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慕理《罗马人书注释》卷1_39(罗7:1-5)
主讲:林慈信牧师_校对:刘加立弟兄_英文:Cherry姐妹_文字:兰月姐妹
罗马书第七章。这个是我们罗马书第五到第八章的第二十二讲。罗马书7;1-6。我们来读一下这段的经文:
和合本:弟兄们,我现在对明白律法的人说:你们岂不晓得律法管人是在活着的时候吗?就如女人有了丈夫,丈夫还活着,就被律法约束;丈夫若死了,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所以丈夫活着,她若归于别人,便叫淫妇;丈夫若死了,她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虽然归于别人,也不是淫妇。我的弟兄们,这样说来,你们藉着基督的身体,在律法上也是死了,叫你们归于别人,就是归于那从死里复活的,叫我们结果子给上帝。因为我们属“肉体”的时候,那因律法而生的恶欲就在我们肢体中发动,以致结成死亡的果子。但我们既然在捆我们的律法上死了,现今就脱离了律法,叫我们服侍主,要按着心灵的新样(或作“圣灵”),不按着仪文的旧样。
新译本:弟兄们,我对懂得律法的人说,你们不晓得律法管辖人,是在他活着的期间吗?一个已婚的妇人,在丈夫活着的时候,她是受律法约束归属丈夫;丈夫若死了,她就脱离丈夫在律法上的约束。所以,当丈夫还活着的时候,如果她归属别的男人,就称为淫妇;丈夫若死了,她就脱离了律法的约束,如果她归属别的男人,也不是淫妇。这样,我的弟兄们,你们借着基督的身体,对律法来说也已经死了,使你们归属另一位,就是那从死人中复活的,为的是要我们结果子给 神。我们从前属“肉体”的时候,罪恶的情欲借着律法在我们的肢体里发动,就结出死亡的果子。但现在,我们既然向那捆绑我们的律法死了,就脱离了律法的约束,好让我们用心灵的新样子,而不用仪文的旧方式来服事主。
第1到第6节的引言:罗马书第七章1-6节是与第六章的14节连接的。6章14节说你们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在罗马书的上文,这句话提供了理由来支持罪不再在信徒身上作王这个确据。但是在前面第六章17节,这个确据是声明了,但是没有发挥这个概念,没有去证实信徒不在律法之下这个概念。因为保罗马上,就是从6章15-23节,马上就转向驳斥错误的推论。从第六章第14节到第七章第一节,保罗发展出对这个扭曲的回答。
再说一次:第六章第14节保罗言明你们不再在律法之下了,说了之后,他从第15到23节做了一些的驳斥,现在回到正题。现在第7章第一节,保罗回到从律法释放的话题上,他指出信徒是如何被释放的、如何不在律法之下了。所以第七章第一节的“你们岂不晓得吗?你们不知道吗?”与第六章第十四节直接连接,而不是与第六章23节连接。
我们用这个方法来读一次,我们从第六章第13节开始读,我读新译本:也不要把你们的肢体献给罪,作不义的用具;倒要像出死得生的人,把自己献给上帝,并且把你们的肢体献给上帝作义的用具。罪必不能辖制你们,因为你们不是在律法之下,而是在恩典之下。7:1弟兄们,我对懂得律法的人说,你们不晓得律法管辖人,是在他活着的期间吗?
好了,现在我们来看第七章的第一节:弟兄们我对懂得律法的人说,你们不晓得律法管辖人,是在他活着的期间吗?or are you ignorant ?直接翻译是:或者你们不晓得?这里是诉诸于保罗假设读者们所知道的,从下文这个所谓括号可以清楚看出保罗说:因为我是对那些明白律法的人说的。不要把它作为一个分界线,保罗这里不是在区别有些人是明白律法的、有些人是不明白律法的,不是在说懂不懂得律法,不是在说两种人,不是。
保罗相信所有的人都知道。那么保罗认为所有读者都知道的是什么律法、哪一个律法呢?这个律法不可能限于下文所要说出的一般性原则。所以保罗假设读者们所知道的律法,不仅仅是说人若活着的时候律法就在他身上管辖他这个原则。保罗认为读者们所知道的律法,肯定是比这个更广的。律法在一个人身上管辖他、在一个活的人身上管辖他,是所有读者都知道的,这是保罗的假设。他们知道这个原则是因为在广义上他们都认识一个律法、一个广义的律法。
再来一次,读者们都懂得一个律法,这个律法是广义的,因此他知道这个原则,就是一个人活着的时候就被律法管辖。保罗假设读者们所懂得的律法,肯定就是被写下来的旧约圣经,特别是摩西的律法。保罗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律法一词的,包括罗马书3章19节、罗马书5章13节、哥林多前书9章第8跟第九节、哥林多前书第十四章21跟34节、加拉太书三章10节跟19节。
我们不必去找别的所指、别的意义。罗马教会里不论是犹太人的信徒或外邦人的信徒,都认识旧约圣经的。所以律法在一个人还活着的时候管辖他这个概念可以说是一个一般性的原则。在这里保罗并不是特别指婚姻法律,他乃是在第二第三节用婚姻来做个例子,为了要应用这个一般性的原则。这个一般性的原则,就是一个人还活着的时候,就受律法的管辖。律法在一个人还活着的时候管辖他,含义就是当一个人死的时候呢,律法对他的管辖权就失效了。读者们都知道摩西律法旧约圣经,所以他们知道这个原则:律法在一个人还活着时候管辖他的。
下面,保罗要应用这个原则在婚姻上。第七章第二和第三节新译本:一个已婚的妇人,在丈夫活着的时候,她是受律法约束归属丈夫;丈夫若死了,她就脱离丈夫在律法上的约束。所以,当丈夫还活着的时候,如果她归属别的男人,就称为淫妇;丈夫若死了,她就脱离了律法的约束,如果她归属别的男人,也不是淫妇。
所以在第二第三节,这一个一般性原则用在婚姻这个个案上。我们没有理由认为这两节经文只是在讨论夫妇之间的关系,假如用寓意来解释就更加牵强了。
所以第一,保罗这里不是在讨论婚姻跟离婚跟再婚;第二,更加不要用寓意来解释。到了第四节,保罗开始把婚姻这个类比、这个比较用在属灵的范畴里,用在我们和律法的关系、我们跟基督的关系上。第二第三个节只是一个例子,没有什么寓意的,所以你不要灵意解经。保罗所说的事实非常简单,并不需要解释,就是丈夫还活着时候,妻子不能与他分开;但是丈夫还活着,妻子若嫁给别人就犯了奸淫,那就是淫妇;丈夫若死了,婚姻就解散了,她就可以自由嫁给另一个男人了。
三个事实,整个的例子要点,3件事实,它的要点是:丈夫的死释放了妇人,妇人不再受婚约的约束,这个是主要的要点。而这个主要的要点的焦点是这个妇人受约束还是不受约束:丈夫活着的时候受约束,丈夫死后就不受约束了。保罗并没有说妻子若死了,丈夫就从婚约释放,不是因为这个原则不真,乃是因为这个与保罗所讨论的主题无关。好,3件事实,一个要点,一个焦点。
罗马书第七章第四节,我们先来读慕理的翻译,刚才我们没有读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我们现在来读慕理的第七章1-4节:1 Or are ye ignorant, brethren (for I speak to men who know the law), that the law hath dominion over a man for so long time as he liveth? 2 For the woman that hath a husband is bound by law to the husband while he liveth; but if the husband die, she is discharged from the law of the husband. 3 So then if, while the husband liveth, she be joined to another man, she shall be called an adulteress: but if the husband die, she is free from the law, so that she is no adulteress, though she be joined to another man. 4 Wherefore, my brethren, ye also were made dead to the law through the body of Christ; that ye should be joined to another, even to him who was raised from the dead, that we might bring forth fruit unto God.
和合本:我的弟兄们,这样说来,你们藉着基督的身体,在律法上也是死了,叫你们归于别人,就是归于那从死里复活的,叫我们结果子给上帝。
新译本:这样,我的弟兄们,你们借着基督的身体,对律法来说也已经死了,使你们归属另一位,就是那从死人中复活的,为的是要我们结果子给上帝。
保罗在第四节,婚姻这个比喻、这个例子,这个比较,就应用在保罗所讨论的主题上了。只是这个例子是过分狭窄的,因此给很多解经家带来解释上的困难。因为应用这个一般性的原则,表明我们信徒与基督同死,因为与基督同死我们从律法的捆绑中被释放,好叫我们可以与耶稣基督联合,就像祂从死里复活一样。但是在应用的时候,保罗好像做了一个翻转 inversion 或者一个错置、一个 dislocation。
例子里的丈夫肯定是应用中的律法,例子里的丈夫应用的时候是律法,丈夫跟律法相对应;例子里的妇人妻子是对应应用里面的信徒。换言之,正如在例子里妇人嫁了给丈夫,我们以前是所谓嫁了给律法的,我们在死之前不能从这个律法中得释放,正如在例子里面妇人不能从婚约释放,直到丈夫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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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再讲一次:例子有丈夫、有妇人嫁给丈夫;应用有律法、信徒们从前是所谓嫁给律法的。在例子里妇人是受到这个律法所约束的、没有从婚姻中被释放出来的,当丈夫还在的时候;应用信徒们在嫁给律法、在律法之下的时候也没有从律法中释放出来,除非有一种的死亡发生。
假如将这个平衡推进一步,我们可以预料到保罗会这样说:律法死了,并且借着律法的死我们被释放了,就正如妇人因为丈夫的死被释放一样。那这个不是保罗所讲的。保罗所说的是:我们向律法已经被致死了 put to death,我们已经面对律法是被致死了。这个并不符合与例子里面应该有的对应关系:在例子里面保罗并没有提到妇人的死,只讲到丈夫的死。怎么去解释保罗没有按照应该有的平衡关系来做一个应用呢?
有人坚持说尽管保罗没有明说律法已经被致死了,但是这个是他的意思:律法借基督的身体被致死了。这个第一个观点。根据这个第一个观点,这里并没有错置 inversion or dislocation,没有一个翻转,只是把概念和表述收缩了。
现在我们对这个第一个观点的批判:慕理说,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罗马书和加拉太书都没有说律法被置于死地,而这两卷书卷是特别讨论信徒们与律法的关系的两卷书卷。保罗的说法很直接:我们在律法上也死了(罗马书七章第四节)。(第七章第六节)我们既然在捆绑我们律法上死了,现今就脱离律法(加拉太书二章19节)。我因律法就向律法死了,叫我可以向上帝活着。(第七章第四、第七章第六、加拉太二章第十九节,都是讲我们死了,不是律法死了。保罗既然大可以用另外的方法来表述律法已经死了,或者对我们而言律法被致死了,那么我们就必须推论保罗既然没有这样说,反映出他热心保护的一些概念。因此,我们不可以认为第七章第四节的意思是严格用平衡思想推出来的,不能这样来解决这里的困难。
最可信的解决的方案(这是第二个观点),我们不要想在第四节可以找到与第二第三节的例子完全相应相配的事。这里的例子的要点是,只有丈夫死了,妇人才能从丈夫的婚约得释放。而应用的要点是那我们是怎么样能从律法被释放的呢?从律法得释放的方法不可能完全根据婚姻的例子。不过必须要有一个死将人从这个约束中释放出来。正如在例子里丈夫的死是决定性的得释放,这个死就是不是律法死了,是我们在基督的死里我们死了、我们向律法死了,是这个死;在基督里向律法死了。
我们在基督里的死是唯一可以与这个婚姻例子里面丈夫的死可以相应的,这里有一个彻底的决裂 definite dissolution。保罗没有按照严格的平衡关系来写,原因应该很明显的:假如在第二第三节说妇人的死,那女人的死终结了婚约,那就完全改变了整个例子了,因为在婚姻的关系中这个女的妻子一死就不可能再嫁给别人了,而再婚在整个例子里面是不可或缺的因素。因此不论是例子里的婚姻,或者现实生活中的婚姻,唯一的可能是假设丈夫的死。但是在属灵的应用,若说律法死了就带入了一个错误的概念了。所以我们只能说我们死了、我们向律法死了。在属灵的范围、在应用的范围,这种的说法是完全合理的,因为这个恰恰就是所发生的事:我们与基督同死同复活,这两件事的结合与一般的婚姻是无关的。
因此恩典与律法对照,第四节就展示出恩典的运行,当恩典运行的时候,救我们脱离罪的辖制的方法。律法,(参考第六章14节)律法证实了我们被罪捆绑,律法在我们被罪捆绑这件事情盖上印证 seal。只要律法还管辖我们,我们就没有可能从罪的捆绑释放出来。唯一的出路是从律法释放。当我们在基督的死上与祂联合的时候,就是我们与基督联合,在祂里面与祂同死的时候,就经历了这个从律法释放,因为基督的死的功效不单单满足了律法的要求,同时基督的死的功效也归算了给我们了。
再来一次,基督的死的功效满足了律法的要求、满足了父上帝的要求,基督的死的功劳同时也归算给我们的。我们从作罪的奴仆和在罪的权势下被释放了,这个本来是律法安置我们的处境,就是作罪的奴仆。
第四节是这样表述的:我们向律法已经被致死了 we have been put to death to the law,我们已经向律法来说是被致死了。这个致可以应该是安置的意思。有些解经家认为这个是指基督死的时候,人们在祂身上所施的暴力,这是一个特别的观点。无论如何,慕理说,这里清楚地指出我们是被动的,就是我们是被置于死地的,我们是被动的。但是这个行动是有效的。基督的身体是指我们的主在肉身中被钉死在十字架,特别是指这件事情的具体性。借着基督钉十字架这个历史上的事件,我们从律法中被释放出来。我们向律法死的目的是“好叫你们与那位从死里复活的基督连接;结出果子,归上帝”。
我们读经文,新译本:使你们归属另一位,就是那从死人中复活的,为的是要我们结果子给上帝。
从律法释放并不是终极的目标,从律法释放出来指向一个正面的积极的目的。换言之,正如保罗在罗马书这部分多次宣告的,与基督的死的联合,在祂里面与祂同死,绝对不可与与祂的复活联合,祂他里面与呀同复活分开,这两个不能分开的。但是这里所强调的不仅仅是在基督复活上与祂联合,乃是与基督–那位从死里复活那位基督–联合,这个复活是被动的。
因此与基督联合不仅仅限于这个历史事件的功效和大能,同时也在于现今直到永远与那位身为复活之主的基督联合。所以这里不单单是讲基督复活的能力功效,是在讲这位复活的主的身份:祂是复活的主。我们是与那位从死人中复活的基督联合的。我们情不自禁地看到这里的应用,就是与与基督的联合、与那位复活的基督的联合是永久性的,正如婚姻是永久性的。
第六章第九节基督既然从死里复活,就不再死了。这个不死、不朽,为这个婚约的不可解散性质附上了印证。这个基督不再死了,就是说明比喻里面婚约是不可解散这个原则。这个与基督的联合的至终的目的是,我们要结果子,归给上帝,是上帝所喜悦的果子、是荣耀祂的果子。这方面的考虑完全排除对这个教义的扭曲,完全排除对我们不在律法之下,乃是恩典之下就可以犯罪这个扭曲。我们可以将这里的婚姻的比喻继续推下去:果子是不是一个婚姻所结的果子呢?那个毫无拦阻的一桩的婚姻所结的果子呢?这个是一个观点。慕理的回应:然而不必继续把这个比喻推下去,事实上经文也不明显。
罗马书7:5-6,我们先读慕理的翻译:5 For when we were in the flesh, the sinful passions which were through the law, wrought in our members to bring forth fruit unto death. 6 But now we have been discharged from the law, having died to that wherein we were held; so that we serve in newness of spirit, and not in oldness of the letter.
和合本:因为我们属“肉体”的时候,那因律法而生的恶欲就在我们肢体中发动,以致结成死亡的果子。但我们既然在捆我们的律法上死了,现今就脱离了律法,叫我们服侍主,要按着心灵的新样,不按着仪文的旧样。
第五跟第六节很明显的是相对照的:一节是描述过去的地位,结出的果子是死,另外一节描述被改变的人的地位,因为我们从律法释放了。
好我们先来讲第五节。第五节新译本说:我们从前属“肉体”的时候,罪恶的情欲借着律法在我们的肢体里发动,就结出死亡的果子。
当我们从前在“肉体”中 in the flesh,中文翻属“肉体”,英文是 in the flesh, 在“肉体”里面,这个是罗马书第一次用一个道德上的贬义用“肉体” flesh 这个字,第六章19节可能是例外。这种“肉体”的贬义的用法在罗马书下文会再次出现的,保罗也这样用在其他的书信里面。因此我们一开始就要确定这个“肉体”的意义是什么,这是至为重要的。“肉体” flesh 根据道德上的贬义是指由罪所控制的人性,或者由罪所指导的人性:Flesh means human nature as controlled by sin, human nature as directed by sin 。
下面一段非常重要,请特别用心注意。不是因为“肉体”是坏的,不是因为“肉体”有坏的含义。经文多次使用“肉体”这个词没有恶的含义的(约1:14、6:51-53、徒2:26、罗1:3;9:3,5;弗2:14-15;西1:22;2:1,5;提前3:16、来5:7,10:20,12:9;彼前3:18;约一4:2)。
所以圣经里面有一大套的经文用“肉体”的时候不是贬义的。基督经常用“肉体”一词,这就足够说明“肉体”在本质上不是邪恶的。所以我们不应该这样子推论,我们不应该推论说当“肉体”这个词以贬义出现的时候,我们就认为这个贬义是因为身体这个物质的层面本身是邪恶的。罪并不源自我们的身体,而当“肉体”一个词是指我们的身体有别于灵魂的时候,也没有贬义,也没有邪恶的含义。唯有当“肉体”这个字以道德的贬义出现的时候才会有罪的性质,就是由罪所控制的人性。
保罗常常带着罪的意思来使用“肉体”,就是保罗也用“肉体”这个词是贬义的(罗8:4,5,6,7,8,9,12,13;13:14;林前5:5;林后10:2;加5:13,17,19,24;6:8;弗2:3;西2:11,18,23;彼后2:10,18;犹1:2-3)。所以保罗也有贬义的用“肉体”这个字的。当“肉体”有这个贬义的意思的时候,就没有善的含义,连中性都不是,毫不保留的是恶的。所以当保罗说人以前是在“肉体”中属肉体的时候,他是指罪掌权的时期,等于说当我们在罪中的时候。
好,我们停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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