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1-13   律法﹐罪﹐死

7﹕1-6比喻﹕婚姻﹐奸淫﹐与再婚 (1-3)

  • 丈夫若活着﹕女人被律法律约束 (2)
  • 丈夫若活着﹕女人归于别人, = 淫妇 (3)
  • 丈夫若死了﹕女人就脱离丈夫的律法 (2)
  • 丈夫若死了﹕虽然归于别人,也不是淫妇 (3)

*注﹕ 保罗在这段经文没有提到例外﹐如林前七章12-15节﹔他没有义务在这里﹐或在任何一段经文都详细的说明例外的个案。

比喻的应用﹕ 消极方面﹕

  • 我们死了 (4)
  • 借着基督的身体 (4)
  • 在律法上死了 (4) ﹔在捆我们的律法上死了 (6) ﹔现今就脱离律法 (7)

比喻的应用﹕积极方面﹕

  • 归于别人﹕就是归于那从死里复活的﹕= 归于基督 (4)
  • 目的﹕教我们服侍主 (6)
  • 目的﹕教我们结果子给神 (4)

附带说明﹕我们以前的状况﹕

  • 是属肉体的 (5) (肉体 = 背叛神的全人/人性)
  • 恶欲生了﹕因律法生了 (5)
  • 恶欲﹕在我们的肢体中发动 (5)
  • 恶情欲﹕结成死亡的果子 (5)

*注﹕ 「罪」 (8 ﹐9 ﹐10节)  = 「恶欲」 (5节) 是我们里面的动力 (drive, force)﹐犯罪的趋势 (tendency)

恶欲 -> 发动 (=犯罪) -> 死亡

7-13   律法﹕来 ->罪﹕活过来 ->我﹕死了

律法/诫命﹕

  • 断乎不是罪 (7)
  • 是圣洁﹐公义﹐良善的 (12)
  • 律法是属乎灵的 (属灵的﹐是从圣灵来的) (14)
  • 诫命本是叫人活的 (10)
  • 良善的﹐不是叫我死的 (13)
  • 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为罪 (7)
  • 没有律法﹐罪是死的 (不发动)

罪 ( = 恶欲) ﹕

  • 诫命来到﹐罪就活了 (9)
  • 趁着机会﹐借着律法﹐在我里头发动诸般的贪心 (8)
  • 趁着机会﹐借着诫命引诱我 (11)
  • 罪借着那良善的叫我死 (13) ﹔就显得真是罪 (13)
  • 罪因着诫命﹐更显出是恶极了 (13)

我﹕

  • 是属乎肉体的﹐是已经卖给罪了 (14)
  • 罪杀了我 (11)
  • 我就死了(9)

*注﹕   律法的功用﹕

  • 告诉我们我们的义务
  • 约束我们遵守我们的义务
  • 当我们不遵守时﹐咒诅我们
  • 使我们的心灵醒悟过来﹐知道我们需要基督

(注﹕这段经文所描述的﹐是一个没有重生的罪人的心灵状况。十四节是转折点。)

7﹕1-6

现在,保罗解释基督徒与律法的关系。

律法本身使圣洁、公义、良善的(12节)。

但罪人服在律法之下,结果是被定罪;公义的律法暴露人所有罪恶。

保罗用婚姻作比喻解释罪人与律法的关系。

比喻的重点乃是﹕人的死,带来一个关系的终结;配偶死后,人有自由建立新的婚姻关系。

罪人与律法的「婚姻」借着「死」终结了。信徒不再被律法定罪。

信徒已经死了,他与基督的死联合(与基督同死,在基督里死了)。

因此他和亚当的联合﹕在不顺服、面对审判、死亡上的联合,终结了。

现在信徒与基督同复活,在基督里复活。信徒现在活在一个新的关系里﹕把生命献给上帝,过顺服上帝的生活。

在基督里的生活有圣灵赐的能力,叫信徒能结出果子来。

7﹕7「律法是罪吗?」

保罗说﹕「因律法而生的恶欲,就在我们肢体中发动」(7﹕5)。律法虽然激动我们的恶欲,可是律法本身并不邪恶。我们对律法的评价必须按圣经的律法观﹕「我们因信废了律法吗?断乎不是!更是坚固律法。」(3﹕31)

上帝定意向人类启示祂的律法,为要显明罪的本性。律法为罪订出定义;借着律法我们知罪,也被定罪。不但如此,律法还激动我们里面各样的情欲,就是律法本身禁止的情欲。「罪趁着机会,就借着诫命,叫诸般的贪心在我里头发动;因为没有律法,罪是死的。我以前没有律法,是活着的,但是诫命来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7﹕8-9)

不过律法本身是圣洁的﹕「律法是圣洁的,诫命也是圣洁、公义、良善的。」(7﹕12)律法叫我们知罪﹕「因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3﹕20)「没有律法之先,罪已经在世上,但没有律法,罪也不算罪。」(5﹕13) 「律法本是外添的,叫过犯显多。」(5﹕20)

律法是上帝的启示,是正确的。律法衡量与引导我们的行为,是正直的,信实的。

7﹕9「我以前没有律法,是活着的,但是诫命来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

律法没有来到之前,「我」是活着的﹕活着的意思不是「与基督复活,有新的生命」(不是罗6﹕11所说﹕「你们向罪也当看自己是死的,向神在基督耶稣里,却当看自己是活的」的意思)。「活着」乃是﹕「我」自己认为自己是活的。保罗(「我」)知道律法;知道律法是「本来叫人活的诫命」(7﹕10);守律法的必得生命。保罗(「我」)知道,上帝规定人必须守律法。可是,当「我」真正面对律法,试图遵守律法的时候,「我」便发现,在心中深处,自己不断在违背律法,甚至不知不觉的在发动情欲,特别是贪心(十诫的第十诫)﹕「罪趁着机会,就借着诫命,叫诸般的贪心在我里头发动。」(7﹕8)[注﹕淫念与淫乱只不过是贪心的一种。] 而当「我」发觉自己在发动情欲,在违背律法的时候,却不能自禁。因此,「我」里面的「罪」﹕一股在心里反对上帝,反对律法的势力,「借着诫命引诱我,并且杀了我。」(7﹕11)「我」意识到,自己是无能的,在上帝面前是死的。保罗对「我」的描述,是给全人类知道,在每一个人心里,「罪」与「律法」是如何互动的。

7﹕10「那本来叫人活的诫命」。

律法本身引导人走圣洁的道路﹕遵守律法的人必蒙上帝悦纳,在各样事上蒙福。可是当罪在人里作王的时候,律法只带来死与痛苦。

7﹕11「借着诫命引诱我。」

「引诱」或作「欺骗」。保罗这里的用词,是读者看到伊甸园里人类堕落的阴影。「耶和华上帝对女人说﹕你作的是什么是呢?女人说﹕那蛇引诱我,我就吃了。」(创3﹕13)「我只怕你们的心或偏于邪,失去那向基督所存纯一清洁的心,就像蛇用诡诈诱惑了夏娃一样。」(林后11﹕3)「且不是亚当被引诱,乃是女人被引诱,陷在罪里。」(提前2﹕14)

7﹕12「律法是圣洁的,诫命也是圣洁、公义、良善的。」

律法反映上帝的本性(圣洁)。律法向人类启示,人应按照什么准则来响应上帝所立的约(公义)。律法对每一个人都有好处,因为人是按照上帝的形象造的(良善)。

7﹕13「既然如此,那良善的是叫我死吗?断乎不是!叫我死的乃是罪,但罪借着那良善的叫我死,就显出真是罪,叫罪因着诫命,更显出是恶极了。」

带来死,叫「我」死的,是「罪」,不是律法。「罪」的势力在我里面发动,叫我干犯上帝圣洁的律法。因此,「罪」显得「恶极」!

7 14-25   一个人﹐两种势力﹕内在的挣扎

基督徒的生活﹕内里的挣扎

  • 我是属乎肉体的。这里「肉体」不是指我们的人性、全人背叛上帝﹔乃是说﹕我们还作属肉体的事﹐还有肉体的生活方式 (即﹕还犯罪) 。
  • 我卖给罪了。这也不是说﹐我们还在罪的咒诅之下。 乃是说﹕我们还会被最所胜。我们会犯罪。我们从罪中释放出来﹐这释放还不完全。
  • 「我所愿意的﹐我并不作。我所恨恶的﹐我倒去作」(15) 。我们里面有一个愿意﹐这是我们的真我。可是有另外一个愿意﹐把我们胜过了﹕「我所愿意的善﹐我反不作﹔我所不愿意的恶﹐我倒去作。」 (19)
  • 在基督徒里面﹐有一个愿意﹕ 「立志为善由得我。」 (18) 只是﹐ 「行出来﹐由不得我。」 (18下)
  • 可是﹐基督徒 「晓得律法是属乎灵的 (从圣灵来的)(14) 。
  • 基督徒喜欢﹐ 「愿意」 行善﹔ 基督徒是「恨恶」恶的人。 (15)
  • 基督徒 「应承」 ( = 同意 ) 律法是善的。 (16)
  • 「在我里头」 ﹐ 有「立志行善」 (18) 的意愿。
  • 基督徒﹐「按我里面的人 」 (22) ﹐ 是喜欢上帝的律的 (22) 。基督徒是同意上帝的律法所讲的。
  • 基督徒知道「靠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能脱离「取死的身体」 (24﹐ 25) 。 (身体 = 罪的实体﹐罪的总体,包括罪所有的效果与后果。)

*注﹕   只有一个真正的基督徒﹐才会意识到这个在里面的﹐激烈的冲突。

基督徒的身份﹕我是谁﹖

两种势力在里面﹔可是基督徒是一个人 (不是两个) ﹔而且是一个新造的人

  • 保罗称愿意为善的人作 「我」;「我」里有个「愿意为善」的律 (21) 。
  • 他称这真我「我里面的人」 (22) 。 这「里面的人」是「喜欢上帝的律」的 (22)。  这位「我」应承 (同意) 律法是善的 (16) 。
  • 保罗称他的真我为他的「心」(我心中﹐23) ﹔ 是他“「心中的律」。
  • 与「肢体中另个律」 作战 (23) 。
  • 这个真我承认﹐「罪」这股势力「住在我里头。」 (17)
  • 这个「住在我里头的罪」喜欢犯罪﹐也的确犯罪。

*注﹕   结论﹕到底基督徒是谁﹖

基督徒是一个已与基督同死﹐同复活的人。 (6 ﹕1-4) 这个新人是再「不定罪了」 的人(8 ﹕1) 。不过﹐他的确会犯罪﹐而且在他里面﹐还有一个要去犯罪的意愿 )(势力)。 解决的办法﹕常来到十字架面前﹗

7﹕14-25

7:7-13用过去式,而7﹕15-25用现在式 (present tense),两段成了强烈的对照。为什么?保罗在形容自己现今的经历吗?对本段的解释有四种看法。

  • 这段经文从福音的角度分析没有重生的人(可能是犹太人)。
  • 这段形容一位属血气 (natural),属灵情况不健康的信徒;他没有支配圣灵所赐的能力。
  • 保罗在形容一个过渡阶段的经历﹕这人已经醒过来,意识到自己灵魂的需要;可是还没藉重生、因信称义而经历生命的改变。
  • 保罗在形容自己和一般的信徒。他们已经在基督里,从律法的定罪(咒诅)被释放,可是还没有完全满足律法的要求(不完全顺从律法)。

巴刻在《活在圣灵中…支持第三种看法。很多改革宗的解经家认为第四种看法比较合理,也最能解释保罗为什么转用现在式。他们的理由是﹕

保罗整段(7﹕7-25)说明上帝圣洁的律法如何激动罪,暴露罪的本性;而14-25节所形容的情况中,很多的因素只有基督徒才有的。这些是惟有那些已经与基督的复活联合、在圣灵中领受新生命的人才会经历的事。参﹕罗6﹕1-11。「但我们既然在捆我们的律法上死了,现今就脱离了律法,叫我们服事主,要按着心灵(或圣灵)的新样,不按着仪文的旧样。」(罗7﹕6)

罗8﹕4-9﹕

4 使律法的义,成就在我们这不随从肉体,只随从圣灵的人身上。

5 因为随从肉体的人体贴肉体的事,随从圣灵的人体贴圣灵的事;

6 体贴肉体的,就是死;体贴圣灵的,乃是生命、平安。

7 原来体贴肉体的,就是与上帝为仇,因为不服上帝的律法,也是不能服;

8 而且属肉体的人不能得上帝的喜欢。

9 如果上帝的灵住在你们心里,你们就不属肉体,乃属圣灵了,人若没有基

督的灵,就不是属基督的。

保罗承认律法是属灵的﹕「我们原晓得律法是属乎灵的,但我是属乎肉体的,是已经卖给罪了」(7﹕14)。

他喜欢上帝的律法,愿意完全顺从律法(8﹕15-23)。

他看到自己里面的罪抵挡这个顺从律法的意愿,因此感觉非常困苦。他感谢上帝,将来会从这挫折感被释放﹕「我真是苦啊!谁能救我脱离这取死的身体呢?感谢上帝,靠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就能脱离了。(7﹕24-25上)「不但如此,就是我们这有圣灵初结果子的,也是自己心里叹息,等候得着儿子的名分,乃是我们的身体得赎。」(8﹕23)。

他可以分辨「里面的人」或「心意」 (mind)﹕心意的目的是顺服上帝;和他的「肉体」;肉体继续犯罪﹕「这样看来,我以内心顺服上帝的律,我肉体却顺服罪的律了。」(7﹕25下)。

这些观察告诉我们,保罗在形容自己﹕一个在基督里新造的人所经历的。

保罗所形容的是每一位基督徒都经历的﹕就是因为有基督里的新生命,心中不断有强烈的挣扎。

基督住在心里﹕「我已经与基督同钉十字架。现在活着的,不再是我,乃是基督在我里面活着。并且我如今在肉身活着,是因信上帝的儿子而活,祂是爱我,为我舍己。」(加2﹕20)可是,罪也住在里面。「既是这样,就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作的。…若我去作所不愿意作的,就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作的。」(罗7﹕17,20)

基督徒目前不可能做到完全效法上帝的旨意。

我们的救恩有「已然」的,和「未然」的层面。

不要忘记﹕保罗还在讨论律法在生命中的功用。他在这段强调目前基督徒的经验,为要说明上帝的律法激动、暴露、咒诅罪,可是罪不可能污染律法(使律法成为不义),也不可能把人从律法释放出来。犹太人是如此,基督徒也不例外。

7﹕14「我们原晓得律法是属乎灵的」。

保罗继12节(「律法是圣洁的,诫命也是圣洁、公义、良善的」)描述律法。保罗不但不废除律法(「这样,我们因信废了律法吗?断乎不是!更是坚固律法。」3﹕31),而且指出﹕律法就是那些体贴圣灵的人,由圣灵支配、掌管的生命所顺从的准则。

可是,保罗称自己为「属肉体的」,因为他没有能力达到律法的标准。

他的生命原来是破碎的,完全污秽、败坏。现在他的生命在被改造过程中。因此,他的生命既有「在亚当里」的特质,也有「在基督里」新生命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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