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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罗神学(14)罗6:21-7:25诫命来,罪活过来,我死了;真我和二号意愿;

主讲:林慈信牧师_校对:加立弟兄_文字:ZJY(CGY)姐妹

各位同学,我们现在来到罗马书6:21节,刚才在上一课我们说:一个属灵观、一个合乎圣经的属灵观,不能够没有圣洁,不但是不能没有圣洁,而且不能没有公义。巴刻在《活在圣灵中》这本书里面讲到圣洁那一章,他提到:公义是指我们生活上的公义,圣洁是我们心中分别为圣,两者是不可缺其一的。

21节,6:21,你们现今所看为羞耻的事,当日有什么果子呢。那些事的结局就是死。(羞耻的事,结局,罪的结局就是死。)但现今你们既从罪里得了释放,作了神的奴仆,就有成圣的果子,那结局就是永生。因为罪的工价乃是死。惟有神的恩赐,在我们的主基督耶稣里乃是永生。保罗在这里讲到我们成圣的过程,那个掌管我们成圣的过程的能力,是生命、是永生。我们成圣的目标也是永生,所以称义、成为义是我们的地位、成圣、永生是我们心中或者是我们生命的具体的状态、是我们基督徒生命的本质的两个层面。不要轻看任何一边。

好,第7章。第7章呢,从第1节到第6节,这里讲一件事情,就是我们现在已经不再伏在、已经不伏在律法之下了。我们来看,7:1,弟兄们,我现在对明白律法的人说,你们岂不晓得律法管人是在活着的时候吗?请记得,保罗这里下面有一个比喻,这个比喻是在讲这个原则:律法管人是在活着的时候。下面的话都是围绕着这个原则来讲的。第2,就如女人有了丈夫,丈夫还活着,就被律法约束。丈夫若死了,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所以(,第3节,)所以丈夫活着,她若归于别人,便叫淫妇。丈夫若死了,她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虽然归于别人,也不是淫妇。这里讲到一种丈夫的律法或者律,这个“律”这个字记得吗?我们从第一章开始讲过了,“律”就是原则的意思,掌管生命的原则。保罗说:女人有丈夫、丈夫还活着,她就被丈夫这个律法,那就是关乎丈夫或者丈夫和她已经结婚、立的这个婚约里面这个律法被约束的。丈夫死了,就脱离这种的约束。这个的确是圣经的教导。

在这里呢,因为我们今天活在21世纪,离婚跟再婚的事情呢,越来越普遍,包括在教会里面。所以我们要处理一两个问题,就是说呢,圣经的确教导信徒与信徒不可离婚,信徒和信徒不可主动地提出离婚。但是在马太福音19:9,还有哥林多前书7:,耶稣和保罗个人提出一个例外的个案。我们读圣经时要以经解经的,我们知道传统的教会,一般看了罗马书7:就说:所有人离了婚之后再结婚就是犯罪。甚至乎所有人离婚,只要配偶还活着,离婚就是犯罪。

我们对所有经文的解释原则乃是以经解经,也就是说,圣经关于离婚的事情不止一处教导的,旧约有申命记24:1-4,还有其他的地方,玛拉基书等等。新约,有马太福音5:,也有马太福音19:9那里有一个例外;有罗马书7:这个用婚姻作例子的一段的记载,有哥林多前书7:很长的一段。

那我们相信圣经各处的经文是不可能矛盾的。虽然很多圣经学者今天已经用矛盾这个事实作为解经的出发点,包括一些福音派的、所谓福音派的学者们,但是这个不是我们传统纯正信仰的解经方法。我们相信圣经每一段和其他的经文都不会矛盾的,因此我们就要把所有的经文都拿出来,来看。因此,圣经既然有讲过,在两个地方,马太19:9,还有哥林多前书7:12-15,既然有两处的例外,我们就要把这些例外和这个原则合起来,来考虑。我们可以这样说:圣经在某处,或者某两处说了这个原则有例外,但是圣经并没有义务、圣灵没有义务每一次提到离婚的时候,都要提出这两个例外的。我们手上有的是66卷圣经,要研究离婚这个题目,不能够只看马太5:和罗马书7:,必须要正视申命记24:马太19:和哥林多前书7:等等。

我知道这个是题外话,但是,我要把这些原则说出来,好叫我们在教会里懂得怎么用真理和恩典,来对待弟兄姐妹。特别是有一些他们在离婚的事情上并没有抵触圣经的原则的,但是却受到教会的冷漠、一辈子的冷漠,我们需要向这些的肢体们伸出同情、友谊之手。

好,我们继续看下去,第4节,我的弟兄们,这样说来,你们藉着基督的身体,在律法上也是死了。叫你们归于别人,就是归于那从死里复活的,叫我们结果子给上帝。好,保罗现在讲完婚姻离婚这个比喻了,他下面就继续说:我们藉着耶稣基督的身体,在受到律法这个原则掌管这件事情上,是死了、过去了。就好像一个女人的丈夫死了一样,就不再受律法的约束了。叫我们归于别人,就是归于那从死里复活的、就是归于耶稣基督,叫我们结果子,把荣耀归给上帝。我们现在不是属于这种的压迫的律法、这种的定罪的律法了,我们现在是归于从死里复活的耶稣基督。第5节,因为我们属肉体的时候,(就是我们以前属于那个旧人的人性、肉体的时候呢,)那因律法而生的恶欲,就在我们肢体中发动,以致结成死亡的果子。但我们既然在捆我们的律法上死了,现今就脱离了律法,叫我们服事主,要按着心灵(心灵或作圣灵)的新样,不按着仪文的旧样。

好,这里我们看到第5节,当我们以前属肉体呢,“肉体”这个词在圣经里面往往不是指我们这个物质的身体,乃是指这个整个人悖逆上帝、不顺从上帝这种的人性。甚至乎最近的圣经神学、改革宗的圣经神学学者呢,看到肉体是指属于这个世界、这个尘世、这个充满罪恶的世界,那因律法而生的恶欲就在我们肢体中发动,以致结成什么果子?死的果子。

在这里呢,加尔文跟奥古斯丁有两种不同的看法。奥古斯丁认为这个“恶欲”,拉丁文是concupiscence,很长的一个字。(拼写略)Concupiscence,情欲或者恶欲或者私欲。奥古斯丁认为:这个恶欲是我们的软弱,生出来的罪就是罪。加尔文就认为这些的恶欲本身就是罪,然后生出更多的罪或者死的果子。两个神学家对这个词的定义不一样。

但我们(,第6节,)既然在捆我们的律法上死了,我们已经不在这个捆绑我们、定我们的罪的律法上,我们已经离开了、释放了。叫我们的现在的要按着灵的新样,心灵或者圣灵。在这里我们要讲一个原则,新约圣经里面讲到灵、属灵的时候了,绝大部分的时间是指“圣灵”或者“圣灵的”,绝少是指“邪灵”或者是“人的灵”。所以我们要服侍主,要按着灵的新样,就是圣灵在我们里面所塑造的新的模式,而不按照规条的旧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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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节开始,现在我们来看7:7一直看到第25节的。罗马书7:可能是最难理解的、最难解释的一章经文之一。那我先说一说呢,我想这段经文呢,应该有两种到三种不同的进入去解释的。有些解经家说,整章罗马书7:是指基督徒来说的,这个是我从小领受的解释。第二,又有一种的解经家说罗马书7:全章是指非基督徒而说的。第三,还有第三种的立场呢,是说罗马书7:1-13,是指非基督徒。第14节是转折点,第15节到第25节,是指基督徒来说的。目前我接受第三种的立场,就是第15节到第25节,是指基督徒。那前面呢,第1节到第13节或者14节呢,指基督徒,我也不反对。不过我偏向解释是非基督徒。

我们先来看第7节第13节,这段给我们看见一个动力。刚才我说这个是指非基督徒,但是若要说是基督徒,也不是不可能的,所以这两种的观点可以同时的存在。第7节到第13节告诉我们:神的律法是好的、是属灵的、是圣洁、是公义、是良善的。所以我们一定要很小心当我们说我们不在律法之下在恩典之下是什么意思,是指律法的功用,而不是律法本身。神的律法是好的、属乎灵的,就是圣灵所启示的、是公义的、圣洁的、良善的。所以这个是一件事情。罗马书7:是讲律法是正面的、是神所赐的。

第二件事,这里给我们看到一种的动力、一种的原则、一种的规则。就是这样子的:诫命来,罪活过来,我死了。诫命来了,罪活了,我死了。那这个是7:7-13的一个总原则。我再说,这个来解释非基督徒非常的恰当,解释基督徒呢,也不是不可以。不过要从第15节到25节,回过头来解释7:7-13。

好,我们开始来看第7节,这样,我们可说什么呢。律法是罪吗?断乎不是。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为罪。非律法说,不可起贪心。我就不知何为贪心。律法是有罪的吗?断乎不是,所以不要随便批评律法。非因律法,我不知道何为罪的,律法是叫我们知罪的。非律法说不可起贪心,我就不知何为贪心。好,第8节,然而罪……好了,第8节这个“罪”这个字是什么意思呢?假如你把第7章全章看为是基督徒的话,你就要跳到第15到25节这边,去找罪的描述或者定义。这个“罪”呢,就是在我里面有另外一个律、第二个律,或者第二个原则或者第二个意愿。假如你把第8节看为是非基督徒的话,这个“罪”,就是人的罪行。

我们来看第8节,因为律法我们知道什么是罪,然而,罪,我们里面这个,我现在用非基督徒来说“我们的罪性”,基督徒就是那个另外一个律,“罪”这股势力,趁着这个机会,就藉着诫命,诫命来了,借这个机会呢,叫诸般的贪心在我里面发动,因为没有律法,罪是死的。诫命来了,叫我知道什么是叫犯罪,然后罪这股势力,就藉着诫命,在我里面发动了各种各样的恶欲,或者是贪心。没有律法,罪是死的。律法来了,罪活了。

第9节,我以前没有律法是活着的,但是诫命来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看到没有?诫命来了,罪活了,我死了。我为什么死了?因为我犯罪,这个罪活了,就发动了、罪发动贪心、贪心发动我去犯罪,结果我死了。

第10节,那本来叫人活的诫命,反倒叫我死。你看到没有?律法的原意是要给我们生命的、是好的,反倒叫我死,因为第11节,罪,里面这股的势力,趁着机会,就藉着诫命,藉着这个诫命来临呢,引诱我,并且杀了我。12节,这样看来,律法是圣洁的,诫命也是圣洁,公义,良善的。保罗一点都不怪罪律法、一点都不怪罪诫命的。13节,既然如此,那良善的是叫我死吗?断乎不是。是律法叫我犯罪,叫我死吗?不是。是律法教导我,什么是罪。不是的,叫死的乃是罪。那中文这句短句,是有小点,就是说原文没有的。但罪藉着那良善的,就是藉着那个律法,叫我死,就显出真是罪来。这个罪真是可恶,叫罪因着诫命就更显出是恶极了。所以要负这个责任的,负“使我犯罪的、是我里面这个罪”。

14节,我们原晓得律法是属乎灵的,但我是属乎肉体的,是已经卖给罪了。第14节,假如是描述非基督徒的话,是很容易理解的。但是我说过,罗马书7:有三种不同的解法,是全章指基督徒吗?那14节是特别难解释。全章指非基督徒吗?14节很容易解,前面那半章也很容易解释的。那假如我们认为至少第14节是指基督徒的话,这节圣经又怎么解呢?我们原晓得律法是属乎灵的,但我是属乎肉体的、是已经卖给罪了。

我们可以这样看,从第8节到第13节,这里保罗在讲诫命来的时候,我犯罪就死了。所以每一次罪活过来,我犯罪、我死的时候,我就是卖给罪的。律法是属乎灵的,但是当罪发动的时候,我就是属乎肉体的、我就是属乎这些恶欲,就卖了给罪。所以这里所说的“我是属乎肉体”,是指我每一次犯罪的时候的情况,而不是指我们的本性。不然的话,假如你把第14节解为是指基督徒的话,就不太容易去解释。我的意思说你把基督说为是本性上属乎肉体的,是解不通的。

好了,现在我们来到第15节。从第15节到第25节,这里11节经文,我要说出一个主题,然后的慢慢来读。这个主题就是,基督徒是谁?或者说我是谁?我说过,很多的上一代的传道人,包括17世纪的清教徒,他们认为我们里面有一个老我和一个新我,但是圣经中明明说我们是新造的人。好,现在我来给各位一个原则,请各位,当我们去读这段经文的时候,请各位看这个原则是可用还是不可用?这个原则乃是说:罗马书7:15-25提到有一个字,就是“我”、“我”这个字,“我”这个字,80%是指基督徒、基督徒的我、基督徒的自我、基督徒的真我。而这个真我呢,是新造的人;这个真我,是不愿意犯罪的;这个真我,是知道犯罪的时候是不能控制的;这个真我,是愿意过圣洁生活、过公义的生活的。这个真我,是同意律法是从神而来、是圣洁的。基督徒是谁、我是谁、我的真我是谁?我的真我是新造的人,是不愿意犯罪的。这是真我。

在这个基督徒,这个“我”的里面的另外有一个律,或者说可以说意愿第2号、律第2号,倾向第2号。那这个第二种的律、第二种的原则,第二种的这股的势力、意愿呢,保罗在第7章,称它为罪、称它为罪。所以在7:15-25,“罪”这个字呢,是指在这个新的我、这个真的我里面的,允许我说,意愿第2号,desire No. 2. 而这个真我的意愿,是承认神的话、愿意过圣洁生活的、不愿意犯罪的。

下一课呢,我们会读这段经文、我先做一个在教会事工上的一个应用。这样来解释罗马书7:呢,给我们一个好处,就是我们可以向每一个自称为基督徒的心灵的深处讲话:你是基督徒吗?你是信了耶稣基督的吗?你已经重生吗?你知道,我们可以这样跟一个弟兄姊妹讲:你知道每一个基督徒是新造的人,我们的内心是不愿意犯罪的,所以请问弟兄姐妹:你心灵的深处,最大的愿望,是不是不要犯罪?你心灵的深处,最大的愿望,是不是讨神的喜悦,爱主耶稣、爱慕祂的律法、遵守祂的律法、不犯罪呢?

那弟兄姐妹我们身为教会的同工们,我们有这个义务去这样子来彼此地劝诫、假如你的心灵的深处,最大的愿望,不是不犯罪的话,那我宁愿亲爱的弟兄姐妹朋友,我宁愿你们去再重新考虑一下自己是不是重生得救的基督徒。那我们作传道,到要小心,不要每天都要弟兄姐妹的怀疑自己是不是得救?但是这个原则,是要有适当的时候要提出来的。是的,我们的弟兄姐妹,可能处在非常困难的环境中,有各种的问题要处理,但是他心灵的深处最深的愿望,是不是讨神的喜悦呢?若是的话,我们求圣灵继续帮助我们、给我们力量。因为还有另外一股力量在那里作战,真我和意愿第二号作战,这个“作战”是真的、是每天的、是激烈的。但是胜利也是每天都可能的。因为那个真我是不愿意犯罪的,我们经历过吗?我们可以跟弟兄姐妹说:你经历吗?你里面的真我,你体会到吗?

我们下一堂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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