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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慕理《罗马人书注释》卷1_08a(罗2:9-13)下

主讲:林慈信牧师_校对:刘加立弟兄_英文:Cherry姐妹_文字:兰月姐妹

我们来到罗马书2:12-16节。

12-16节:“凡没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灭亡;凡在律法以下犯了罪的,也必按律法受审判。”

我们读新译本:“凡不在律法之下犯了罪的,将不按律法而灭亡;凡在律法之下犯了罪的,将按律法受审判。

12 As mentioned above verse twelve sustains a close relation to verse 11. 正如我们前面说过第12节与第11节的关系是密切的。The fact that there is no respect of persons with God is confirmed and illustrated在第12节就证实和用例子指出上帝不偏待人这个事实,by the consideration adduced in verse 12,因为第12节指出另一方面的考虑,就是namely,that in executing judgment God deals with them according to the law which they possessed. 当上帝执行审判的时候,上帝是按照不同的人所拥有的律法,按照他们所拥有的不同律法来对待人的。

In other words,换言之while it is true that there is no respect of persons with God,是的上帝不偏待人这个诚然是事实,it is also true,另外一件事也是事实就是that he has respect to the different situations in which men are placed in reference to the knowledge of his law. 另外一件事实就是上帝也考虑到人认识上帝的律法在这件事情上,不同的人处在不同的情况之下。And the implication is that这里的含义就是the respect that he has to these diverse situations proceeds from the equity of his judgment上帝考虑到不同的情况是源自他公义的审判,(我再讲一次:上帝考虑到不同的人有没有律法是源自祂不偏待人,祂是公正的)and corroborates the fact that there is no respect of persons with him. 上帝考虑到人有没有律法,就证实祂不偏待人的。

This diversity of situation is twofold. 我们要从两方面来看人处在怎么样不同的情况之下。There are two distinct groups of mankind in terms of this type of discrimination–按照这方面的区分人类可以分两个不同的组别–those “without law” and those “under the law”. 那些“没有律法的”,还有第二那些 “在律法之下”的人。With the judgment of God as it concerns these two distinct groups the apostle now proceeds to deal. 那现在使徒使徒保罗就要进入到上帝是如何审判这两种不同的人的。

It needs to be noted,however,但是,我们必须要注意,that at this point the apostle restricts himself to the judgment of condemnation. 在这里使徒保罗只限制自己讨论上帝定罪这方面的审判(换言之不是讨论称义那方面的审判)。And this advises us that,这个就告诉我们he is dealing now with the equity of God’s judgment of damnation as it is brought to bear upon men who fall into these two categories. 这就告诉我们使徒保罗现在是在讲上帝审判人、咒诅人的时候是公义的,上帝的公义的审判是如何加给这两种人的。This is significant. 考虑到这一点是很重要的。Whatever is meant by those who are “without law”,不论我们怎么去解释没有律法的,或者“不在律法之下”的人是谁,不论我们怎么去解释,there is no suggestion to the effect that any who are “without law” attain the reward of eternal life. 这里毫无暗示要说任何“没有律法”或者“在律法以外”的人可以获得永生这个赏赐的。

(所以新译本翻译比和合本好。)

What does the apostle mean by the designation “without the law”?那么使徒使徒保罗说 “没有律法”或者 “律法以外”是什么意思呢? The adverbial form occurs only here in the New Testament,在整本新约圣经唯有这里 “没有律法”用一个副词adverbial 的方式出现,唯有在这节经文。The substantive and the adjective occur more frequently. 那么把这两个字当作名词来用,或者当作形容词来用在新约圣经就多很多了。The former the substantive always means iniquity,lawlessness,transgression of the law没有律法假如是当作一个名词来用的时候就是无法,每一次都是指罪孽、无法、违反律法的,and the adjective假如是用来做形容词的话all but uniformly means lawless,wicked. 差不多每一次都是指无法和邪恶或者犯罪。

首先当作名词来用的时候,是指罪孽、无法和干犯律法的,我们来看一些经文:

罗马书第四章第7节:“得赦免其过、遮盖其罪的,这人是有福的。”所以这个罪可能就是没有律法的意思,罪恶得到遮盖,罪恶就是无法。

罗马书第六章19节:“我因你们肉体的软弱,就照人的常话对你们说,你们从前怎样将肢体献给不义、不法做奴仆,以至于不法。”Lawlessness就是指犯罪。

哥林多后书6章14节:“你们和不信的原不相配,不要同负一轭。义和不义有什么相交呢?光明和黑暗有什么相通呢?”新译本:“义和不法有什么相同的?”新译本把这个不法lawlessness翻译出来了。

提多书第二章第14节:“他为我们舍了自己,要赎我们脱离一切罪恶,又洁净我们,特作自己的子民,热心为善。”新译本:“他为我们舍了自己,为的是要救赎我们脱离一切不法的事。”和合本:“一切罪恶”,新译本:“一切不法的事。”Lawlessness这个字就翻译出来了。

希伯来书第一章第9节:和合本:“你喜爱公义,恨恶罪恶,所以神就是你的神,用喜乐油膏你胜过膏你的同伴。”新译本:“你喜爱公义,恨恶不法。”Lawlessness不法,新译本把它翻译出来了。

约翰一书第三章第4节:“凡犯罪的,就是违背律法,违背律法就是罪。”新译本:“凡是犯罪的,就是做了不法的事,罪就是不法。”Sin is lawlessness,罪就是不法,约翰一书第三章第4节。

所以没有律法、不法,没有律法这个字当作名词来用的时候lawlessness都是指犯罪、做不法之事的。

当做形容词来用的时候,意思又是什么呢?我们来看:

使徒行传第二章第23节:“他既按着神的定旨先见被交与人,你们就藉着无法之人的手把他钉在十字架上杀了。”新译本也是一样的:“你们就借不法之徒的手把他钉死了。”不法之徒,不法之lawless就是指犯罪邪恶的人。

帖撒罗尼迦后书2章第8节:“那时这不法的人必显露出来。”不法的人必显露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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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摩太前书第一章第9节:“因为律法不是为义人设立的,乃是为不法和不服的等等。”不法,在新译本是这样说的:“要知道律法本来不是为义人设立的,而是为那些无法无天的人。”无法无天,无法。

最后彼得后书第二章第8节:“因为那义人住在他们中间,看见听见他们不法的事,他的义心就天天伤痛。

好我们看到without law,lawless这个字不论是名词,或者是形容词都是指无法无天、犯罪的意思。

The only exception唯一的例外is 1 Corinthians 9:21,就是哥林多前书第9章21节:“To them that without law,as without law,not being without law to God,but under the law of Christ,that I might gain them that are without law”.“哥林多前书第9章21节,保罗说:“向没有律法的人,我就作没有律法的人,为要得没有律法的人。其实我在神面前不是没有律法,在基督面前正在律法之下”。“Without law” in this instance,那么在这里,在哥林多前书第9章21节cannot mean lawless or wicked,没有律法不可能是指无法无天,或者是邪恶because Paul could not have said that he became wicked or transgressor of the law to those who were wicked. 因为使徒保罗不可能说对那些犯罪的人,他成为一个邪恶的犯罪的人。It obviously means “without law”,that is to say,“not having the law”. 很明显的意思就是说它 “没有律法”的意思。

This must be the meaning of the adverbial form in Romans 2:12. 这个没有律法肯定是罗马书第二章第12节without law的意思。And the two groups of men with which Paul deals and with whose condemnatory judgment he is concerned are those who had not the law and those who had. 所以使徒保罗要处理的,而且他关心到上帝的诅咒的审判所临到的两种的人,是那些没有律法的人和那些有律法的人。Hence the question is,所以我们要问的问题是of what law is the apostle speaking?使徒保罗这里所论到的是哪一个律法?He cannot mean that those who are without the law are entirely destitute of law;使徒保罗不可能说那些在律法以外的是完完全全没有律法、缺乏律法的;in verses 14 and 15 he speaks of the same people as being a law to themselves因为在第14和15节他所论到同一批的人他们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and as showing the work of the law written in their hearts. 而且这些人显明律法的工作是刻在他们的心上的。(所以没有律法在律法以外的人是不可能完全没有任何的律法的,不是这个意思。)

The law they are without or which they do not have,他们在什么律法以外,他们没有什么律法呢?must therefore be the specially revealed law他们所没有的就是上帝特殊启示的律法which those in the other group possess and under which they are. 因为另外一组人有上帝特殊启示的律法,他们也伏在上帝特殊启示律法之下(参考第12节下)。The contrast is therefore between those who are outside the pale of special revelation and those who are within. 所以使徒保罗这里要对照的是那些在上帝特殊启示的范围之下的人,和那些在上帝特殊启示范围以外的人。

With reference to the former,那对那些在特殊启示以外的人,the apostle’s teaching is to the following effect. 使徒保罗这里所教导的有下列几方面的意思,三方面的意思。

(1)第一方面的意思:Specially revealed law is not the precondition of sin–上帝特殊启示的律法不是罪的先决条件–“as many as have sinned without the law”.因为这里说 “凡在没有律法犯了罪的人”,所以上帝特殊启示的律法,就圣经里的律法不是犯罪的先决条件,没有律法也犯罪的。

(2)第二方面的意思:Because such are sinners they will perish. 因为这些没有律法而犯罪的人是罪人,所以他们必然是灭亡的。The perishing referred to can be no other than that defined in the preceding verses as consisting in the infliction of God’s wrath and indignation and the endurance of tribulation and anguish,这里所指的灭亡只有一个意思,就是按照前面几节所说的,这个灭亡就是上帝在他们身上倾倒他的忿怒跟恼恨,而且他们要遭受经历到患难和困苦in contrast with the glory,honor,incorruption and peace bestowed upon the heirs of eternal life. 相对于那些承受永生的人他们要领受的荣耀、尊贵、不朽坏和平安。

(3)第三方面的意思是:In suffering this perdition they will not be judged according to a law which they did not have namely specially revealed law–当他们要遭受这种的沉沦的时候,他们并不是根据他们所没有的一个律法受审判的。也就是说他们不是根据上帝特殊启示,就是圣经里面的律法受审判的。–they “shall also perish without the law”.他们也在律法以外而灭亡。(或者新译本说将不按律法而灭亡,和合本不按律法灭亡。)

There is,therefore,an exact correspondence between the character of the sin as “without the law” and the final destruction visited upon them as also “without the law”. 因此这里有一个很准确的相对,一方面他们的罪的性质是在律法以外的罪,那么他们最后的灭亡是在律法以外,或者没有律法不按律法的灭亡。In the context of this chapter and of Scripture in general,根据罗马书第2章的上下文,或者根据整本圣经来看,there is undoubted allusion to the degree of its severity. 这里毫无疑问的是暗指着他们所面对的灭亡是那么的严厉的。

我们看一些经文:

路加福音第12章47和48节:“仆人知道主人的意思,却不预备又不顺他的意思行,那仆人必多受责打。唯有那不知道的,做了当受责打的事,必少受责打。因为多给谁就向谁多取,多托谁就向谁多要。

马太福音第十一章22和24节:22节“但我告诉你们,当审判的日子,推罗西顿所受的比你们还容易受呢。”24节:“但我告诉你们,当审判的日子,所多玛所受的比你们还容易受呢。

路加福音第10章第14节:“当审判的日子,推罗西顿所受的比你们还容易受呢。”

By way of contrast those who are “under the law” or more literally “with the law” are those who have the specially revealed law. 使徒保罗这里所对照的是和那些在律法之下的人,或者有律法的人和刚才所讲的那种人对照的。(也就是说这些有律法的人就是有上帝特殊启示的律法的人。)The character of their sin is determined accordingly,所以怎么来判断他们的罪的性质呢,就是按照律法来判断,他们的罪是在律法之下的罪and their final judgment will be aggravated in correspondence with the gravity of the sin. 而因为他们的罪是罪加一等,因此他们最后所遭受的审判也就是更加的严厉的。

In this case the apostle does not say that they shall perish through the law. 在这里使徒保罗没有说他们也必按照律法而灭亡,藉着律法而灭亡。To say the least this would be an awkward and infelicitous expression. 这样来表达是很尴尬的。“Shall be judged by the law”按照律法受审判refers to the penal judgment pronounced就是指上帝要宣告的惩罚性的审判and implies the destruction which follows,就暗示着将要来的灭亡的,“Shall be judged by the law按照律法受审判” but “the law” is properly represented as the criterion or instrument of judgment and not as the instrument of destruction. 而这里使徒保罗很正确地说律法是上帝审判的准则,或者上帝审判时所用的工具,而律法不是使人灭亡的工具,是审判的工具,不是灭亡的工具。

罗马书2:13节:“原来在神面前不是听律法的为义,乃是行律法的称义。”

13 This verse is directly connected with the two clauses immediately preceding第13节是直接的与前面12节两个短句连在一起的and supports or confirms the proposition,是支持和证实上面所讲的概念,就是that the law will be the instrument of the condemnation pronounced upon those who sinned under it. 上帝用律法作为工具来向那些在律法之下犯罪的人,上帝用律法来定他们罪、咒诅他们的。The emphasis in verse 13,那么在第13节使徒保罗所强调的是falls on the difference between “hearers of the law” and “doers of the law”. 所强调的是“听律法的人”和“行律法的人”之间的区别。

在我们继续讲第13节之前,我想我们再来温习一下约翰·慕理对第12节的注释,他讲的很细,不过我们希望看到一幅整全的图画。

再来一次,罗马书2:12“凡没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灭亡。”新译本:“凡不在律法之下犯了罪的,将不按律法而灭亡。”上帝不偏待人,从他怎么样审判人看得出。是的,上帝不偏待人,但是他没有忘记人处在不同的情况之下,因为祂不偏待人,祂是公正的,所以祂考虑到人的不同的情况。这两种人就是有律法的和没有律法的这两种的人。使徒保罗这里要讲的是神的定罪的审判,不是称义的审判这边。没有律法的人,without the law在律法以外的,这些人使徒保罗一点都没有暗示他们会得永生的。没有律法的人是指谁呢?without law这个字,不法这个字在很多经文里面是指犯罪,在这里不可能是指犯罪,所以肯定是指没有律法,在律法以外的人,就是指没有律法的人。所以这里有两组人:有律法的和没有律法的。

问题是究竟是使徒保罗在讲怎么样的律法呢?他们是没有什么的律法,有什么的律法呢?没有律法的人不可能是完完全全没有律法的,因为他们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所以他们不是完全没有律法的。所以他们没有什么律法?没有上帝特殊的启示。换言之,在圣经里记载的律法,不等于是说他们没有律法。

第一,上帝的特殊启示不是罪的先决条件,因为他们是在没有律法的情况之下犯罪的。所以不是必须要有特殊启示,有圣经才犯罪,他们没有圣经也在犯罪,所以圣经特殊启示不是他们犯罪的先决条件。而他们是罪人,他们是犯罪的,所以他们必灭亡的。第三,他们遭受到沉沦灭亡的时候,他们不是按照他们所没有的律法所审判的,他们是以没有律法的人在律法以外灭亡的。因此他们没有律法犯罪,他们也在律法以外受审判,最后灭亡,这个灭亡是很严重的。

与这个所相对照的是那些有律法的人,他们所遭受的审判是更加的严厉的,因为他们有特殊启示的律法。使徒保罗这里没有说他们会藉着律法而灭亡,使徒保罗说的是他们按照律法受审判。律法不是使人灭亡的,上帝用律法作为工具,作为准则来审判人,他们不是因为律法而灭亡,他因为是罪人而灭亡。所以使徒保罗没有说他们有律法,在律法之下灭亡,使徒保罗说的是,他们在律法之下受审判,结果是灭亡的。那些在律法之下有律法的人犯罪,是按照律法而受审判灭亡,那些没有律法的人,他们在没有律法的情况之下,上帝不考虑律法审判他们,结果是灭亡。所以第12节一点都没有暗示着什么没有律法的人是不灭亡而得永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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