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慕理《罗马人书注释》卷1_30(罗5:20-21)
主讲:林慈信牧师_校对:刘加立弟兄_英文:Cherry姐妹_文字:兰月姐妹
罗马书第五章第十三讲,讲义的126页。在第五章的尾声的时候,第20节,保罗说:律法本是外添的。新译本:律法的出现,是要叫过犯增多。回到和合本:律法本是外添的,叫过犯显多。只是罪在哪里显多,恩典就更显多了。第21节:就如罪作王,叫人死;照样,恩典也借着义作王,叫人因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得永生。
“律法是从旁加进来的,came alongside”这个目标是什么呢?就是好叫 the trespass might abound过犯增多, sin might be multiplied——罪会增多。我们可能预料到,保罗要讲的会是相反:律法从旁进来,要约束罪、减少罪。但是保罗是明说的:是律法进来,是叫过犯显多,不是约束它。
问题来了:这里的过犯 the trespass 是指什么呢?在前面的好几节,是指亚当的过犯(15节、17节、19节,也参考14节、16节、19节)是否这里也是指亚当的过犯呢?下面是慕理的批判。但是很难看出亚当一次的过犯怎么样,是借着律法的进入、而显多。所以第二个观点,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可能是:这里保罗是在暗指亚当的过犯,因为亚当的过犯提供一个模样、一个模式,就是因律法而进入而增多的过犯的典范。亚当的过犯是不顺从,不顺从上帝明文启示的诫命。当律法借着摩西进来的时候,进到世界上的时候,所以就有亚当为例的过犯的增多了。也就是说,违反明文启示的诫命,这种的过犯就增多了。因为有律法明文的吩咐或者禁止。
律法的启示越是清楚、明说,那么违反这个律法就越是可憎、越是严重。毫无疑问,保罗这里所反映的,是他在第七章,就下面第七章第八节、第11节和13节会更详细讨论的:律法越是在罪人的心里面发生果效,人心里对上帝的敌意就越发的激动,以致行出过犯来。保罗清楚地说:这种的过犯增多,是律法从旁进来的目的。当然这个不是上帝借着摩西赐下律法的全部的目的,别处经文会指出其他的目的的。但是这个目的——叫过犯显多——这个目的与保罗下面要展示的教义,是最为有关的。
下面就第20节下半说:但是罪越增多,恩典就越发显多。和合本说:只是罪在哪里显多,恩典就更显多了。这句话告诉我们:上面所讲的律法的目的,不可以与恩典丰富的供应抽离,不能够分开来考虑。对保罗来说,摩西的律法所促进的是过犯的增多,这个彰显了、证实了上帝极其充足丰富的恩典,越发越发增多、越发严重。恩典就是使人称义的,成就称义的恩典就越发显多;所彰显的恩典,祂的荣光就越发明亮。越发显多,强调上帝恩典的大能、功效是如何的浩大,这个恩典的荣耀是何等的雄伟。
第20节下,与第21节是紧密连接的。我们再来读一次第20节下半:罪在哪里显多,恩典就更显多了。与第21节连接。第21节是:罪作王叫人死,恩典也就是义作王,叫人因我们的主得永生。第20节下半必须要以第21节连接来考虑。第21节说明恩典为什么显多、它的目的是什么。目的就是:要好像罪作王,叫人死;照样恩典,也就是义作王等等。这个是保罗的平衡和对立的整个的论证的结论:罪和死做王,另外一边,义和生命做王之间是相比较的 analogy ,这两个是平衡、比较。但是这个比较的目的是要显出在每一点上,两边之间都有鲜明的对照。再来:比较是为了显出对照。恩典显多,目的是要恩典借着义作王,以致永生。
第21节与第17节很像,这是明显的。我们来读第17节:若因一人的过犯,死就因这一人作了王,何况那些受洪恩又蒙所赐之义的,岂不更要因耶稣基督一人,在生命中作王吗?这个是第17节。第21节:罪作王,叫人死;恩典也就是义作王,叫人因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得永生。不论是第17节或者第21节,它主要的概念就是讨论一个王权、一个 reign、一个作王。但是两者不同是很显明的。第17节说的是死作王,第21节罪在死中作王。第17节那些领受恩典的赏赐的人,在生命中作王;第21节,恩典作王,导致永生。
我们一句一句来看:“Sin reigned in death.”“罪在死中作王。”这里保罗说死做王,上一节就为这个概念做了预备了,就是过犯和罪显多。现在来讲到罪在死中作王,因此保罗所强调的是罪本身作王,和罪在死中作王。前面是预备的,过犯显多。一次的过犯就足够使让死做王了(第17节)那么当过犯显多的时候,随着而来的死,岂不更加的显著吗?这样就显出恩典作王这个重点,因为义的缘故,恩典作王,恩典的王权发动起来,结果是永生。
这里的“义”,恩典借着义作王,这个“义”无非就是指上帝所赐的义,就是上帝在称义的时候所赐给人的义,是一个礼物、是一个赏赐,被称义的人得到这个义(第17节),上帝借着这一个人的义判断人、以至称他们为义(第18节),就是这一个人的顺从,借着他的顺从,众人被设立为义人,众人成为义人(19节),所以这里所讲的义,就是讲这个义,上帝所给的义就是使人称义的一个人的义、“一个人的顺从”,也就是上帝所显明的“上帝的义”(1:17;3:21,22;10:3)。
这节继续的展示保罗所设立的对立,一方面是源自亚当的过犯,因过犯显多,加强了一系列的事件,就是罪-定罪-死。亚当一次过犯,何况这过犯显多,所以罪、定罪、死这一组的事件,保罗这里就加强了他的语气。另外一方面,是源自上帝的恩典、因基督的义,而发动了一系列的事件,就是义-带来称义-带来生命。罪-定罪-死;基督的义-称义-生命。与罪对立的乃是基督的义和基督的顺服。因此,保罗整个的思路和上文明文所说的,都指向一个结论,这结论就是这里的义。
我再读一次:恩典也借着义作王。新译本:恩典也借着义掌权。这里的义,就是上帝在称人为义的时候所赐的义,是那个赏赐、那个 gift,而不是上帝称义这个动作本身,不是上帝称人为义,是上帝称人为义的时候,所给人的那个基督所赚来的义,这个礼物、这个赏赐。
恩典的显多,从义的效果或者目的显示出来。再来一次:因为基督的义,把祂赚来的义的果效或者目的,就是多人的称义,这样子恩典就显多了。而这个果效、这个目的就是永生。当然这个生命是与死亡对立的,但是,这个是一个死亡所不可能侵犯的生命,是不可能丧失的生命、是永远的生命。
我们已经注意到,上文所暗示的这个义,在义,借着这个义,恩典作王;借着这个义,导致永生;是在义上,基督是中保。就是上帝把基督的义给信祂的人。但是保罗要明文,不是暗示了,明文把基督是中保直接说出来。他一刻都不容许:恩典借着义作王,直到永生,与我们的主耶稣基督作中保和中保工作分开。所以这这个21是这样说的:恩典也借着义作王,叫人因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借着祂的中保大功得永生。毫无疑问的,保罗这里所想到的是被高举的主耶稣基督、得荣耀的主耶稣基督。
因此,恩典作王不仅仅是借着基督的义,而且恩典做王的结果,这个永生也必然是根据这位被荣耀的基督的中保大工。换言之,人得称义、得永生,是因为基督目前继续在做这个中保大工、这个中保的工作。因此人目前称义、成圣、得永生。慕理的第五章的注释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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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研读第五章12-21节的时候,有不少同学提出一些的问题。我根据这些问题,就发展出一套的材料,叫做《原罪探源–正读罪和救恩》,这个是第一版。我相信我会在内容上有一些的修订、增加。
引言:罪。
圣经的罪和犯法 crime 不能等同。犯法是根据某一个国家、某一个时代的法律而定的。我们基督徒不可以用社会的律法来为基督教的罪、圣经的罪做定义。华人文化里对罪有先入为主的偏见,特别是对罪犯 criminal 的偏见。所以不要用传统伦理,不论是传统的儒家思想,或者雷锋等等来作为衡量罪的准则 norm准则。所以你按照什么准则来说这个是罪?也不要用我们基要派多年来的、19世纪维多利亚女王时期的中产阶级伦理观,作为衡量罪的准则。也不要用当代21世纪福音派、成功神学教会,或者美国保守的社会政治观里的伦理来衡量什么是罪。
从19世纪到今天21世纪,福音派教会里面充满着混乱的思想,对罪、圣经 的罪、何为罪是模糊不清的。一件事情、一个行动,根据什么我们可以判断它是罪、应不应该认为是罪呢?正确的理解罪,必须要有正确的准则。或说伦理准则 ethical norms 必须有来自真理、符合真理的准则。而唯有圣经是真理的来源、真理的准则。不但你要准则来理解什么是罪,另外你正确的体会到罪,必须体会人心,从自己的内心开始,罪是从人的内心开始,然后延伸到言语、行为、态度等等。一方面要有准则,一方面看到内心的根源。若要正视罪、认真地正视罪,必须要有一个以神为中心的宇宙人生观,必须从以上帝为中心的观点角度,来理解圣经所教导的一切。
换言之,我们对罪的定义或者概念模糊不清,最有可能的原因是:我们没有发展过一个以神为中心的思维模式。我们有的是从非基督徒思维模式延伸过来、一个不以神为中心的思维模式;这个在基督徒中间是非常普遍的。那么罗马书十二章第二节告诉我们:我们必须心意,就是思维更新而变化。可能对很多基督徒来说,这个心意更新、思考方式更新是一个痛苦的过程。
好,我们来讲第一段。我先介绍一下每一大段的标题。第一、我们来看衡量罪的标准,或者准则是什么。第二、从三个角度来看罪的三个起源。第三、创造的时候的准则,还有堕落之后的准则。第四段、神创造时候,人的心、人性的状态。第五段、上帝统治宇宙的准则,和人类历史中罪的起源。第六、堕落之后的人性和罪的动力。第七:救恩的意义是上帝怎么解决罪的难题。我只写到第七段。
第一段:罪和如何衡量罪、判断罪的准则。
上帝是所有绝对和至高准则的来源。唯独上帝是至高的准则的来源。所以我们不会考虑那些不尊重上帝是最高准则的伦理观、罪观、人观等等。虽然在基督教圈子里面,这种不以上帝为最高准则的伦理观、罪观、人观是蛮普遍的。
而上帝的话、上帝的话语的启示,是祂把他所定下的准则颁布给我们的方法。祂用祂的话语、祂的律法、祂的启示来颁布给我们祂的准则。我们要从三个角度来理解上帝:从什么意义上是上帝,从什么意义上祂是主宰,我们只是仆人罢了。这三个观点角度,是傅兰姆所发展出来的,可以说是总结了这三个角度,总结了在圣经里,上帝告诉我们祂是谁、祂与我们的关系是什么,是一个大总结。
第一:上帝是全宇宙的主,祂是宇宙的创造者,因此是宇宙的拥有者、统治者等等。所以上帝从来就有权利统治、掌管、审判我们和我们一切所作所为。上帝本身就有这个权利,祂是宇宙的拥有者。
第二:上帝也具体的行使了祂的统治权。祂说话、祂晓谕,特别颁布了祂的诫命或者律法。所以只要我们不研究十诫、上帝的律法,无从知道何为罪。我们可以参考小要理问答、大要理问答十诫的部分,好好的研究一下。在传福音的时候,好好的传十诫,不是要靠守十诫得救,乃是究竟上帝的准则是什么。
两方面:上帝本来就有权柄管我们的;二、祂用祂的话语,特别是祂的诫命来管我们。
第三:上帝住在祂的子民中间,审判或者祝福他们。
那么从这个三个角度的神的主权来看罪是什么呢?
第一:罪就是不承认上帝是上帝、不敬拜上帝是上帝。罪就是敬拜自己、敬拜偶像。偶像敬拜最重要的核心要素,就是自我敬拜。
从第二个角度来看律法,就是违背上帝的诫命。
第三:罪是心里的基本态度:不爱上帝、目中无神、不敬畏上帝、恨恶上帝、背叛上帝,或者对上帝漠不关心。从这三个不同的层面来看罪。
关于违背上帝的律法,就第二方面,也有正反两面:怎么违背上帝律法呢?做不该做的,或者该做的没有去做。关于过犯,就是不该做的去做,又可以分言语、行为和心里面的感情、态度、野心等等三个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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