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慕理《罗马人书注释》卷一_09a(罗2:14-20)下
主讲:林慈信牧师_校对:刘加立弟兄_英文:Cherry姐妹_文字:兰月姐妹
慕理继续讲:Hence with respect to those without specially revealed law three things are true: 所以,我们怎么看那些没有上帝特殊启示的律法的人呢、没有圣经的人呢?有三件事情:
(1)the law of God confronts them 他们是面对上帝的律法的,and registers itself in their consciousness by reason of what they natively and constitutionally are. 因为他们与生俱来、他们人性的构造是如此,所以上帝的话是在他们里面、他们的意识里面显明的(registers itself )。
再来一次:上帝的律法是他们所面对的,是在他们的意识、他们心中是显明的,因为他们的本性就是如此,他们的本性就是里面有上帝的律法的彰显的;
(2)they do things which this law prescribes.;他们行出一些这律法所命令的事的;
(3)this doing is not by extraneous constraint 他们这样行,不是因为外在有什么而激动的因素but by natural impulse. ,乃是从他们的天然的、心中的激动而发出的。就他们那些行出来的事,是心里面感动他们在外在所做出来的。
再来一次,请注意,现在我做一些注解。请注意,慕理在这里第14节,很明显的避开一种的说法,他没有说外邦人若没有圣经的律法,他们就有另外一个律法,他避开这个;他不是说外邦人心里面那个是另一个律法,他说的是就是上帝的律法,就是犹太人有的律法,上帝用另外一个方法向他们显明,这个方法就是按照他们的本性。那接下来我们要做三件事情,当我们读到第15节的时候,就是上帝的律法在他们心中显明,这个第一件事;第二件事情,他们的良心会有所回应的;第三,他们会行出某一些律法上的事。请注意不等于说他们遵循律法,不等于说他们成全律法,不等于说他们满足了律法的要求。他们行出某一些律法上的事,是因为他们的良心,而他们的良心是回应上帝在他们心里面显明的律法。或者这样说,上帝向他们里面、在他们里面向他们显明律法,结果是良心有一个同作见证;第二个后果是他们行出某一些律法上的事。这两个都是上帝在他们里面律法的功用所做成的,而这个最后那个就是行出律法上的事,一方面是上帝的律法在他们里面显明的缘故,也是他们良心心中做见证的缘故。所以,上帝的律法在他们心中显明,和他们的良心的见证是两件不同的事。一共是三件事,不要把它混为一谈。
我们现在来读第15节。罗马书第二章第15节:“这是显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们心里,他们是非之心同作见证,并且他们的思念互相较量,或以为是,或以为非。”我们读一读,新译本第15节:“这就表明律法的作用是刻在他们的心里,有他们的良心一同作证,他们的思想互相较量,或做控告,或做辩护。”(或以为是,或以为非,或做辩护:是,或做控告:非。)
好,我们来看慕理怎么注释。
15“In that they show the work of the law written in their hearts.” “意思就是说律法的工作是写在他们的心里的”。The pronoun with which this verse begins 第15节这里一开始所用的代词“in that”(in that,参考第一章25节) is properly rendered in that or in as much as,正确的翻译是“既然是”或“在什么程度上是indicating a causal relation. 所指的是一种因果关系。慕理先讲果,然后讲因。The fact that they do the works of the law and are a law unto themselves 他们行出律法上的工作或者行为,和对自己来说就是律法,这个事实demonstrates that 这个事实就证明,下面是因that the work of the law is written in their hearts. 就证明律法的工作是写在他们心里面的。
There are the following observations relevant to that which is said to be demonstrated. 那我们说保罗在这里要证明的是律法的工作是写在他们心上的。关于这件事我们要做出五方面的观察。
(1)第一方面的观察:the law referred to is definite 这里所指的律法是特定的,and can be none other than the law of God specified in the preceding verses as the law which the gentiles in view did not have,这里所指的肯定就是上帝所启示的律法,就是前几节所论到的外邦人所没有的律法,the law the Jews had 也就是犹太人所拥有的律法,and under which they were,也就是犹太人是浮在这个律法之下的,the law by which men will be condemned in the day of judgment. 换言之,就是到审判之日,人会按照这个律法被定罪的那个律法。请注意很重要的下面一句话:It is not therefore a different law that confronts the gentile without the law 所以那些没有律法的外邦人所面对的不是另外一个律法,but the same law 乃是同一个律法,brought to bear upon them by a different method of revelation. 不过用另外一个启示的方式来施加在他们的身上的。这个第一方面的观察:同一个律法。
(2)第二方面的观察:Paul does not say that the law is written upon their hearts. 保罗并没有说神的律法写在他们的心上。He refrains from this form of statement apparently for the same reason as in verse 14 他避开这种的说法,可能与第14节避开的原因是一样的he had said that the gentiles do the things of the law and not that they did or fulfill the law. 因为在第14节保罗说的是他们行一些律法上的事,而没有说他们成全或者遵循律法。这里,保罗也没有说律法写在他们心上,说律法的工作或者律法的功能写在他们的心上。Such expressions as fulfilling the law and the law written upon the heart 若说成全或者遵守律法,或者说律法写在某某人的心里are reserved for state of heart and mind and will far beyond that predicated of unbelieving gentiles. 这种的表述是留给一种心-理性和意志的状态,是远远超越不信的外邦人的情况的。
再来一次:律法写在人的心里面(参考以西结书36章25-27节、耶利米书31章,那你讲到上帝将来要给他们一颗肉心,把律法刻在他们的肉心上,这个是指弥赛亚来的时候,上帝的子民不论犹太人或者外邦人真正重生的意思。)所以慕理说保罗没有说律法刻在他们心板上,也没有说他们是行了律法或者成全了律法。
(3)第三方面的观察:the work of the law is to be taken collectively and is practically equivalent to the things of the law. 这里律法的工作是一个整体的意思,差不多等于14节的律法上的事。Things required and stipulated by the law are written upon the heart. 律法所要求的、所命令、所规定的事是写在人的心里的。这是第三方面的观察。
(4)第四方面的观察:that they are written upon the heart points again to that which is called by nature in the preceding verse. 这些律法所规定的事是写在他们心板上,就再次指出第13节所讲的按着本性,写在心板上就是指按着本性。Prescriptions of the law are inscribed upon and ingenerated with that which is deepest and most determinative in their moral and spiritual being. 人作为有道德的、有灵魂的人,他的最深处,也是最能够决定他的思想行为那个地方,就是心里面,律法的规定是刻在,也是在那个地方产生的。再来一次:律法的工作、律法的作用是刻在人心灵的最深处,不是律法本身,是律法的工作,或者律法的行为,或者律法的功用。
(5)最后一方面的观察:that they are written in the heart 律法上的工作是写在他们的心上alludes to the law of God as written upon the tables of stone or in the scriptures 就暗指着上帝的律法是写在石板上,或者写在圣经里的and intermix the contrast 这里就暗指着一个对照between the way in which those who have the law are confronted with its prescriptions and the way in which these prescriptions are brought to bear upon gentiles while outside the pale of special revelation. 所对照的乃是一方面,有律法的人是如何面对律法的命令;和那些在上帝特殊启示范围以外的外邦人又如何有上帝律法的要求施加在他们的身上。两者都是律法写在他们身上,不过方法不一样,一个是用石板用圣经,一个是写在他们心里面。“Their conscience bearing witness therewith.” “ 他们的良心就一同的做见证”,“Bearing witness”。
下面这句话是一个否定:Conscience must not be identified with “the work of the law written in the hearts” for these reasons.:因为下列的三个原因,良心和律法的工作写在他们心里不可以等同,不是同一码事。三个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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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个原因:Conscience is represented as giving joint witness. 保罗说良心是一同做见证的。This would not could not be true if it were the same as that along which it bears witness. 假如良心是为同一件事情做见证,那良心就不是同作见证了。良心是与良心以外的某某事同作见证的。
(2)第二个原因,为什么良心不是律法的工作写在心上:Conscience is a function; 良心是一个功能; it is a person functioning in the realm of moral discrimination and judgment,是一个人在道德的分辨跟判断上的功能,the person viewed from the aspect of moral consciousness. 就是说当我们从道德意识上来看这个人的时候,他的良心就是在道德范围里面的判决的这个功能。那么The work of the law written in the heart 律法的行为或者工作写在心板上is something ingenerated in our nature,是在我们的本性里面所生发出的,it is antecedent to the operations of conscience and cause of them. 律法的工作写在心版上,是良心的工作的成因,就是因为上帝的律法写在心板上,所以良心做它所做的。先有上帝的律法写在心版上,然后才有良心的功能。
(3)第三:The precise thought is这里要说的准确一点,保罗的思路,就是说 that the operations of conscience bear witness to the fact that the work of the law is written in the heart. 良心里面的工作就做一个见证,为这件事情做见证,就是上帝律法的工作是写在他们心板上的。Not only does the doing of the things of the law prove the work of the law written in the heart but the witness of the conscience does too. 不单单行出律法规定的事,就证明上帝律法的工作写在他们心板上,良心的见证同样的也是证明上帝律法的功能是写在他们心版上的。所以第一是上帝律法写在心版上;有两个后果:二、良心同作见证;三、他们行出律法上所规定的事。2跟3都是因为一,都是因为上帝律法的工作写在他们心板上。Hence the distinction between the work of the law and conscience. 所以律法的工作和良心是要区分的,是两件事。
“And their thoughts one with another accusing or else excusing them.” 我们读新译本:“他们的思想互相较量,或作控告accusing,或作辩护excusing。”The activity specified is to be coordinated with the witness of conscience 这里他们之前所做的是要与良心的见证要协调and interpret it as another aspect in which proof is given that the work of the law is written in the heart. 所以这里所讲的思念的互相较量是从另外一个层面来证明上帝律法的工作是写在他们心板上。Accusation and excusation,控告或者自我辩护,whether of ourselves or others,不论是我们为自己辩护或者控告自己,或者是我们为别人辩护或者控告别人,are activities which evidence moral consciousness 这些的动作都表示出人有道德意识and therefore point to our indestructible moral nature,所以就指出我们那个不能消灭的道德本性,the only rational of which is the work of the law in the heart. 那人为什么有这个道德的本性呢?唯一的原因是上帝的律法的工作是写在人的心里的。
The translation given in the version appears to be ambiguous in reference to the exegesis difficulty in this place. 那这里有一方面是一个解经的难题的。ARV所做的翻译在这里是含糊的。The question is 解经家要问的问题是whether the expression in the original rendered “one with another”原文所说的“互相”、把思念的互相 refer to the thoughts in dialogue with one another 是指一个人里面的不同的思念互相的在较量呢or to Gentiles with Gentiles in their mutual interchange of accusation and excusation. 还是说外邦人和外邦人之间他们彼此交换控告,或者彼此交换辩护呢?Both views yield a good sense appropriate to the context. 不论你用哪一个观点来翻译,意思都是非常符合上下文的。Self-accusation and self-excusation自我控告、自我辩护 are activities which evidence the irrevocable work of the law in heart,这些的动作是证明律法在人心里面有着一种不能毁灭的工作的,and so do the accusation and excusing of others. 而我们控告别人或者是为别人辩护的时候,也同样的证明上帝律法的工作是刻在心上的。And there is not much in the text to show which of these thoughts the apostle intended. 在经文里面没有什么证据、没有什么线索告诉我们究竟保罗的意思是哪一个,是一个人心里面的互相较量,还是人与人之间的互相的较量。
我们读了第14和第15节,我们再来温习一下。第14节是与第12节相关的,13节不是括弧,乃是12节的第二部分。12节跟14节是连在一起的。问题是,假如外邦人没有律法,那他们怎么可以算是有罪呢、是罪人呢?答案是:他们虽然没有律法,但是他们不是完全没有律法,律法是用另外方法显明在他们身上的,他们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
一方面他们没有律法,从那个角度来看他们是在律法之下的,不等于说第13节是括弧,12-13节是息息相关的。外邦人这里是没有特定冠词的,但不等于说有些外邦人没有律法而下面所讲的不是他们的情况。所以这里要讲的是有些外邦人、没有律法的外邦人,他们是按照本性行出律法上的事了。所以保罗这里所讲的就是所有没有律法的外邦人,他们按照本性,就是说不是从外面有所感动激动,是他们里面发出的所产生的动力,他们会行出律法上的事,不等于说他们遵循整本的律法书,乃至某一些的事情,他们是活出来的;孝敬父母啦,照顾穷人、病人等等。当他们做这些律法所规定的事的时候,他们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这里就告诉我们,他们的位格、他们本身是上帝启示律法的其中一个的媒介,其他两个就是上帝用祂的作为、用祂的话语启示他的特殊启示。所以他们的本性就取代了犹太人、那些有律法的犹太人心里面、生活里面的上帝律法的地位。
所以对那些特别没有特殊启示的人,第一,上帝律法是在他们的心里面、意识里面是显明的。怎么显明呢?就是按照他们的本性。第二,他们行出这个律法所要求的事情的。第三,这个行出来是有本性上的冲动,而不是外来的感动的。
15节这就看出律法的工作是写在他们的心里面的,是一个成因,因果的关系。因就是律法的工作是写在人的心上,结果是他们活出、遵行出律法上的事,所以他们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
在这里我们看到:
第一,律法就是指上帝的律法,不是另外一套的律法,不过用不同的方法、不同启示的方法临到外邦人就是了。
第二,律法并没有写在他们心板上,他们不是成全律法,因为律法真的写在人的心板上,就是指神的子民重生,(参考以西结书36章25-27、耶利米书第31章。)
第三,律法的工作就是指律法所规定的工作。
第四,这些律法上的工作是写在心板上的,就等于说他们按照本性行律法上的事。
第五方面,这些写在心板上就等于律法是写在石板上一样,是上帝显明祂律法的两种不同的方法。
他们的良心同作见证,良心就不是律法的工作写在人的心板上,是另外一码事。
第一,因为假如良心是同作见证的话,良心不可能为自己同作见证的。
第二,良心是一个功能在做判断,而上帝律法的工作写在心本上是在本性里面。先有这个律法上的功能或者工作写在心版上,然后才有良心这个工作的或者功能的。
第三,所以这里要讲的是良心的工作就见证上帝的律法的工作是写在人的心版上。所以不论是良心的见证或者活出来的律法上的事,都是证明上帝律法的工作是写在人的心里面的,上帝律法的工作和良心是两件事情。
他们的思念互相较量,应该是指他们心里面不同的思念、不同的思想,有的时候是为自己辩护,有的时候是控告自己的,还是说外邦人不同的人彼此交换呢?经文不清楚,但是两种说法都可以。
把时间交给长老之后,我们还会再从第16节啊接下去,还可以有一些问题解答跟讨论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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