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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慕理《罗马人书注释》卷1_41(罗7:9-13)

主讲:林慈信牧师_校对:刘加立弟兄_英文:Cherry姐妹_文字:兰月姐妹

罗马书第五到第八章第二十四讲。罗马书7:9节,讲义的第30页。我们从第七节开始读到第九节。我们先读慕理的英文翻译,然后中文圣经。

What shall we say then? Is the law sin? God forbid. Howbeit, I had not known sin except through the law: for I had not known coveting except the law had said, Thou shalt not covet. But sin, finding occasion, wrought in me through the commandment all manner of coveting: for apart from the law sin is dead. 第9节 And I was alive apart from the law once: but when the commandment came, sin revived, and I died.

罗马书第七章从第7节开始:这样,我们可说什么呢?律法是罪吗?断乎不是!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为罪。非律法说,“不可起贪心”(出20:17;申5:21),我就不知何为贪心。然而罪趁着机会,就藉着诫命叫诸般的贪心在我里头发动,因为没有律法,罪是死的。我以前没有律法,是活着的;但是诫命来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

第九节很鲜明的描述了一个过程,就是第八节所提到那个转折的过程。第八节的说的是罪趁着机会借着诫命,叫诸般的贪心在我里头发动。第九节就是形容这个转折过程里面所发生的事。当使徒说,当没有律法的时候,我是活着的,那个活着当然就不是指永生,不是指向上帝活着的意思。保罗所讲到的是,他以前一种的不被干扰、自我满足、沾沾自喜、自以为义的生活,他也是过那种生活的。也就是说扎心知罪还没有占有他、得着他,那个扎心知罪还没有带来动荡不安的时候。我们不能确定当诫命开始唤醒罪的情欲的时候,是指保罗生命中哪一段的时期,不过没有需要,也没有理由把“没有律法我是活着的”限制于还不懂事的童年或者少年期。但是诫命来了,罪活过来了,我死了 。

我读新译本:但诫命一来,罪就活了,我就死了。诫命就是第七节所提到的不可贪心的第十条诫命。诫命来到的意思,毫无疑问就是诫命进入到保罗的意识里面、打动了他的心 coming home to his consciousness,这个诫命在保罗的意识中、他的心里面显明了 registration, register 这个字是显明的意思。而罪就抓住了这个机会,发动各种的贪念,后者就是罪活过来的意思。“我就死了”是和“没有律法的时候我是活着的”相对照的。因此“我就死了”的意思肯定就是说,以前活着的时候那种的沾沾自喜、自我满足、充满信心的平静的心态,那个自以为义的心态死了。他现在已经不是很安详的在一个自我满足沾沾自喜的状态中。所以这个死并不是与基督联合、与基督同死的那种向罪死,“我死了”不是第六章第二节那个“向罪死”的。

有两个原因为什么不是。

(1)第一个原因:第九节的死是借着诫命所发动的死 ,但是“向罪死”不是,“向罪死”不是接着诫命发动的,“向罪死”是接着福音和与基督联合所带来的。所以这个死不是向罪死。

(2)第二保罗这里也不是在讲“向罪死 death to sin”。保罗这里讲的是罪要活过来、人里面的败坏被挑旺起来,成为外在的活泼的行动。“罪活过来了”和“我们向罪死”是相反的。所以我死了不是说我与基督同死,是我那种的平静的自以为满足、自以为义的心态死了。

罗马书7:10:那本来叫人活的诫命反倒叫我死。慕理的英文翻译:And the commandment which was unto life, this I found to be unto death。

在这节,我们必须保持一种字译的直译-直接的翻译:And the commandment which was unto life, this was found by me to be unto death诫命本来是要导致生命的,我发现原来是导致死的。这里是指律法原来的目的。请注意:下面有两方面:一个是在人被造原来的情况之下律法的目的;另一个是因为人类犯罪的律法的目的。

第一、在人原来被造的状态,律法的目的不是为罪提供机会 give occasion to sin,不是的。乃是要管理人、引导人的生命走义路。因此律法是保护生命的,是促进生命或者带来生命的。

第二、但是因为罪的缘故,同样的一个律法现在导致死,因为他给了罪一个机会,而罪的工价乃是死。律法越是在我们的意识里面、在我们心里面显明,罪就越发的被挑旺;而律法身为律法是没有这个约束力、没有补救这个情况的能力的。

这里我多插一句:这个不是律法的功用。保罗说“ was found” 保罗说“我发现律法是导致死的”,这反映出保罗自己亲身的悲剧性、他如何被失望占有了。

罗马书7:11:For sin, finding occasion, through the commandment beguiled me, and through it slew me。和合本:因为罪趁着机会就借着诫命引诱我并且杀了我。新译本说:欺骗我。

第11节再次回到“罪抓住了机会”这个概念,但是在这节罪所做的行动是欺骗。欺骗有别于发动各种的贪恋的思想。怎么欺骗?罪怎么欺骗人呢?是这样子的:诫命原来的意思和本质上是导致生命的,而保罗对诫命的功效也是这样想的,他预料诫命会带来生命这个后果的。但是诫命反之成为导致相反的后果的场合或者机会。保罗越是意识到诫命的要求、诫命的吩咐,越是靠着守诫命作为生命的道路,诫命就越是结出相反的果子。这是保罗的描述,就是诫命结出的果子是与他的预期相反的果子,就是导致死。可是这里所描述这件事情的罪乃是所谓当事人当事者,律法只不过是一个工具提供机会而已。因为罪欺骗了他,罪就杀了他。这里的杀虽然是罪所做的,借着诫命律法这个工具而做,因此保罗是伏在罪的行动之下,罪杀了我。但是“罪杀了我”跟“我死了”的结果是一样的(参考第九节)说是罪杀了我,结果是我死了。

罗马书7:12:So that the law is holy, and the commandment holy and righteous and good.和合本:这样看来,律法是圣洁的,诫命也是圣洁公义良善的。

因此律法是圣洁的, so that 因此,就表明了这里第12节所讲的与上文有密切的关系的。因为律法为罪提供了机会,所以我们可以预期保罗会说“可是律法是圣洁的”。但是保罗从第7到第11节做出一个推论就是律法是圣洁的,他不是反过来说可是律法是圣洁,他是推论。这样看来,他说,有什么理由支持保罗做这个推论呢?肯定就是下面这个事实,就是律法在本质上原来的目的是导致生命的,因此是促进那些圣洁公义良善的事的。

唯独因为罪本身就是与律法矛盾的顶撞,罪是一股势力,激发人的罪行,因此律法成为犯罪的机会。律法是无罪的,律法是圣洁的,诫命是圣洁的、公义的、良善的。律法本身和它一切的规定、每一条的诫命都是圣洁的。毫无疑问,诫命特别是指第七节所提到的不可贪心第十条诫命,不过每一条诫命都是圣洁的、公义的、良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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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是圣洁的、公义的、良善的,反映出上帝的性格,一方面是反映出上帝的性格;第二是祂的完全性的记录 transcript;第三、它有上帝自己的印证,反映出神的性格,记录神的性格,是神自己的印证。我们会在第14节看到保罗会用不同的词汇来说明的。律法是圣洁的、公义的、良善的,首先律法是圣洁的,反映出上帝的超越和纯洁;第二律法是公义的,反映上帝的正直,要求我们凡事公正;律法是良善的促进人类最高的幸福,因此表达了上帝的良善或者慈爱。

罗马书7:13-14a,我们读第13节慕理的英文翻译:Did then that which is good become death unto me? God forbid. But sin, that it might be shown to be sin, by working death to me through that which is good;—and that through the commandment sin might become exceeding sinful。

既然如此,那良善的是叫我死吗?断乎不是,叫我死的乃是罪。但罪借着那良善的叫我死,就显出真是罪,叫罪因这诫命更显出是恶极了。我们晓得律法是属乎灵的。

正如第7节所提出的问题是因着罪的诸般情欲借着律法发动,所以保罗在第7节问律法是罪吗?同样的在第13节所问的问题是:那良善的是叫我死吗?那是因为保罗刚才才说过,我发现诫命是叫我死的(参考10-11节)。答案是保罗典型的否定:愿神禁止,就是断乎不是!反之保罗立刻接着说是罪带来死。

关于第13节下半节“但是罪为了显出它真是罪”,或者说在和合本“叫罪因着诫命更显出是恶极了”等等,对于这个下半节,我们要做出三方面的观察。

第一方面的观察:罪借着那良善的-就是诫命,成就了死这个结果 sin works death 罪成就了死、罪带来死,这个是重复第11节所讲的,不过用词不同,保罗这里再次回到同一个概念,目的是要显明他的目的。

第二方面的观察:这个目的是什么呢?就是让罪显得真是罪、真是恶极了,为了显出罪的真相。罪的真相由下列的事实显明:罪借着那本为良善的成就了死,罪显出它是极其邪恶的、恶极了。因为他把那本为圣洁的公义的良善的、本来是要推动生命的转为一个导致死的工具。

第三方面的观察:罪的邪恶不仅仅因为它用了良善的诫命作为叫人死的工具,因为同一个原因,罪变得更加的剧烈、更加的严重,好叫罪借着诫命显得真是罪大恶极了。这里不仅仅显出罪是何等的罪大恶极,罪滥用的诫命,这使罪显得极其严重。保罗这里强调罪本身的严重性,还有罪的严重的果效、带来痛苦的果效、带来悲剧的果效。

保罗加了这些的证据来证实律法是圣洁的、正义的、良善的,并且驳斥任何认为律法是推动罪和死的说法。律法要反对这种说法,说律法是推动罪跟死的,因为罪本身是邪恶的,是与律法顶撞的、矛盾的;罪就利用了律法来使这个矛盾更加的强烈,因此证实了律法是圣洁的。律法揭露罪、律法判决罪是邪恶的 convict of it 用第8章的说法是定了罪案,就是把罪定案,把罪判决了。律法成为罪的机会,借此我们里面的败坏被挑旺起来,发动做出恶行来。律法使罪成为更严重,律法是工具,透过它,罪表达的更加的严重,但是律法本身无罪。

第14节上半节肯定了这方面的 vindication 的证实,或者是平反,也诉诸人所知道的:律法是属乎灵的,意思是说我们原晓得律法是属乎灵的。新译本:我们知道律法是属灵的。属灵的不是指人的灵,意思不是说律法与人的灵有关,有别于身体,就是与身体无关,不是的。保罗在这几章把重点都放在人的身体上,这就足够反驳这个概念了。身体假如是有罪的(第六章第6节),恩典和救恩的更新人的能力会在身体上做功的(第六章12节13节19节)。律法作为圣洁的、公义的、良善的,律法必然与身体有关,不仅与灵魂有关。所以这个律法是属乎灵的,不是说就不属乎肉体的意思。保罗的用词表示属灵的就是关乎圣灵的。

我们看保罗用属灵的这个形容词是怎么用的四段经文:

第一哥林多前书第二章第13节:属灵的话,就是圣灵所教导的,圣灵所指定的话。

第二段经文哥林多前书第二章15节:属灵人,属灵人就是有圣灵住在里面的人,有圣灵控制的人。

第三以弗所书五章19、歌罗西书三章16、唱灵歌:灵歌就是圣灵所创作的诗歌。

第四歌罗西书第一章19:属灵的悟性是指圣灵所赐予的悟性,参考罗马书第一章11节、哥林多前书三章一节、哥林多前书十章3和4节、哥林多前书12章第一节、15章44和46节、彼得前书2章5节。

因此律法是属乎灵就是指律法是从上帝而来有属上帝的性质的。用我们普通中文翻译的俗语说,是有“神圣”的性质的,我不喜欢用“神圣”这个词,是有属于神的性质的。因为律法是属灵的,它拥有上帝的素质,就是圣洁、公义、良善。

这里第7章第7到第15节,保罗为我们勾画出他经验的某些的阶段。他所描绘的经验既然源自他里面的罪性 sinfulness, 和他所意识到的律法的运行跟果效,他就很清楚知道他的经验不可能是独特的,其他人也是同样有罪的;上帝的律法在其他人的心里面肯定也激发出类似的经验。因此保罗作为其他人的经验的代表,这样子把自己的经验写下来。不过毫无疑问,保罗主要所关注的不是写一张自传,乃是指出上帝的律法和我们的罪的关系,特别是证明律法没有能力释放人脱离罪,又同时证实律法不是罪的来源。

我有一个问题:保罗所描绘的是他哪一段的经验呢?是重生之后的经验,还是重生之前的经验呢?第一、重生之后,还是第二、重生之前呢?

很清楚的不是他重生之前的经验,那时候他是沾沾自喜的,对属灵的事是麻木的。不是重生之前。因为在第七章第7节,保罗是扎心知罪的,他不再像第九节那样子的活着了,就是以自我满足、自以为义活着。十诫已经打动了他的心,已经激发出心里的贪念来,所以不是重生前。那么是他已经重生了吗?这段经文从第7节到第13节没有证据证明这里是一个借着基督的身体向罪已经死了的人。可能这几节中最带着决定性的事实就是第八节所说的,借着律法激动的罪的诸般的情欲,就是这段经文所描述的第八节的“罪趁着机会借着诫命在我里头发动了各样的贪念”。但是在第五节这个状态是“当我们在肉体中 when we were in the flesh ”,中文圣经“我们属肉体的时候”,在肉体中、属肉体的,就是在未重生之前的状态。

结论:因此我们必须做这个结论:这段经文是记录了一个人被重生之前的经验,不过不是那种的被重生之前自我满足、沾沾自喜的阶段,不是。是在重生之前,但已经从属人的麻木被唤醒,意识到自己的罪的经验,是他属灵旅程的一个预备性转折性的阶段;那时候律法在他里面使他扎心知罪,他的心态已经不再是处于沾沾自喜平安无事的状态了。

我顺便提一提:你看到了没有,这样来解释罗马书第七章13-14节,给我们看到重生是一个过程,有不同阶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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