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教伦理学_39章01讲_第七诫:离婚和再婚_引言;申命记24:1-4
The Doctrine of the Christian Life Chapter thirty nine Session one基督教伦理学第三十九章第一讲
主讲:林慈信牧师_校对:刘加立弟兄_英文:陈弟兄_文字:自由的荣耀弟兄
The seventh commandment,divorce and remarriage,第七条诫命,离婚和再婚。
基于我们前面的讨论,一件很明显的事乃是,婚姻是一个终身的委身、一个终身的承诺(A lifetime commitment)。主耶稣在马太福音第十九章第6节这样说的:
【太19:6】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两个人,乃是一体的了。所以,上帝配合的,人不可分开。”
圣经反映出上帝与祂的选民的永恒之约,婚姻反映神的约,婚姻在它的持久性反映出上帝的约。
(注脚一)但是,耶稣的确也教导说,地上的婚姻不会在来生持续的。
【太22:30】当复活的时候,人也不娶,也不嫁,乃像天上的使者一样。(参考罗马书第七章第2-3节)
【罗7:2-3】就如女人有了丈夫,丈夫还活着,就被律法约束;丈夫若死了,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所以丈夫活着,她若归于别人,便叫淫妇;丈夫若死了,她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虽然归于别人,也不是淫妇。
【林前7:39】丈夫活着的时候,妻子是被约束的;丈夫若死了,妻子就可以自由,随意再嫁,只是要嫁这在主里面的人。
因此,婚姻是上帝的约的永恒持续性的一个形像,但是婚姻本身是相对持久的。上帝是比我们更大,因此,他的约比我们地上所立的约也是更大。(注脚一结束)。
(我们回到正文)婚姻反映出上帝的约,婚姻以它的持久性反映出上帝的约的。在玛拉基书第2章第14-16节,上帝回答一个问题:祂为什么不再喜悦犹大人的献祭的。
【玛2:14-16】你们还说:“这是为什么呢?”因耶和华在你和你幼年所娶的妻中间作见证。她虽是你的配偶,又是你盟约的妻,你却以诡诈待她。虽然上帝有灵的余力能造多人,他不是单造一人吗?为何只造一人呢?乃是他愿人得虔诚的后裔。所以当谨守你们的心,谁也不可以诡诈待幼年所娶的妻。耶和华以色列的上帝说:“休妻的事和以强暴待妻的人都是我所恨恶的。所以当谨守你们的心,不可行诡诈。这是万军之耶和华说的。”
英文的NIV(The New International Version)新国际版圣经是这样翻译的(在第16节):I the lord hates divorce,我耶和华恨恶离婚。ESV比较新的英文标准版同样也这样子翻译,不过是放在注脚。这里的翻译是有点的问题,但是,不论是哪一个版本,上帝的确非常地不喜悦离婚。但是,不论旧约或者新约在某些情况下都容许离婚的。为什么是如此呢?耶稣基督教导,在申命记第二十四章1-4节关于离婚的规定,是因为人的心刚硬。(参考马可福音十章第5节)
意思就是说,上帝决定若是完全地禁止离婚呢,对堕落的人类来说是难以忍受的,因此,对一个维持社会秩序是有反作用的。有罪肯定就会有离婚,Sin would certainly lead to divorce。上帝的律法不可能阻止避免离婚的,律法所能做的最多就是管理离婚Regulate divorce,减轻离婚的压迫性,维持那些被抛弃之人的权利。不过,每一次的离婚都代表着人没有达到上帝的理想的标准A failure to achieve God’s ideal,从来就不是应该庆祝的事情。教会应当向那些离婚的或者被离婚的人表示爱和恩典,同时实行教会的纪律。
但是,若有人说我们请教会或者牧师为我们的离婚祝福,这个是非常奇怪的想法。不是的,离婚是要我们哭泣,是失败的一个的病症。这里没有说,与你的配偶离婚每一次都是犯罪。有的时候,离婚就是一个必须的事情,承认两个人的心已经是分开了,就好像对一个已经死的人把他拔掉那个维持生命的管道一样。若按照圣经的原则离婚,不是犯罪,乃是罪的后果,Not sin, but the result of sin。从这个角度来看,就好像公义的战争和死刑一样。因此,当我们考虑到关于离婚的圣经原则的时候,我们要记得上帝总的来说对离婚的看法是负面的,Negative evaluation。
离婚不是我们要追求的福气,不是要满足某些的条件就可以离婚,离婚是上帝咒诅的一部分,It is part of the curse。所以,直到离婚是必须之前,我们必须尽我们的力量阻止、避免离婚。就算有人有足够的理由离婚,上帝也没有说他有义务办理离婚手续的。那些愿意饶恕他们配偶的奸淫,他们选择了虽然经过一段的被离弃,但是还是选择继续这段婚姻的话,他们是Moral heros道德上的英雄(参考本书十二章),他们配得到上帝子民的尊重和支持的。上帝与以色列的和好,虽然以色列犯了属灵的奸淫,是一个非常令人震惊的祂的恩典的表示。
【何3:1-5】耶和华对我说:“你再去爱一个淫妇,就是她情人所爱的;好像以色列人,虽然偏向别神,喜爱葡萄饼,耶和华还是爱他们。”我便用银子十五舍客勒,大麦一贺梅珥半,买她归我。我对她说:“你当多日为我独居,不可行淫,不可归别人为妻,我向你也必这样。”以色列人也必多日独居,无君王、无首领、无祭祀、无柱像、无以弗得、无家中的神像。后来以色列人必归回,寻求他们的上帝耶和华和他们的王大卫。在末后的日子,必以敬畏的心归向耶和华,领受他的恩惠。
但是,当一个人有足够圣经的理由去办离婚手续的时候,他也没有义务留在这桩的婚姻里面。所以,在这种情况离婚就不是罪,to divorce in this case is not sin。
(下面有一个比较长的注脚,注脚第三)傅兰姆说,以往我是接受一种的论点,说若那位犯奸淫的配偶悔改的话,那个没有犯奸淫的所谓无辜的配偶,应当不单单饶恕他的罪,而且应该把他欢迎回来作为他的配偶,所以,好像说真地要饶恕一个人,就是要恢复那个以前的关系,好像这个罪从来没有发生过。根据这个观点,饶恕就包含了忘记背后。傅兰姆说,我今天不再坚持这个观点,下面有三个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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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理由,上帝自己也不会忘记那些他所饶恕的罪,因为祂是无所不知的。
- 就算罪被饶恕了,但是在世界上还有很多自然的后果的。一个被饶恕的贼必须要进到监牢里面坐满了日子,甚至乎要做出补偿的。那些犯了淫乱的罪也悔改的人,有的时候也必须要处理一些后果,譬如说“性传染病”。
- 圣经并没有把这种的责任放在奸淫的受害者的身上,反之,圣经看奸淫本身就是一个足够的理由让对方离婚的。(注脚三结束)
(我们回到正文)正文是说,当一个人有圣经的理由去离婚的时候,他没有义务必须要留在这桩的婚姻里面,在这种情况里离婚不是犯罪。正如上面所说过的,在和好之前,上帝也喻意上地与以色列人离婚,说,他已经不再是我的子民了(何西亚书第1章9节),参考耶利米书第三章第8节,上帝给以色列人一张休书打发她走,反映出申命记第二十四章1节的用词。所以,这些是一些我所做出的澄清或者是条件。
下面我就讨论“圣经里允许离婚的理由,Biblical grounds for divorce。这方面我的思想不是创意性的,我的用意只不过是呈现出传统的改革宗的教导,这个在“威敏斯特信仰告白”里面有所总结,然后讨论“威敏斯特信仰告白”的教导,应用在当今的一些的问题上。
(注脚四,注脚四也是蛮长的)在本章的讨论主要参考的资源是,John Murray(慕理)Divorce《离婚》这本书(1953年),亚当斯Marriage, Divorce, and Remarriage in the Bible《圣经中的婚姻、离婚与再婚》(1980年)(让我解释一下这本书中文翻译是《婚姻辅导学》,台北大光出版社),还有PCA,Presbyterian Church in America美国的改革宗长老会1992年在他们的第二十次年会上,《研究离婚和再婚的临时委员会的报告书》。傅兰姆说,慕理这本书是thorough至一本彻底地研经,甚至乎是定义性的一本的研经的书,讨论了有关的圣经的经文。亚当斯把这些的论点,只不过是用一个普及化的方法表达。PCA的报告书也总结了这个立场,然后与其他的改革宗的作者有所互动,再探索一些的问题,譬如说“虐待”等等。
(好,回到正文)“威敏斯特信仰告白”是这样说的,第二十四章第六段:虽然人的败坏倾向于处心积虑,用不正当的手段把上帝在婚姻上所配合的分开,但除了奸淫或教会与政府官员无法调解的故意离弃以外,没有解除婚约的正当理由。离婚当遵照有秩序的手续公开进行,当事者不可随己意私自离开。
(下面有好几段的分段)
第一段是处理申命记第二十四章第1节到第4节。傅兰姆说,在下文我就要考虑圣经主要的经文。申命记第二十四章1到4节是这样说的:
【申24:1-4】“人若娶妻以后,见她有什么不合理的事,不喜悦她,就可以写休书交在她手中,打发她离开夫家。妇人离开夫家以后,可以去嫁别人。后夫若恨恶她,写休书交在她手中,打发她离开夫家,或是娶她为妻的后夫死了,打发她去的前夫不可在妇人玷污之后再娶她为妻,因为这是耶和华所憎恶的。不可使耶和华你上帝所赐为业之地被玷污了。”
这段经文是“案例法”(case law),它形容某一种的情况,就是第1节到第3节,然后提出一个的诫命来管理这个情况(第4节)。所以,第1节到第3节可以说是一个假定,一个if,提出一个的假设hypothesis。第四节是那个“那么后果应该如何”,指出那个后果。这里的假定是满复杂的,一个人与他的妻子离婚,休了她,因为某一些不体面的事some indecency,这是第一件事。然后这个女人嫁了给另外一个男人,然后这第二个丈夫休她,与他离婚,或者死了。
(注脚五)在我们所讨论的大部分的经文,都是丈夫主动离婚的,因为是当时的习惯。不过很明显地,这些的原则也应用在当一个妻子主动离婚的时候,这个是在今天社会上常常会发生的事。马可十章12跟哥林多前书七章第10节,就会提到第二种的例子的。
【可10:12】妻子若离弃丈夫另嫁,也是犯奸淫了。”
【林前7:10】至于那已经嫁娶的,我吩咐他们,其实不是我吩咐,乃是主吩咐说:“妻子不可离开丈夫,
(回到正文)正文是说,这个假定在申命记第二十四章是非常复杂的,那个所谓不体面的事,就是丈夫不喜悦她的事不是很清楚的。从圣经时期到现在都有不断的辩论,究竟那个是什么东西。很重要的是,在两次离婚都有一张A certificate,就是说两次的离婚都是正式的Official,为一次的离婚写下一个公文Documentation,就保护了那位的妻子。就是说,当她的婚姻的状态是受到置疑的时候,她有这张证书做为保护。因此,在第四节所做出的结论说,当一个女人正式地从某某男人离婚了Officially divorce,嫁给另外一位的时候,当第二桩的婚姻结束的时候,她不可以回到第一个丈夫。这个就是整段经文所教导的。
这段经文没有明文地鼓励人离婚,也没有明文地阻止人离婚,它只不过是承认离婚这个事是存在的,在某一个个案上做出管理上的规定。为什么第一个丈夫被禁止再把她娶回来呢?第四节将这个禁令与那个妇人已经被玷污连接起来,虽然这个玷污的本质和这个玷污跟禁止之间的关系不完全清楚。显然这个女人因为她第二次婚姻被玷污,因为经过了离婚之后是一个犯奸淫的事。这样就会符合耶稣基督的教导,马太五章32节,马可十章11-12节和路加十六18节。我们看耶稣基督的教导:
【太5:32】只是我告诉你们:凡休妻的,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就是叫她作淫妇了。人若娶这被休的妇人,也是犯奸淫了。”
【可10:11-12】耶稣对他们说:“凡休妻另娶的,就是犯奸淫,辜负他的妻子;妻子若离弃丈夫另嫁,也是犯奸淫了。”
【路16:18】凡休妻另娶的就是犯奸淫;娶被休之妻的也是犯奸淫。”
在这种的情况,她的第一位丈夫要为玷污了这位妻子负责。当这位丈夫赶走他的妻子的时候,他就已经决定这个女人的第二次的婚姻,就是奸淫性的。因此,当第二桩的婚姻结束的时候,原来的丈夫不可以把他所玷污的女人再娶过来。这次的规定也阻止男人随意地、任意地离婚和再婚。这个的样式是侵犯了婚姻这个关系的尊严和严肃性的。我说,这段经文不鼓励人离婚,也不阻止人离婚,但是,这里言下之意是反对离婚的,There is an anti-divorce subtext here。
这段经文的含义乃是说,Implicitly says,离婚对双方都有很严重的后果的。很明显地对妇人是如此,但是男人也必须要承担他的决定的后果,而这些的后果并不一定是他所喜欢的。在一个堕落的世界里面,若毁坏了一样的人际关系,不是每次都可以恢复的。所以,若没有好好计算过代价的话,一个人不应该办理离婚手续。
下一讲我们来讨论福音书一些的经文,就是马太五章31-32节,马可十章2-12,路加十六章18节,最后马太十九章3-9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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