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课    上帝的自存性﹕自含丰满与绝对的位格(范泰尔的上帝观)

I.自存 Self-existence, or Aseity of God的定义

1.定义﹕「上帝在任何意义上,与任何在祂以外的存有都是不相互依存的

(correlative) ,也不依靠祂以外的一切存有。上帝是祂自己存有的来源;或者应该说『来源』这词不适用在上帝身上。上帝是绝对的。上帝对自己是自足的。」 (DF2, 9.)

2.范泰尔常说「上帝是自含的」 (self-contained)。

3.上帝的自存,包含其他属性﹕「上帝所有其他的属性(美德)都包括在祂的自存 (aseity) 里。」(IST, 206.)

范泰尔将上帝不变性的教义建立在上帝的自存上﹕「显然的,上帝不会改变,祂不能改变;因为除了祂自己永恒的存有(eternal Being)之外,祂不靠任何其他的事物(玛3﹕6,雅1﹕7)。」

4.上帝的不变性既是建立在祂的 「自含丰满」 (self-contained fullness) 上,它与亚理斯多德「不动的动者」(unmoved mover) 的不变性就是相反的。后者只是一个抽象的理念在思想它自己 (IST, 210)。

II.从上帝的「自含」到「自含丰满」﹕与世俗的延伸法,否定法对照

  • 所有尝试建构完整的形而上学系统,都有一个「自含」﹕第一因 (uncaused cause);终极的物理粒子;现实中抽象的一致性(abstract unity);抽象的形式 (abstract form,也称为 「相」);机率性 (pure change) ;或随意性 (randomness)。这些主张的基础,要就是从有限的现存延伸 (extrapolation),不然就是否定有限 (negation),试图借着这些方法达到无限 (infinity)。
  • 延伸法-按一般哲学家的作法-会引致一个所谓「自含」的存有,可

是它不过是有限宇宙的扩大而已。

  • 否定法则会引致另一个「自含」的存有-它是「自含」的,正因为它没有正面的属性。
  • 延伸法并不引致上帝,只将人带到一个更大的宇宙而已;否定法则

导致虚无。两条路都无法通到圣经中上帝的「丰满」那里;它们都把人领入「一圈」思维,而非「两圈」思维。

III.范泰尔为什么反对世俗的延伸法与否定法

1.延伸和否定并不是不合理,可是范泰尔反对哲学和神学历史上延伸和否

定的典型作法。论到(上帝的)无限,他说﹕「我们必须用否定法来形容这个属性。」(IST, 211.)  「可是,正确的使用否定法,是至为重要的。」(IST, 211.)

2.不正确的否定法是「抽象」的,因为它﹕「只不过将时间、空间等理念,减去按序、延续 (succession, continuity) 等特征,以致达到永恒、无所不在等理念。可是当我们接受这种劝告的时候,我们达到的终点,是与上帝存有的丰满完全相反的一端。我们将来到纯粹的虚无。」

3.「因此,我们需要上帝那言语不能尽述的『存有的丰满』,作为我们对于时间、空间等理念的预设前提;然后减除这些理念里,因为它们是上帝所造的缘故而有的限制。若这样作,我们的『否定』就是神本的 (theistic)。上帝是那么的圆满、丰富,以致当我们论及祂而必需使用『否定』时,都不能不先预设祂存有的丰满。」 (IST, 211-212.)

IV.绝对的位格

  • 是「绝对」又是「位格」﹕范泰尔以「自含丰满」 (self-contained fullness) 来归纳他的神论。他也以「上帝是绝对位格」 (absolute personality) 来总结这教义。「绝对」 和「位格」 两个词同样重要。有些非基督教的系统(例如:多神宗教和各种现代的「人格主义」 哲学)都设置了某一种有位格的神明,可是这些「神」不是绝对者,因为它们都不是自含的神。其他一些非基督教的系统则接受某一种绝对实存,可是这些绝对者是非位格的。唯有在《圣经》的教导里,绝对性和位格性结合在最高的存有(上帝)里面。
  • 《圣经》的位格主义的重要性﹕范泰尔的「位格主义」是这是他思想中的重要主题之一;甚至从他写作生涯的早期开始,「位格主义」就是非常重要的主题。
  • 「位格主义」与「代表原则」﹕范泰尔借用了位格主义的观念(范畴),来护卫「亚当是人类的头与代表」此一教义﹕「毫无疑问地,三位一体里有完全的『位格际』的关系(personal relationship)。因此我们可以断言,所有『人的动作』都是有位格的 (personal actions)。人的环境充满着位格性 (personality),因为万物都与这位无限、有位格的上帝有关。可是,当我们说人类的环境完全充满着位格时,我们也同时建立了『代表原则』此一事实 (representational principle)。人类一切的行为,必然代表了上帝的作为。三位一体中每一位的作为,都代表其他两位。祂们是彼此代表的。祂们是彻底地彼此代表 (exhaustively representational)。而人因为是受造者,因此他的思想、感觉、意志的决定,都必须代表上帝。(SCE, 78-79; 参 97.) 因此,「上帝的创造除了用代表性的计划 (representational plan),没有其他可能。」(SCE, 79.) 「由于上帝设定了一个整体的计划,每一个有限的人的每一个动作,都影响后来每一个人的每一个动作。」 (SCE, 79.)
  • 不符合《圣经》的位格主义,其实是非位格主义﹕范泰尔有时会讨论所谓「位格主义」的理想主义(如:鲍恩 Bowne、柏瑞门 Brightman等)和所谓的「我-祢」神学,(如:Buber 和 Brunner等)。这些哲学和神学都用位格主义的措辞,可是它们都拒绝历史上正统基督教(即圣经)中那位绝对的上帝 (absolute God)。范泰尔认为这些观点其实都是非位格主义的 (impersonalistic),因为它们让上帝服在偶然、孤存事实、抽象逻辑等非位格的原则之下。(SCE, 176-182 论鲍恩; IST 165-166, 论现代自由派神学家们。) 同样地,亚米念和路德宗的神学,由于他们限制「上帝的主权」,好为「人的行为」留下空间,而「人的行为」都源自于偶然或受造物的自主性,因此他们的神学也是非位格主义的。 按照亚米念的观点:「道德的行为或不道德的行为,都必须发生在一个完全非位格的处境里。」 (SCE, 87. 论路德宗神学,参页 65-80.) 范泰尔也批判了哲学上的决定论, 因为它也是非位格主义的。 (DF2, 62; CTETH, 35; JA 16. 范泰尔强调加尔文主义不是哲学上的决定论。 )
  • 圣约神学,真正的位格主义﹕从正面来说,范泰尔指出,加尔文是一位真正的位格主义者。他认为加尔文关于「人的意志」的教义,是「给完全非位格主义指出一条出路。」 (DF 2, 98; 参CTETH, 207; CFC, 23.) 他知道,「唯有圣约神学对实存的解释是全然位格主义的。」 (DF 2, 98.)  加尔文在 《基督教要义》 开宗明义的指出,人对自己的认识是依靠他对上帝的认识;反之亦然。他的预定论教义绝对不是非位格主义的决定论 (determinism);他认为在大自然和历史中所发生的每一个事件里,人与上帝的关系都是位格与位格之间的关系。 (关于范泰尔的位格主义,参﹕ CTETH, 19, 250-251; IW, 28; JA, 16; ICG, 5, 29; TG, 9.)

范泰尔部分著作简称﹕

DF = Cornelius Van Til, The Defense of the Faith.

IST = Cornelius Van Til, Introduction to Systematic Theology.

SCE = Cornelius Van Til, Survey of Christian Epistemology.

JA = Geehan, ed., Jerusalem and Athens.

IW = The Inerrant Word by the Westminster Theological Seminary Faculty.

阅读﹕

032A.范泰尔。

032B.范泰尔。

网络圣约ccnci.org

中华展望圣约学院[email protected](PayP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