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慕理《罗马人书注释》卷1_42(罗7:14-16)
主讲:林慈信牧师_校对:刘加立弟兄_英文:Cherry姐妹_文字:兰月姐妹
罗马书第5到第8章第25讲。我们来到罗马书第七章14-25节。我们先来看慕理对第14-25节这段有一些的总论、一些的引言。
在解释第14-25节这段经文的主要的问题,在解经历史上,学者们的意见是分歧的:保罗是否继续在14-25节继续描绘他重生之前的经验呢?好像在第7-13节那样呢?第14节的现在时态,就指出他转移到描绘他目前在恩典中的经验呢?在这段经文有些特点似乎与在恩典中的状态不太一致。这些的因素令一些解经家毫不保留地做出一个结论说:七章从第七节一直到25节是一个单元,保罗在这段经文里没有从一个阶段的经验转移到另外一个阶段。这第一个观点,就是仍然是在没有重生的情况。
主要支持这个观点和第二个观点要面对主要的难处是:保罗用很重的语气描述他自己:我是属肉体的。这岂不是意味着他是与属灵的相反,因此仍然活在肉体中吗?或者属肉体吗?(第五节)仍然活在罪的权势之下,是卖给罪了,这个意思岂不是说作罪的奴仆,因此活在罪的权势之下,与活在恩典之下相反的呢?还有立志行事由得我,只是行善由不得我(第18节),一个有恩典的能力运行在心里面的人,岂可以没有好行为、没有结出圣灵的果子呢?(24节)“我真是可怜啊”这个哀叹肯定与一个进入到福音的喜乐跟自由里面的人的心态离得很远哦。况且这段经文所假设的与上帝律法的关系(21-23)似乎与第7到第13节没有什么不同。
我再温习一下,这个认为第14-25仍然是在讲非重生的证据:第一、我是卖给罪的(第14节);二、立志行事由得我,只是行善由不得我(18节);我真是可怜啊(24节);还有保罗与上帝律法的关系好像和第7-13节没有什么不同。因此我们不会奇怪,因为这些因素和其他的因素,有些著名的解经家坚持罗马书七章14-25节的保罗和第七章7-13节的保罗是同一个人,而罗马书8章的喜乐得胜的保罗是另一个保罗。这个是支持第一个观点的一些的理由。
现在我们来看第二个观点。慕理说:可是有另一方面的考虑,依我看来支持另一个观点,就是说,第七章14节,或者至少在第15节是一个转折点。慕理说,令人失望的是有蛮多的现代的解经家没有好好面对这些的考虑。下面他提出五方面的考虑。
我再说:14-15节是一个转折点。我读一次:我们原晓得律法是属乎灵的,但我是属乎肉体的,是已经卖给罪了。因为我所做的我自己不明白,我所愿意的我并不做,我所恨恶的我倒去做。慕理说,太多的解经家没有考虑到我下面要列出的五方面的考虑。
(1)第一方面的考虑:保罗说:我里面的人以上帝律法为喜乐(第七章22节)。我们这里不是要关注里面的人是什么意思,无论是什么意思,肯定是指在保罗的位格,自己里面最决定性的内心的深处、在他的意志情感的核心,他是以上帝律法为乐的。我们不能说一个还没有被重生,仍然活在律法之下,在肉体中,就是属肉体的人是如此的。这个与保罗的教导是相反的。
保罗在第8章第7节说:肉体的心思意念是与上帝为敌,因为他不服上帝律法,当然不能服。肉体的心思意念 mind of the flesh 就是那些在肉体中生活的人的思想或者意念,这个是最强的语气,这种的心思意念是与上帝为敌的,暗示着与上帝律法为敌;为敌是以上帝律法为乐的相反。因此第七章22节的保罗不是在肉体中属肉体的人,他的思想意念不是肉体的思想意念 mind of the flesh,他的思想意念肯定是体贴圣灵的思想意念 mind of the Spirit。好,这是第一个考虑:保罗以神的律法为乐。
(2)第二个考虑:上文与第25节的意义很相似。保罗说:结果是我用我的思想意念服事神的律法(第25节)。我以内心顺服神的律。新译本:一方面我自己心里服事神的律。这里的服事的意思是内心和意志的降服。这个对一个还没有被上帝重生的人是不可能的;还没有被重生的人不是伏在上帝律法之下的,他也不可能因为他是在肉体中或者属肉体的人,他是体贴肉体的,他的心思意念是肉体的心思意念(参考第八章5-8节)。第二方面的考虑:保罗说我是服事上帝律法的。第一、以上帝律法为乐,第二、在服事上帝律法。
(3)第三方面的考虑:在第七章14-25节所描绘的人,他的意志是向善的(15节、18节、19节、21节),他所行的恶是违背着他所意志、他所爱的。
我们来读一下这些经文。再说一次:14-25节的人是向善的。15节:我所做的我自己不明白,他是不明白他所做的。我愿意的我并不去做,我恨恶的我倒去做,所以他是愿意行善的。18节我知道在我里头就是在我肉体之中没有良善,因为立志为善由得我,这个人是愿意立志为善的。19节我所愿意的善,我反倒不做,我所不愿意的恶,我倒去做,所以他是愿意行善,不愿意行恶的。21节我觉得有个律,就是我愿意为善的时候,就有恶与我同在,他是愿意为善的。所以他所行的恶是违背他的意志所意志的和他所爱的。16节我所做的是我所不愿意的,我所不愿意的19节,我所愿意的善,我反倒不做,我所不愿的恶,我倒去做,是违背他的意愿去做的。20节我去做所不愿意做的,就不是我做的,乃是住在我里面的罪做的。
毫无疑问这里的意思是保罗这个人最典型的意志 the most characteristic will 这个人心里意志最主要的倾向是倾向良善。再来一次,我用的词是那个真我、那个真的意志、典型的意志是向善的。
再说,这完全不像第八章5-8节所讲的还没有被重生的人。第七章14-25节的人,他行恶事,但是他恨恶这些恶行,这些恶行也与他意志的主要的方向是背道而驰的。还没有被重生的人恨恶良善的事,第七章14-25节的人是恨恶罪恶的。我再说一次,还没有被重生的人恨恶良善,第七章14-25节的人恨恶罪恶。第三方面的考虑。
(4)第四方面的考虑:在一个已经被重生的人,他的生命中只要有罪仍然留在他里面,那么第七章14-25节所论到那个张力、那个冲突是必然的。
我再讲一次:这个人是已经被重生的,但是罪仍然住在他里面;所以这种的张力、这种的冲突征战是必然的。一方面有保罗所喜悦的、所爱的、所赞许的、所愿意的,另一方面它所行的就是与这些背道而驰了。他里面有两个组合 two complexes 一方面是义,一方面是罪,这两个组合是彼此矛盾的。保罗越是对圣洁的要求敏感,他越是对那塑造他典型意志的样式敏感,他的意识里就越专注于仍然在里面的矛盾。
再来一次:他越是敏感圣洁跟律法,他就越是敏感他里面有一个东西与这个是矛盾的、是顶撞的。这个人越是成圣,他越会发觉到痛苦;因为他里面还是有那些与完全的圣洁的标准矛盾的事情。24节的哀叹是“我真是可怜啊”,坦率地表达了里面的冲突和矛盾这种的痛苦的经验,24节的哀叹是坦诚的标志,是属灵敏感的证据。我们一旦承认罪仍然留在,或者住在信徒里面,那么第14-25节的张力是无可避免的。假如我们忽略这件事,这个里面的争战是不可避免的这个事实,就不是在跟从真理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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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第五方面的考虑:不要以为第七章14-25人没有好像第八章那种的胜利,看看第25节,这个是保罗对24节的哀叹的回答,不是失败的回答是带着确信的信心和盼望的回答。这个与哥林多前书第15章57节一样带有得胜的语气。25节的感恩不是一个还没有被重生的人仍然伏在罪的捆绑中的人所说的话。25节的结论和这感恩开始的喜乐信心确据是有着最密切的逻辑上的关系的。
因为这五方面的考虑,我们必须做这个结论:第七章14-25节是在描绘保罗在恩典中的经验,这个结论必然影响我们如何诠释这段经文的细节的。
好了,我们现在逐节的来看第七章14-25节。第14节:For we know that the law is spiritual: but I am carnal, sold under sin.我们原晓得律法是属乎灵的,但是我是属乎肉体的,是已经卖给罪了。
“我是属肉体的,已经被卖给罪了”。这里两个的谓语就是两个形容我的字句都是跟前面从句的那个“属灵”的鲜明的对照。因为“属肉体的 carnal ”与“属灵的 Spiritual ”鲜明的对照,因为它与“被卖给罪”是相称的,“属肉体”和“被卖给罪”是连接在一起的,甚至“属肉体”必须根据“被卖给罪”来理解。因此,他这个“属肉体”肯定反映出一种的道德的素质,意思就是说是肉体的、属乎肉体的。肉体the flesh 在这里是完全贬义的。当保罗说他是属肉体的时候,他把肉体这个对一个人的内心的控告、道德的控告是用在自己身上。
那问题就来了:保罗假如是一个已经被重生的人,因此不再是在肉体中的,怎能这样说呢?我们是否认为被称为属肉体就等于活在肉体中(第七章第五节、八章第八节)就等于体贴肉体(八章第五节)呢?不是的,不可以这样推论。
有两个原因:这里第七章14节的属肉体的不是仍然在未重生那种属肉体的状态不是的。两个原因。
(1)第一个原因:在哥林多前书第三章第一节和第三节保罗责备哥林多人说他们属血气和属肉体,因为他们妒忌纷争。保罗意思不是说这些哥林多的信徒还没有被重生,他假设他们是信徒,至少是在基督里的婴孩。因此被称为属肉体不是必然等于在肉体里面范围的人。
(2)第二为什么7章14节的属肉体不是指还没有重生,第二个原因:保罗承认,肉体仍然住在他里面(18节25节)。这个与第17跟20节所说的罪在他里面是密切相关,甚至乎是同义词,就是肉体和罪仍然住在保罗这个人里面。肉体若仍然住在他里面,那么根据这个肉体他被称为属肉体的,是不可避免的;因为肉体住在他里面,他因为里面的肉体这样形容自己,并没有和他已经被重生不一致。另外他也这样控告自己:我已经是被卖给罪了。那这个似乎对解经带来更大的困难,这里的语气更重,因为它和旧约圣经一种说法很像。因此有解经家坚持:这不可能描述一个已经被重生的人的。
慕理认为,在新约圣经其他的经文,这个表述不一定有这种道德性的贬义的 。不过我们看旧约经文:旧约圣经说亚哈王卖了自己,行耶和华眼中看为恶的事(列王纪上21章20跟25节;参考王下17章17节)。有些解经家假设这里保罗的用词与旧约的表述的意思是一样的。有些解经家这样看,这些解经家说,若真是如此问题就解决了,因为这个谓语用在亚哈王身上的意思就是说,他放纵自己行恶 abandoned himself to iniquity。这种描述不可能是指已经被重生的人,最明显的不可能用在归主之后的保罗身上。
慕理的分析:可是很奇怪,解经家为什么这么容易就假设两者的表述的意思是一样的呢?就是列王纪上跟罗马书七章的意思是一样的呢?出卖自己行恶是一件事,被卖在罪的权势之下是另外一码事。卖自己行恶-亚哈王-那个当事人是主动的;后者-被卖在权势之下-人是伏在他以外一个权力之下,这个是在罗马书7章14-15节所出现的。而肉体和罪既然仍然在保罗的里面 inhered in Paul, 在他身上、生命中执掌一种的权利,因为这个缘故,保罗这个成圣的意识 sanctifies sensibility 必然会回应,哀叹,因为内住的罪,因为他不在这个囚禁中,而哀叹;被囚禁在罪的权势之下,是与保罗典型的自我和意志是背道而驰的;这个在下面下文几节多处证实。
经文渐渐地指出这两种状态是非常不同:第一种是亚哈王-人坚决地放纵自己出来、自己行恶;另外一种–人被自己所犯的罪责备自己,哀叹自己被罪牵引了。这个区别清楚到一个程度,慕理说,我觉得希奇解经家会甚至诉诸亚哈王来比较保罗在第14-25节的样子。虽然这两个谓语,就是我是属肉体被卖给罪保罗用在自己身上,这两个谓语表面看来能够为反对我们的观点提出最有说服力的反对理由,但是假如谨慎的审核就会看到,我属乎肉体、被卖给罪,他们是符合那些支持我们的解释的必须性的证据的;这两个形容词是证据证明我们必须这样解释第七章14-25节,不是好像亚哈王那样的。
罗马书第7章第15节慕理的翻译:For that which I do I know not: for not what I would, that do I practise; but what I hate, that I do。和合本:因为我所做的我自己不明白,我所愿意的,我并不做,我所恨恶的,我倒去做。新译本:因为我所做的,我不明白,我所愿意的,我没有去做,我所恨恶的,我倒去做。
这节第15节与第14节是密切关联的。我们可以说第15节证实第14节保罗对自己的控告,或者第15节解释了保罗在第14节的自我的控告。既然是如此,那么第15节的焦点是 保罗的意志和他的情感 affection 所要求的、所吩咐的,和他能够活出来之间的不一致。他所做的,他不知道、他不明白;他所愿意、所意志要去做的,他没有实行出来。上半节的“我知道的,我明白”究竟是什么意思呢?不容易确定。解决这个问题最简单的方法是,保罗用知道的意思是爱、是喜悦,圣经常有这种用法,与下半节的恨恶是相反的。
再说一次:这个“知道”是爱、喜悦的意思。因为我所做的我自己不爱、不喜悦,我所愿意的我不去做,下面是我所恨恶的我倒去做。若是如此,我们也不可以压抑认知、理性的这个因素,不可以排除它。虽然说是喜悦,但是不可能说没有理性的因素。“我知道”仍然保留了理智、理解的侧重点。就是保罗心里面认为是宝贵的,他知道心里面有另一股力量让这个理性所知道的要挫败。这里也有可能反映出保罗心中有一些的理想却不能活出来,这种的失败所带来的混乱和困惑。
根据保罗这里15节,还有18节19节21节的说法,虽然用词有点不一样,根据保罗所说的“因为我所不愿意的,我却实行了”,我们就提出一个问题:我所“愿意的”或者“不愿意”的这个“愿意”有怎么样的心理素质呢?第一个观点:ARV 采取的这个翻译法,因此暗示保罗在区别他坚决的意愿和他所行出来的果效。保罗的用词法支持这种的翻译法的,所以这个我愿意不是愿望的意思,是坚决的意愿(参考罗马书一章13节、哥林多前书7章第七节跟32节、帖撒罗尼迦后书5章4节、帖撒罗尼迦后书12章20节、加拉太书4章21节)。根据这种的理解,与愿意和愿望 wish, desire 有差不多同样的素质,但是我们怀疑这个语气够强吗?能够充分表达保罗的意思吗?
第二个观点:这里似乎有一种坚决的立志,或者意志的成分,换言之,意志完全的投入,虽然不能实现出来。因为若是能够活出来,就已经进到实行的层面,这个不可能是本节的意思。所实行出来的是他所恨恶的,是和他所喜悦的、感情所意志的、所愿意的相反的。因此,在实践中所活出来的是他所没有意志的、不愿意的意意旨、意愿,是指上面所讲的坚决的立志。
罗马书第七章第16节:But if what I would not, that I do, I consent unto the law that it is good.和合本:若我所做的是我所不愿意的,我就应承律法是善的。新译本:如果我所不愿意的,我倒去做,我就不得不承认律法是好的。
第16节为上述的提供更多的证据了。保罗在这里继续说,因为我所不愿意的,我却去做了,暗示着在实际生活中活出来的,根据第15节所提到的意志,是他所不愿意的。可是保罗在第16节所主要关注的不是为第15节多加证据,而是在第15节的前提之上,表达他意志中最典型、最基本的意愿;这个意愿就是他同意他承认上帝的律法:我同意,律法是善的。这里所用的善这个字是赋予律法最高的良善素质的谓语;因此律法是下文中毫无保留的善的定义。保罗指向律法,这就显明在保罗的评估和自我判断,律法是准则,指出上帝律法与信徒的义务是相关的 relevant,22节跟25节显出保罗更重的强调。不论保罗如何为他的情况哀叹,他仍然是得到安慰,因为在他意志最决定性的意愿里面,他是全心认同律法,他与律法认同的,他也愿意调整自己来符合律法所要求的,坚决的意愿。
我们讲到这里,下面我们有20分钟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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