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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慕理《罗马人书注释》卷2_41 罗13:4-8

Epistle to the Romans, Volume 2, Section 41 《罗马人书注释》卷二第41讲

主讲:林慈信牧师_校对:刘加立弟兄_英文:Cherry姐妹_文字:孙丽燕姐妹

我们上次讲到罗马书13:7,我们看到政府的官员是上帝的佣人。这里在第四节说他是上帝的佣人,是伸冤的,刑罚那作恶的。我们前面那句我们再前一点,第四节中间说:你若作恶,却当惧怕,因为他不是空空的佩剑。他是上帝的用人,是伸冤的,刑罚那作恶的。他是上帝的仆人,是伸冤或者报应的,施愤怒于那作恶的。刑罚可以翻成他是施愤怒于那作恶的。在第一个从句“他是上帝的仆人”,统治者是仆人,是为了促进益处的。

第四节第一个从句:“因为他是上帝的用人,是与你有益的(for good)”。这里统治者被赋予职分,是为了向行恶者施行报应。我们必须注意到这里有平衡相应性。统治者被赋予权力来带来益处;同样,他被赋予尊贵、施行报应的。这个施行惩罚的功能就是向行恶的人施行报应和愤怒(an avenger unto wrath to the evil-doer)。愤怒一词在这里是第一次用来指政府的长官的。第13章的第二节“审判”,审判是指上帝的审判,民事长官所执行的报应表达了上帝的审判,也是因为从上帝领受的命令。这里就产生了一个问题:所指的是谁的“愤怒”呢?上帝的还是长官的愤怒,还是两者都是呢?12:19已经证明愤怒是上帝的愤怒。经文的用词法在这里也会指同样的结论的。这个是第一点:经文的用词法。

第二点、没有理由认为长官是用愤怒来回应、来处理罪行的,因此愤怒应该是被理解为上帝的愤怒。因此长官向行恶者所施行的审判是源自上帝的愤怒。我们再次看到统治者的功能有上帝的吩咐,他执行上帝的愤怒。我们也看到圣经的教导跟很多人,特别西方人的看法是截然不同的。很多当代人看法律的惩罚的时候,把当事人就是被告者的好处凌驾在满足公义之上,特别有了心理学的影响的话,对他的心理健康的治疗,或者康复凌驾在满足公义之上。

罗马书13:5:所以你们必须顺服,不但是因为刑罚,也是因为良心。

解经家在一个问题上意见是分歧的:这里所指的必须性是源自第四节,还是整段的经文呢?“必须顺服”这个必须性是根据第四节吗?还是整段经文?这个问题并不影响本节所推出的结论的意义。“为这个缘故wherefore”,在中文圣经是翻“所以”,“为这个缘故”是指一个结论。在第四节的下半节为了第五节的结论提供足够的根据。保罗称长官为上帝的佣人或者仆人,并指他是上帝的愤怒的执行者;这说明了上帝把这个职分授予给他,因此吩咐人必须服从。但是,就算我们认为第四节的最后重句是为第五节提供的根据(第四节最后的重句是他是上帝的用人是伸冤的刑罚那作恶的,这根据)所以第五节就说了你们必须顺服。就算如此,我们也不可以把第四节下半节从前文分割,前面说:长官的权利乃源自上帝所设立的典章。无论如何,这段经文没有任何概念比这里,第五节,更清楚的表达上帝亲自设立民事政府。我们必须因为良心的缘故顺从。保罗用良心这个字,很明显是指在上帝面前的良心(参考经文有徒23:1;24:16;林后1:12;4:2;5:11;提前1:5;3:9;提后1:3)。

在上帝面前的良心,这里的意思肯定是我们因为在上帝面前有责任,因此必须顺从。因此,保罗的意思就是说,我们必须顺从,不仅是因为不顺从导致法律的制裁,乃是因为上帝的旨意本身就要求我们必须顺从,不论行恶会带来怎样的后果。唯独上帝是良心的主God alone is the Lord of the conscience,(威斯敏斯特信仰告白的一句话)。因此,为了良心而做的任何事,就等于是为了向上帝负责而做。彼得前书2:13节明明的说,为主的缘故,要顺服人的一切的制度。因此服从的必须性不是因为服从的必然后果,就是免受刑罚(参考太8:7;路21:23;林前7:26),而是因为道德上我们有责任顺从。

罗马书13:6:你们纳粮也为这个缘故,因他们是上帝的差役,常常特管这事。我们读新译本:因此你们也当纳税,因为他们是上帝的差役,专责处理这事的。

根据第五节所牵涉到的,因为上帝设立长官,因此他必须执行他的任务,我们就不需要为第六节的“为这个缘故for this cause”找其他的原因了。长官若执行上帝赋予他的任务,必须需要有物质上的资源来从事他的事工,因此抽税、纳粮不是暴君的措施,乃是人民必须支持政府、在必须和正当事情上当尽的本分。下半节指出缴税的原因:因为他们是服事上帝的差役,不断地从事着工作或者常常特管这事。这里差役或者仆人用词与第四节用过两次的词是不一样的,不过他不是指一项比较低下的工作,不可以认为收税,因为牵涉到金钱就是低下的事。差役这个词和新约圣经用的相关的词汇,除了一致的都是指在上帝面前的服事,有时候指最高的敬拜的事工(路1:23;徒13:2;罗15:16,27;林后9:12;腓2:17;来1:7,14;8:2;10:11)。所以差役有时是在上帝面前服事,因此这个称谓使统治者的服事显得更为的尊贵。当政府执行纳税跟关税的工作的时候,并没有损害他们职分的尊严。根据ERV这个概念可以这样正确地表达:他们是ministers of God’s service,服事上帝的仆人。虽然希腊文仅仅称他们为上帝的差役,或者仆人而已Ministers of God。

这件事本身(the very thing)就是统治者必须不断留心做的事。根据上下文,这件事当然必然的包括了收税。若认为前文是指前面几节所指一般的功能就不合理了。这里保罗的思想是集中在缴税这件事情上。特管这“事”的这事就是指收税。同样的,这个从句所用的动词在这节为长官这方面的尊贵跟正当性提供进一步的强调。含义,就是说这动词指出必须缴税的原因和税收的用途。他们是为了上帝设立统治者的目的而收税,不是为了他们在开支上可以滥用公款。加尔文说:统治者必须要记得,他们从人民所收的是公款,不是为满足自己情欲而虚荣的手段。

罗马书13:7:凡人所当得的,就给他;当得粮的,给他纳粮;当得税的,给他上税;当惧怕的,惧怕他;当恭敬的,恭敬他。我们读新译本:你们要向各人清还所欠的;应当纳税的,就要给他纳税;应当进贡的,就给他进贡;应当敬畏的,就敬畏他;应当尊敬的,就尊敬他

“凡人所当得的就给他render to all their dues”。我们不可以认为这是一个一般性的劝勉,在讲我们向众人应尽的义务。我们要这样理解,这里是指我们对政府掌权者当尽的义务。这个限制是上下文所要求的。第8节到第10节讨论一般性的义务,那是下文。但在这里对长官责任的范围之内,保罗的劝勉就包括对长官的责任范围里面的所有的义务。Dues所该缴的、当得的dues,不仅仅与税务有关,这个是下半节所指出的,该缴的包括尊敬。因此这个总结性的一个的命令包含了在民事政府范围里面所有应尽的本分。命令的形式特别显出保罗的语气是多么的强。

”纳粮tribute“相当于现代的税,政府会向个人和财产收税(路20:22;23:2)。那么进贡或者关税是指向货物所收的税,今天仍然有这种的税收。

“应敬畏的,就敬畏他”,和合本是“当恭敬的,就恭敬他”。这里的“恭敬”或者“敬畏”的用词与第三节的“惧怕”其实是同一个字。但是在第三节保罗吩咐人要行善,以致避免惧怕政权;因此所推荐的是没有惧怕,至少除去对政权惧怕的心。恐惧是与作恶同时而来的,因此有人认为这节经文并没有涉及到长官,保罗不会同时鼓励人有两种相反的心态–怕跟不怕。因此我们认为这里的惧怕、敬畏是对上帝的敬畏,就如彼得前书2:17节:“敬畏上帝,尊敬君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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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慕理的批判,他说这个解释是不必的,也没有足够的理由。(1)第一个批判的理由:第三节所想到的惧怕,换言之对政府针对恶行而执行的刑法的那个惧怕,不论对上帝或者对长官都不应该存在。我们有更大的义务避免行那些遭受上帝报应的行为,因此若认为上帝是这个惧怕的对象,并没有除去两节经文之间的表面的矛盾。(2)第二个反对的理由是保罗在讨论我们对民事政府当尽的义务。假如介入到我们对上帝敬畏的责任就不符合经文的次序跟彼此的关系了。四项命令的说法是完全一样的,因此我们必须相信他们是属于同一个范围:当得粮的,给他纳粮;当得税的,给他上税;当惧怕的,惧怕他;当恭敬的,恭敬他。保罗的意思假如是指敬畏上帝,必须提到上帝的名字,这样子就会打断了经文的思路。

解决问题的方法是在这个词汇的含义或者联想(connotation)。在第3节,“惧怕”是指怕政府执行的刑法,但在这里第7节,惧怕是指尊敬,中文翻成恭敬。假如是指上帝的话,这种的敬畏是虔诚的敬畏;假如是指对人的惧怕,那是因为对方的地位而应有的尊敬。又有人认为敬畏和尊重是政府官员的不同的等级,前者是对最高层次的长官的尊敬,后者指那些对比较低层的官员的尊敬。慕理的批判是:但是若坚持这个区别是没有足够的证据的。两个词汇都可以用,不仅指下属尊敬统治者的义务,也指因为他们是上帝的仆人而应当得到的尊敬。

现在我们来到罗马书13:8-10。我们来读经文。第8节:Owe no one anything save or except to love one another: for he that loveth his neighbor hath fulfilled the law. 第八节:凡事都不可亏欠人,唯有彼此相爱,要常以为亏欠,因为爱人的就完全了律法。第9节:For this, Thou shalt not commit adultery, Thou shalt not kill, Thou shalt not steal, Thou shalt not covet; and if there be any other commandment, it is summed up in this word, namely, Thou shalt love thy neighbor as thyself. 第九节:像那不可奸淫、不可杀人、不可偷盗、不可贪婪,或有别的诫命,都包在爱人如己这一句话之内了。第十节:Love worketh no ill to his neighbor: love therefore is the fulfillment of the law. 第十节:爱是不加害于人的,所以爱就完全了律法。

这里第八节是个转折点。第一节到第七节仅仅讨论国家和信徒与国家的关系,第8到第10节的讨论就不限于这个范围了。正如第七节开始的时候,保罗的吩咐是关于信徒向长官和其他政权代表的本分,第八节的吩咐是关乎所有的关系。可是这里的转折并不突然,保罗很自然的,也很恰当地从对国家的服从跟缴税转到我们对众人应尽的本分。因此他接下来就说:凡事都不可亏欠人owe no man anything。新译本:不要欠人的债,和合本是凡事都不可亏欠人。我们必须理解这句话是命令,当然也有可能当它做事实来理解。假如这句话是指事实的话,意思就是我们你们凡事都没有亏欠人,除了彼此相爱。这样一来这句话主要的目的是强调爱是最重要的。

下面是慕理的批判:但是从解经的角度来看,这样的造句是不可能的。保罗假如坚持我们必须要把长官所应得的给他之后,这样来说就显得非常的意思异常。不但如此保罗接下来并不是说我们对众人所欠的只是爱心而已,保罗接着说的是爱给我们能力向众人尽我们的本分,并不是教导爱取代所有其他的诫命。这句话这句命令的意思是,我们不可以累积任何的债务或者亏欠,不要亏欠任何人。从以经解经的角度来看,这里的意思不可能是我们在任何情况都不可以在财务上欠债,不是这个意思。也不是说有需要的时候,不可以向别人借钱的(参考出22:25;诗37:26;太5:42;路6:35)。是的,圣经有谴责人轻率的欠债,特别对还债漠不关心这种的态度(诗37:21:恶人借债却不偿还)。没有什么事就好像累积债务而不偿还那样的让基督徒的信仰的名声受损。

有人又有这个看法:唯有彼此相爱。大部分,甚至几乎所有解经家都认为这里是上文所吩咐的一个例外,意思就是说不可亏欠任何人,唯有一种还不清的债就是爱,我们对邻居的爱是永远还不清的债。下面是慕理的回应:不错,爱是永不止息的。我们在爱的欠债方面是永远还不清的。

解经家Friedrich Adolph Philippi(腓立比,1809-1882)说:爱的本质就是每次尽责去爱的时候,就还没有完全尽责;因为若是为了表达爱之后就不需要再爱,这并不是真正的爱。借着表达爱,爱本身就越发更强烈;越实践爱,他就越发不能完全活出来,或者满足。但是保罗假如在一段经文吩咐爱,然后宣称爱是最重要的,而同时说,爱是还不清的债务就非常的不一致。因此假如翻译“except只是”这个希腊的词,可能有另外的意思的。这个字except往往是指“除了”,因此是指上文所提到的事情的一个例外。不过,不过这些的词也可以指但是(but)、只是(only)(参考太12:4;约17:12;罗14:14;加1:19),可以是指“但是”。不是指上文的一个例外,只不过做出另一方面的考虑或者保留。这个用法比较容易接受。所以保罗的意思是,不要对任何人有所亏欠,只要彼此相爱。换言之,爱并不是还不清的债务。保罗这里并不是想到爱所牵连到的无穷尽的义务,只不过提醒我们在爱这件事情上,我们当尽的本分,或者义务。我们必须记得爱是一个永久性的义务。

问题就来了:这里所指的爱是哪一方面的爱呢?是指在信仰群体,就是教会里面信徒彼此相爱,还是更广义的指对众人或世人的爱呢?毫无疑问,信徒之间的爱有它独特的性质,保罗在罗马书12:9-10就是讨论这个爱。彼此one another这个表述这现在时态的,也暗指这一点。

慕理说: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如下:

(1)第一保罗在写信给教会,指出爱是最重要的,因此不可能想到低层的爱。他所论到的爱是最高的爱,是在圣徒的交通团契里所活出的爱;所以保罗说“彼此”,焦点是罗马书的读者、罗马教会的圈子。

(2)第二,但是与此同时也不可限制这个爱只是在信徒的圈子里面,因为保罗马上就指出爱与上帝律法的关系,他论的律法是管理我们所有人际关系的律法,是十诫。保罗假如是论到那个爱是一个成全律法的爱,那么爱跟律法必然同样的广泛,关乎我们所有的人际关系的。

下一个从句就指出这一点了:for he that loveth other hath fulfilled the law,因为爱别人的就成全了律法。别人就是他人,不可能限制于信徒。很明显的,保罗这段经文不在讨论信徒对上帝的爱,他只在讨论对别人的爱,正如律法所指出的。同时对上帝的爱是成全律法的,因为律法关于我们与上帝的关系这个是事实。可是这里所想到的是人际关系的爱(太22:39;可12:31;路10:29—37)。因此在这里,爱所成全的律法就是管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律法。成全律法这个“成全”的意思就是完成了,一个行动完成了。成全比遵守律法更为丰富,意思是律法所吩咐的完全的遵守了。正如加5:14一样,这里表达了这个完全的遵行。

下面有3个错误的理解:我们不可以认为爱排除律法,我们不可以认为爱取代了律法,或者十诫;也不可以用好像“爱的律法的law of love”这种的概念来取代十诫,在福音之下取代了诫命、取代了命令,这个概念是误导的。

慕理说:保罗没有说律法就是爱,他说爱成全了律法。律法和它的约束性一点都没有减弱;因为爱有这样的本质和功能。律法和爱是相互依存的,爱肯定了,或者证实了律法的适切性和尊严。爱所成全的、爱所体现的就是律法。爱是感性的、动性的、排他的。首先爱是感性的,爱造成对他的对象的亲密和感情;爱是动性的,爱驱使人做出行动;爱是排他性的,爱排除一些违背他的目标的事物。而爱若是成全律法,那么若没有爱,律法就不能被成全。因此这个原则必然要管理我们在国家政府之下的行为。若认为在国家的范围我们只有公义的秩序,其他范围,特别教会我们有爱的秩序,这是非常错误的。这个区别并不存在,更不用说什么对立。我们若要成全公义所要求的,唯独透过爱。

让我想起一幕场景,譬如说,我们以前常常坐飞机要过关口,检查护照。检查护照时候肃立、恭敬,一完了之后,就跟家人在讲笑了,好像跟国家的关系是公义,之后其他都是爱。不能够这样子区分的。

好,我们继续。长官除非被上帝的爱和对所治理的人民的爱所推动,不然不能正确地使用他的权柄。人民除非认同上帝设立的政府,以敬虔敬畏的心顺服,不然不可能照着长官所应得的尊敬来尊敬他,也不能为了良心,遵从法律、敬畏上帝、尊敬君王(彼前2:17)。

第九节扩大了第八节是肯定的,也提供更多的理由。我们暂时停在这里,我们休息1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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