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课,第三十六课    人的自由意志﹕具体的思维(四种状态)

  • 对于自由意志(和预定)的一些误解
  • 有人以为﹕上帝若预定一切,人就没有真正的自由选择 (genuine choice)了。这是一个《圣经》不容许我们作的逻辑结论。《圣经》的确教导预定(所谓「预定论」最好被称为「预定的教义」,因为《圣经》里有教导,而且经文很多)。可是《圣经》从来没有否认或抹煞人有真正的选择。
  • 问题是﹕我们的逻辑有限,且有问题;不是上帝有问题,不是《圣经》有问题。其实﹕《圣经》没有教导,上帝既然预定,人就没有自由了。相信预定、教导预定教义的神学家﹕奥古斯丁,加尔文,清教徒,司布真等,都没有抹煞、没有否认人有真正的自由选择。
  • 又有人以为﹕人生下来就有(绝对的)「自由意志」。「上帝造人,给人自由意志。」这种说法的问题在于﹕「自由意志」这个名词,从来没有在《圣经》出现过!所以我们若要用这个名词,就必须给「自由」,「意志」(will),和「自由意志」(free will)一些合乎《圣经》的定义。
  • 「自由意志」的定义若是绝对「想作什么,就可以作什么」,那么这种定义近乎,或等于「随意性」(arbitrariness)或「任意性」(capriciousness)。人从来就没有拥有过这种自由!这不是《圣经》的教导。
  • 「随意性」是一个幻想。人间的法庭从来不会按照这个定义来审判被告者的!这也不是上帝审判人的标准。
  • 不过我们可以理解,有些在传统或其他社会体制下长大的,会向望更多的行动、生活、就业、搬迁等的自由。这种是「从」某些限制释放得自由(freedom from something)。(注﹕《联合国国际人权宣言》,和《美国独立宣言》等不是《圣经》的教导,乃是《圣经》的教导被人世俗化来应用 (a secular application of it)而已。两者不可混淆。)《圣经》讲的,不单是这些「人权」﹕从饥饿、贫穷等获得自由。而是「以致什么」的自由(freedom unto something)﹕人得自由,以致能荣耀上帝,帮助别人,造就教会,推广天国,等。
  • 自由意志(道德责任)
  • 我们生下来就有自由选择,可是它是一个有限的人所拥有的,是一种有限的自由选择。虽然是有限的,却是真实的自由。
  • 我们的自由必然是「顺性的自由」﹕我们所拥有的自由,是符合我们身为人、上帝所创造的、有祂的形象、有限的人的本性的自由。我们的自由是顺我们的本性的。
  • 我们是有「意志」的人。「意志」的意思是﹕我们所作的,都是从我们的「内心」(或「心」)发出,都符合我们的本性。我们的本性若是圣洁的,那么我们意志所选择的决定,必然符合我们圣洁的本性。我们的本性若堕落了,那么我们意志的选择,也必定符合我们堕落了的本性。(这样来区别不同本性中的自由,是改革宗神学的特点。很多基督徒没有这样去想。)
  • 因为自从上帝创造亚当以来,我们有四种不通的「内心」,不同的「本性」。因此,我们必须「具体地」讨论每一种状况下的「内心」,每一种状况下的「自由」(见下)。这是很多神学家不愿意作的,也是很多基督徒没有想到的。
  • 上帝创造人,赐给人一个有限的,可是真的自由选择。这自由选择同时带有道德责任(moral agency)﹕人必须为自己的选择承担所有后果。
  • 结论(很多不符合《圣经》的神学和哲学不愿意承认)﹕

自由意志 = 真正选择 + 道德责任 + 承担后果。

            Free will = real choice + moral responsibility + accountability for consequences. 

  • 人的四种状况
  • 人自由吗﹖

状况一﹕有着有限的,真正的自由选择。

状况二﹕失去了真正的自由。

状况三﹕恢复真自由,能顺服神。

状况四﹕获得完全的自由。

  • (第一种状况﹕)起初上帝创造人。无限的上帝创造了有限的人,给人有限的、可是真正的自由选择,加上道德责任。人必须承担自己所作一切事的后果。(创2章。)
  • 上帝所创造的人,是一个 (能/须) 回应祂的约的被造者 (covenant responder)。
  • 上帝不是在真空里赐人自由的。(这是很多不符合《圣经》的自由观背后的假设。)上帝给人这种「自由+责任」,是在一个特定的环境下﹕上帝创造了万物,还向人说话。这是人的「选择+责任」的「处境」。(创2章。)
  • 换言之,人不断活在上帝的面光之中(coram deo);而不是活在真空 / 自主之中。(这种「在祂面光之中」的处境,就是「约」的处境。)
  • 上帝造人的「心」(良心,内心,灵魂)是积极地圣洁、公义、智慧的,不是中性的(弗4﹕24;西3﹕10)。这是第一种状况。
  • 人透过犯罪,误用了他的道德自由/责任。
  • 现在,堕落了的人(在第二种状况)只有犯罪、抵挡神、背叛上帝的「自由」(free only to disobey)。《圣经》说,人死了,死在罪恶过犯中(弗2﹕1-2)。
  • 真自由只有在主耶稣基督里恢复(罗6章,加4-5章)。重生得救的人能,也应当学习顺服上帝,爱祂,讨祂的喜悦。这是第三种状况。
  • 重生得救的人,是从罪的刑罚里释放出来,自由了。他不再被定罪(罗8﹕1)。重生得救的人,是从律法的重担释放出来,自由了。
  • 重生的人,是从罪的权势释放出来,也不断的继续从罪的权势释放出来。这是一个事实,也是一个过程。(Fact: Freed from sin. Process: being freed from sin.)
  • 基督徒的确还会犯罪,还有犯罪的倾向(罗7﹕14-25)。
  • 在永恒(天堂)里,我们将完全从罪本身释放出来(freed from the presence of sin),不再犯罪。(这是第四种状况。)
  • 还没有到永恒的天家时,在今生,基督徒要用我们的「自由」来服侍上帝,服侍他人。(罗6章,加5章。)
  • 这就是上帝如何运用祂的「自由「(主权)的方法﹕祂成了仆人﹗

温习﹕

Condition #1: Before Adam fell, he was free to obey God.

状况1 ﹕亚当没有堕落之前,他有顺服上帝的自由。

Condition #2: After Adam fell, all people are free only to disobey God.

状况2 ﹕亚当堕落之后,全人类都只有不顺服上帝的自由。

Condition #3: After man is born again, man is free again to obey God.  But man does sin.  Man is free from the punishment of sin.  Man is freed from, and is increasingly (continues to be) freed from the power of sin.

状况3 ﹕一个人重生之后,他/她再次得到顺服上帝的自由。可是,人还会

犯罪。人从罪的惩罚中释放了。人从罪的权势中被释放出来 / 继续不断的

被释放出来。

Condition #4: In heaven, man will be free only to obey God.  Man will be free from the presence of sin.

状况4 ﹕在天堂里,人只有顺服上帝的自由。人从罪的本身释放了,再不

会犯罪。

  • 真自由﹕自发性,自决性,动力

一个从罪的惩罚,权势释放出来的自由人(基督徒),应该是一个满有自发性,自决性,和动力的人 (spontaneity, self-determination, momentum)。他不用外在的催逼、压制,懂得喜爱荣耀上第,服事祂,遵受祂的律法。因此,若说相信上帝的主权就抹煞人的自由(动力,自决等),是《圣经》从来就不作,也不允许我们作的逻辑推论。

  • 上帝的自由

上帝是随意,或任意的 (arbitrary) 吗﹖不是的。上帝也没有给人「随意性」 / 「任意性」这种自由。上帝自己的自由,乃是指祂的主权。上帝是宇宙中唯一的一位,可以说是绝对凭己意行万事的。可是,当上帝施行祂的旨意时,一定是按照祂的本性、祂的圣洁、祂的计划、和祂所赐的应许而行的。从这个角度看,上帝并不 「随意」(arbitrary) ,祂从不「任意」(任性,capricious)﹗

阅读﹕

035A.贺治,「阿米念主义」(取自Charles Hodge, Systematic Theology)。

035B.《威敏斯特信仰告白》第九章﹕「自由意志」。

035C.林慈信,「人的四种状况」。(Man in his Fourfold State.)

035D.傅兰姆论范泰尔论上帝的主权与人的自由(John Frame on Cornelius Van Til’s View of God’s Sovereignty and Man’s Freed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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