. Kline, Images of the Spirit (Grand Rapids: Baker Book House, 1980).

[2] 参照出33:18;34:6;及Geerhardus Vos, Biblical Theology (Grand Rapids: Wm. B. Eerdmans Pub. Co., 1959), 12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