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罗神学(06)罗2:8-16启示;人的状况;良心;

主讲:林慈信牧师_校对:加立弟兄_文字:ZJY(CGY)姐妹

各位同学们,我们现在来到罗马书的第二章,我们从第5节到第11节这段,做一点点的温习,然后进入到第二章的12节到第16节。

我们记得罗马书1:18-32是保罗所讲的四种人类的第一种,全人类都认识神,但是都不荣耀祂、不敬拜祂,结果是不认识神的。第二种人是2:1-4,这里讲到论断别人的人,这是第二种的人。

第三种呢?好,第5到第11节是一个过门,然后让我们看这个第三种的人,特别在12到16节讲得很清楚的。我们从第五节开始读:你竟任着你刚硬不悔改的心,为自己积蓄忿怒,以致神震怒,显出他公义审判的日子来到。这里就把第二段的第二种的人类作为一个结论。第6节,神,祂必照各人的行为报应各人。凡恒心行善寻求荣耀、尊贵,和不能朽坏之福的,就以永生报应他们。惟有结党不顺从真理,反顺从不义的,就以忿怒恼恨报应他们。将患难、困苦,加给一切作恶的人,先是犹太人,后是希腊人。却将荣耀、尊贵、平安,加给一切行善的人,先是犹太人,后是希腊人,或者是希利尼人。因为神不偏待人。神创造人类的时候,就给人类定了祂的道德律、道德律法。要人全心地、专一地爱祂、敬拜祂、荣耀祂、顺服祂。虽然创世纪第一第二第三章,没有启示好像后来在出埃及记、十诫和摩西时期的诫命没有那么详细,甚至乎没有那么繁琐的诫命,可是我们相信亚当夏娃已经领受了从神而来的律法。遵守神的话、信靠祂,就必得永生。在罗马书2:7-10,这里保罗又再一次地总结这个从创世纪第一章神就启示的道德律。恒心行善寻求荣耀尊贵和永生,或者是不能朽坏的福的,就以永生报应他们。但是结党不顺从真理的、反顺从不义的,就以忿怒、恼恨报应他们。

神要我们相信祂、顺服祂,所以亚当夏娃在他们堕落之前、亚当夏娃在他们被造之后、堕落之前,一方面有普遍启示,就是诸天诉说神的荣耀。第二方面,他们也有神的特殊或者是超自然的启示,神跟亚当夏娃说话,说要生养众多遍满全地。神吩咐亚当夏娃要修理看守园子,管理海里的鱼、天上的飞鸟、地上的走兽的。第三,神禁止亚当夏娃吃分辨善恶树的果子。除了这三方面的话语以外,神以身作则的,六天创造工作,第七天就安息了。所以除了普遍启示以外,神创造人类,人类还没有堕落之前,神就向人类启示祂的宗教道德要求。也就是说神要求人与祂的关系,神要求人顺服祂的条件、款项是什么。

好了,那现在亚当夏娃犯罪了,人类堕落了。那这段罗马书2:6-11告诉我们人类堕落了,但是神并没有降低祂的道德律。神在创造人类,人类没有犯罪之前所颁发的律法、所要求人类要达到的标准,在堕落之后神没有降低、神仍然是要求人有完全的行为的。

那我想,弟兄姐妹、学生们,你听到这里,你就会问一个问题了:是的,神要求人有完全的行为,那岂不是与恩典的福音相违背吗?不是的,我们要这样看人类:人类分四种的状况。状况一,是神创造亚当夏娃,还没有堕落、还没有犯罪之前。神要求人的是行为、人是要透过行为得永生。不过我们不说靠行为得救,因为那个时候不需要救恩,人还没有犯罪。我再来一次,人还没有犯罪之前,不需要说要不要得救,人当时需要的是永生。怎么得到永生呢?遵守神的话。也就是说要有完全的好行为。好了,现在在状况二,人类堕落了。现在在状况二里,人需要的,不错,就是救恩。但是在这个状况二里,神对人的要求还是完全的信靠祂、顺服祂,神没有降低祂对人类的要求。

好,下面再来一个问题,可能你会问:那神岂不是在状况二,也就是在今天充满了罪恶、罪人的世界里,神岂不是在这个状况里要求人做一件人做不到的事情呢?答案是,是的。神要求人做一个他做不到的,所以祂差派主耶稣基督来,所以祂,人类堕落之后,祂就开始展开、祂就开始启示、祂就开始成就祂在永恒里计划好的救赎的计划。神在展开祂的救赎计划、神在启示祂的救法,就是祂的义,这个过程里呢,神从来没有降低祂在状况一的道德标准。所以罗马书2:6-11就是说明这一点。

好了,我们再来看,还有一点,就是在状况二,我们今天充满着罪恶的世界里,我们有的是普遍启示和特殊启示。我们有普遍启示,堕落之后,诸天仍然述说神的荣耀、穹苍仍然述说祂的手段。状况二里,神的事情仍然透过受造之物还在人心中显明出来。状况二里有普遍启示,就是1:18-20所讲的,状况二里有特殊启示。特殊的意思是特殊的目的,普遍的意思是普遍给全人类,对象是普遍的。特殊的意思是,目的是特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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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在状况一里呢,也有普遍启示和特殊启示。不过这个特殊启示的目的不是救赎,乃是永生。所以,把状况一和状况二里神所说的话归纳起来,我会这样说:因为在改革宗传统呢,状况一里神所说的话,一般称为超自然启示。状况二里神所说的话,一般称为特殊启示。那个“特殊”是指特殊的目标,就是救赎神的选民。我这样说:状况一和状况二都有普遍启示。然后呢,状况一和状况二都有永生之道,而这个永生之道的条件是完全、毫无瑕疵的顺服和好行为。当然这方面在堕落之后,人是无能为力的,所以神从创世纪第三章开始启示祂的救法,一直到主耶稣基督道成肉身的时候,主耶稣就为我们,不但为我们流血、舍命、付上罪价,主耶稣基督为属于祂的人、主耶稣基督为在祂里面的人活了一个完全无罪的一生。也就是说,满足了第二章、罗马书2:6-7的条件,主耶稣基督是第二个亚当,满足了这个条件。神从来没有降低祂的标准,不过神亲自来满足祂的要求、满足祂的条件。

好,现在我们继续来看2:12-16,这里呢,保罗要讲到第三种的人类,就是没有神的话、没有特殊启示,却活出一些神的诫命就是神的特殊启示所要求的生活、所要求人要做的事。我们来读:凡没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灭亡。凡在律法以下犯了罪的,也必按律法受审判。(13,)(原来在神面前,不是听律法的为义,乃是行律法的称义。没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顺着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们虽然没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这是显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们心里,他们是非之心同作见证,并且他们的思念互相较量,或以为是,或以为非。(16,)就在神藉耶稣基督审判人隐秘事的日子,照着我的福音所言。这里,保罗分开两种人:一种是没有律法的,一种是在律法之下的。也就是说没有神的特殊启示的,还有有神的特殊启示、伏在神的特殊启示之下的。

我们要这样来读,第12节:凡没有律法,就是没有特殊启示、没有诫命,而犯了罪的呢?他们是不按律法而灭亡的。那我们中文的圣经呢,往往让读者有一种的感觉、一种的印象,就是说:哦,这里就是说必不按律法灭亡吗?对不对?这里说“没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灭亡”,所以他们就没有灭亡喽。不是的,12节下半说:凡在律法以下犯了罪的,也必按律法受审判。所以呢,12节上半节是说:凡没有律法,在律法以外的,他们犯了罪呢,他们不是按律法而灭亡。他们是灭亡,但是不是按律法而灭亡的。假如我们好好看3:1-20、还有5:12-14,我们就会看见没有律法,也就是说不按照亚当的模样而犯罪的这些人呢,是不是用律法来计算或者归算他们的罪,但是,死还是作王的、他们还是灭亡的(罗马书5:13-14)。好,没有律法犯了罪的灭亡,不过不是按照律法。在律法以下犯了罪的,就必按律法受审判。灭亡,不过是按律法受审判、按律法灭亡。

13节,(原来在神面前,不是听律法的为义,乃是行律法的称义。)不是听了,还是没有听到律法。一个人称义呢,不是看他有没有律法,乃是看他的行为。你再会问对不对?这里岂不是在讲行为称义吗?不是的,这里说的是:神给某些人有律法,其他的没有律法。但是人称义是看他是否完全地顺服、完全地遵守神的律法。那结果是什么呢?事实上没有一个人能够行律法,但是神的标准并没有降低,所以13节下半节,是“行律法的称义”的意思,乃是说神称人为义的标准,乃是行律法。但是没有一个人能够达到,因此我们需要耶稣基督把祂的义归算给我们,神就称那些信耶稣的人为义。

14节,没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顺着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们虽然没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那这里说,有些外邦人没有神的律法、没有特殊启示,但是他们行了律法上的事,律法上吩咐人要孝顺父母、不可杀人、要爱邻居,他们做了这些的事。是的,他们没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那这个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这个律法呢,就是我们所讲过的“律”这个字的第一个用途,就是是个原则--他们自己就是自己的原则,约束自己。这是显出(,15节,)这是显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们心里,什么功用,你问。律法虽然没有在他们中间以话语来被启示,但是律法的功用是什么呢?律法的功用其中一点是约束人的良心,第二点是定人的罪。这个功用是在他们心中的。没有律法,却有这个约束良心、却有这个审判定罪。他们是非之心(就是他们的良知)同作见证,并且他们的思念互相较量,或以为是,或以为非。那这里我们就讲到没有律法的外邦人、没有神特殊启示的人类,他们的良心是怎么一回事。这里用了“是非之心”还有“同作见证”这些的词汇。

好,现在我们要来看神起初创造人的时候,除了给人呢人类普遍启示,还有特殊启示以外,还有什么是神所给人的呢?神造人,按照祂的形象,给人的灵魂,就是人的理性、人的意志、人的感情呢,给人一个良心或者是非之心的一个功能。什么是是非之心呢?什么是良知、良心呢?良心不是在灵魂以外另外人性的一部分,良心也就是说不是理性、意志、感情以外的人的本性的一部分,不是的。良心就是这里所讲的,互相较量的思念。什么意思呢?,良心就是按照清教徒的定义,良心就是人的思想、人的理性出道德的判断。人的思想,自己跟自己说话、自己审判自己、自己判断自己。正常的良心就是人的思想,按照神怎么判断自己来判断自己。我再来一次,良心不是在理性、意志、情感以外的另外一个东西,不是的。良心就是是非之心或者人的思念互相较量。比方说,“哎,我昨天说了一句话,没有爱心,不谦卑。这个不对。”人会自己跟自己讲这种的话的,这个叫作良心,良心就是理性或者说我们的思想的一种的功能。

好,现在我们回到第15、16节。这里,保罗说这些没有律法的,他们只有普遍启示、没有特殊启示。但是虽然没有特殊启示,特殊启示的功能却在他们心中,也就是说他们有良心的约束、有定罪的这个自我定罪的功能。好,这个一个良心、一个非基督徒的良心正常的运作呢,乃是说按照神怎么判断自己来判断自己。好,所以一个人的良心,假如说“我对得住我自己的良心”,那不对的、那还不够的,因为没有校准上帝的标准。所以一个非基督徒对得住自己良心,是不够的、也是不对的、不合乎事实的。假如一个非基督徒说“我对不起我的良心,我良心有亏”的话呢,那他就违反了神造他、造他给他有良心这个目标,祂违反了神的旨意。所以祂对得住良心,也不对;对不住良心,也不对。所以,他需要耶稣基督的救恩。

这里是这样说的:这个人没有神的特殊启示,但是他行了一些表面上是律法吩咐人要做的事,他的良心怎么判断自己呢?他的良心说“我是好人”、“我是坏人”、“神称我为义”、“神不称我为义,定我的罪”、“神接纳我”、“神不接纳我”、“我对得住我的良心”、“我对不住我的良心”,这个就是是非之心他的思念互相较量,或以为是、或以为非的意思了。

简单的说,一个非基督徒,特别是没有律法的非基督徒,他没有特殊启示、他只有普遍启示和他的良心,他会做出自我判断,可是他是不可能做出一个自己称自己为义、自己认为自己及格是义人、自己认为在神面前蒙悦纳这种的判断,一个非基督徒是做不出的。假如他是这样判断的话,他的良心是刚硬、是烙过了、是不是正常运作的。一个普通的正常运作的非基督的良心,就是罗马书2:15、16节所说的,或以为是,或以为非。简单的说,一个非基督徒的良心,是不可能有称义的确据的;一个非基督徒的良心,是不可能相信、正确地相信自己是被神悦纳的。一直到神借耶稣基督审判人隐秘事的日子,照我过的福音所言。那这个是圣经如何看非基督徒的良心。

话说回来,你说这个非基督徒他没有律法,但是他有行律法上的事。没有错,他有行律法上的事,那这个是因为他虽然是死在罪和过犯中,他也死在罪和过犯中、也阻挡真理,但是神给祂普遍的恩典,不是救恩,普遍的恩典,好叫他在阻挡神真理这件事情上,不可能一致、不可能贯彻,以至于他在阻挡真理悖逆神的时候,偶尔会滑跌,转过来,反而行了律法上的事。这个是一个看法,就是从普遍恩典来看,从人的抵挡真理、不一致来看。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什么才算是神喜悦的呢?怎么样的生活才算是蒙神悦纳、蒙神称义的呢?有三个条件,我们在神学导论里讲过好几次这个三角形:人的目标要对准神,凡事为神的荣耀而行。人的行为要遵守神的律法,准则是神的律法。人的心态也要符合神的要求,是一颗信靠、顺服、爱神、敬畏、敬拜神的心而生活的。人要在这三方面都符合神的要求,而凡是没有律法行律法上的事的人呢,是不可能三方面都符合神的标准的。他只不过在第二方面、在准则方面,表面上及格了、在他做那几件事情上是符合神的标准。

我们下一堂会继续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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