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教伦理学_27章07讲_起誓与罪
The Doctrine of the Christian Life Chapter twenty seven Session seven 基督教伦理学第二十七章第七讲
主讲:林慈信牧师_校对:刘加立_文字:自由的荣耀
“起誓”和“犯罪”Oaths and Sin。这是本章的第八大段,第八的大段又分两小段。第一小段是:Oaths with Wrong Content (Normative)错误内容的起誓;第二小段:Oaths Not Kept (Situational)起誓而不实现;还有第三小段:Oaths Arising from Wrong Attitudes (Existential)以错误的态度来起誓。这分别就是准则性的、处境性的和存在性的角度。
第一小段:Oaths with Wrong Content
有一些誓我们是不可以起的,当然就包括指着假神所起的誓啰:
【出23:13】凡我对你们说的话,你们要谨守。别神的名,你不可提,也不可从你口中传说。参考:
【申6:13】你要敬畏耶和华你的神,事奉他,指着他的名起誓。
【申10:20】你要敬畏耶和华你的神,事奉他,专靠他,也要指着他的名起誓。
另外就是起誓效忠一些假的宗教的组织,包括秘密组织,参考第24章;这些不单单是犯了第一条诫命,也是犯了第三条诫命的。还有,当我们起誓做一些不合法律的事情,也是错的,马太福音14:1-12.这里,我们就不读了,希律法王为要讨他的妻子希罗底的喜悦,就向她起誓拿什么都可以。然后,她的女儿在希律王前面跳舞,然后女儿就说,请把施洗约翰的头放在盘子里拿来给我。王便忧愁,但因他所起的誓,又因同席的人吩咐,就杀了施洗约翰。所以,一些不合法的事情,为这些事情起誓,也是错的。
其他的例子,可以参考撒母耳记上十四章第24-30节:
【撒上14:24-30】扫罗叫百姓起誓说,凡不等到晚上向敌人报完了仇吃什么的,必受咒诅。因此这日百姓没有吃什么,就极其困惫。众民进入树林,见有蜜在地上。他们进了树林,见有蜜流下来,却没有人敢用手取蜜入口,因为他们怕那誓言。约拿单没有听见他父亲叫百姓起誓,所以伸手中的杖,用杖头蘸在蜂房里,转手送入口内,眼睛就明亮了。百姓中有一人对他说,你父亲曾叫百姓严严地起誓说,今日吃什么的,必受咒诅。因此百姓就疲乏了。约拿单说,我父亲连累你们了。你看,我尝了这一点蜜,眼睛就明亮了。今日百姓若任意吃了从仇敌所夺的物,击杀的非利士人岂不更多吗?
【徒23:12】到了天亮,犹太人同谋起誓,说,若不先杀保罗,就不吃不喝。
为一些不合法的事起誓。一般来说,我们不应该起一些誓是让我们必须要犯罪的。这个《大要理问答》第113问,把这个原则再推进一步说:假如这件事本身是关乎不合法的事情的话, 我们也不应该守住这个誓约的。撒母耳记上第二十五章支持《大要理问答》113问这个原则的:
【撒上25:21-22】大卫曾说,我在旷野为那人看守所有的,以致他一样不失落,实在是徒然了。他向我以恶报善。凡属拿八的男丁,我若留一个到明日早晨,愿神重重降罚与我。
因为拿八羞辱了大卫,拿八的妻子亚比该就来哀求大卫,大卫就回心转意:
【撒上25:32-34】大卫对亚比该说,耶和华以色列的神是应当称颂的,因为他今日使你来迎接我。你和你的见识也当称赞。因为你今日拦阻我亲手报仇,流人的血。我指着阻止我加害于你的耶和华以色列永生的神起誓,你若不速速地来迎接我,到明日早晨,凡属拿八的男丁必定不留一个。
这里,大卫就没有守住他原来起的誓,他看出,他假如守住这个起誓的话,就是违背上帝的旨意的。这段记载暗示就是说,大卫这种的回心转意是一件好事,而大卫就不应该守住他的誓约。这个原则是合理的,就算没有这些的圣经的支持的话,整个的原则就是,不合法的誓就不必守住。因为,施行凶恶的暴行就是错事,就算起了誓必须要做。
再者,我们可以想像有些的情况,是当我们守住所起的誓,就会违背另外一些的我们所发的誓。这样子就要求我们,另外一些所发的誓也要违背了。上面的一个例子,我们看到大卫所起的誓,要杀光拿八的一家人,就是违背了他所起的誓,他要服侍耶和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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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一个例子在撒母耳记上十四章24-46节:扫罗起誓咒诅任何人吃任何东西,直到他向他的仇敌报仇。约拿单不知道有这个誓约,就吃了一点的蜂蜜,扫罗定意要杀约拿单,但是,人民为他求情,就赎回他的性命。
【撒上14:45】百姓对扫罗说,约拿单在以色列人中这样大行拯救,岂可使他死呢?断乎不可。我们指着永生的耶和华起誓,连他的一根头发也不可落地,因为他今日与神一同作事。于是百姓救约拿单免了死亡。
我们不知道百姓是怎么样地来救赎约拿单的性命,也不知道它背后的神学原则是什么。不过,我们清楚所看见的是,扫罗就没有守住他这个愚蠢的起誓,这个是一件好事。与这个有关的,我也可以提到士师记第十一章29-40节:
耶弗他愚蠢的起誓。在这段经文士师记第十一章30-31节:
【士11:30-31】耶弗他就向耶和华许愿,说,你若将亚扪人交在我手中,我从亚扪人那里平平安安回来的时候,无论什么人,先从我家门出来迎接我,就必归你,我也必将他献上为燔祭。
当他回到家里的时候,第十一章34节:
【士11:34】耶弗他回米斯巴到了自己的家,不料,他女儿拿着鼓跳舞出来迎接他,是他独生的,此外无儿无女。
【士11:35】耶弗他看见她,就撕裂衣服,说,哀哉。我的女儿阿,你使我甚是愁苦,叫我作难了。因为我已经向耶和华开口许愿,不能挽回。
于是耶弗他就允许他女儿花两个月的时间与他的朋友们……(38节)
【士11:38】耶弗他说,你去吧。就容她去两个月。她便和同伴去了,在山上为她终为处女哀哭。
【士11:39】两月已满,她回到父亲那里,父亲就照所许的愿向她行了。女儿终身没有亲近男子。
这里好像暗示,耶弗他把他的女儿当作燔祭烧掉献祭了。假如,他这样做的话,肯定就是犯罪。因为,上帝很强烈地咒诅这种献上人为祭的。参考:
【利18:21】不可使你的儿女经火归与摩洛,也不可亵渎你神的名。我是耶和华。
【申18:10】你们中间不可有人使儿女经火,也不可有占卜的,观兆的,用法术的,行邪术的,
所以,耶弗他肯定是有自由违背他这个约的,因为他假如守住这个誓约,他就必定要犯罪。其实上帝给他的责任,就是必须要违背他所起的誓的。但是,他宁愿起誓,也不愿救他的女儿,就给我们看见士师记一个很重要的主题,就是以色列人他们没有王的时候,他们属灵的情况是多么地低落。
【士17:6】那时以色列中没有王,各人任意而行。
【士21:25】那时,以色列中没有王,各人任意而行。
其他的圣经注释者,他们的观点是耶弗他并没有杀掉他的女儿,只是把她奉献在圣殿里服侍神,终身地作为童贞女。支持这个观点的有Olah(希伯来文:עֹלָה,)这个字,在31节翻成“燔祭”,但是不是字意地是指“烧”的祭的,从“同上字”往上去“go up”这个字根而来。所以,这里可能是指献祭的烟往上升ascension offer”,我们可称它作“上升之祭”,就强调了这个献祭的人完全地奉献给上帝total total concentration.
为了象征这个完全的奉献给神,这个往上的祭就必须要用一个动物完全地烧掉,除了皮以外。(利未记第一章、利未记第七章第8节)有没有可能用一个人来当作“Olah”来献给神呢?假如是的话, 他不可以被烧的,因为上帝禁止献人为祭。所以,这个怎么样地献祭呢?就是用另外一个方法来作完全的奉献。既然耶弗他的女儿为了他终身为处女而哀哭(37、38节),有些学者认为,她父亲就把她定为终身地在圣殿里作处女来服侍神,若是这样子的话,耶弗他起誓而还愿,并没有完全错。不过,他还是作出一个比他预料中更大的牺牲。但是,对他来说,他起誓还是献了他的女儿并没有错。
下面第二段是:起誓而不兑现Oaths Not Kept。前面那段是起错误的誓 Oaths with Wrong Content,是准则性的;第二段是“起誓而不实行”,这个是处境的角度的Situatio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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