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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伦理学_32章10讲_非暴力反抗个案研究:反堕胎营救行动 (Operation Rescue , 1986-1994)

The Doctrine of the Christian Life Chapter thirty two Session ten基督教伦理学第三十二章第10讲

主讲:林慈信牧师_校对:刘加立弟兄_英文:陈弟兄_文字:自由的荣耀弟兄

我们来到本章的最后一大段,第六大段:Operation Rescue:a case study in civil disobedience,非暴力的反抗个案研究,1986到1994年的反堕胎的营救行动Operation Rescue。

从1986年到1994年,Operation Rescue反堕胎的营救行动的成员会坐在一些堕胎的诊所的门前,拦阻人进到这些的诊所。当警察、官员来给他们罚票,说他们是越过了私人的财产的时候,Operation Rescue这些营救行动的人就不服从,很多就接受进到监狱里面。Operation Rescue这个的行动后来就解散了,因为Planned parenthood美国支持堕胎的,特别是发避孕的一些器材和药的机构赢了一次88万美金的控诉,是在1994年。

但是,Operation Rescue营救行动后来又有美国西部的营救行动Operation Rescue(West),还有其他的机构所取代。那他们所用的反对堕胎的技巧、战略就比较传统。我现在要考虑原来的1994年之前那种的非暴力反抗的合法性和它的价值。Operation Rescue营救行动把他们自己(自卫的人)放在堕胎的诊所的门前去拦阻,至少让很多人,特别女性进到这个诊所去堕胎会有困难,或者是会很尴尬。他们这样做的时候,他们是犯法的,他们就犯了别人私有财产权,而且可能也违背了一些法庭的命令。

但是,这些示威的人他们坚称,这些的法律是需要违反的,是为了社会更大的目标,就是要营救一些还没有出生的孩子们。傅兰姆说:我认为Operation Rescue营救行动的论点,就是说我们有义务保护那些无辜的孩子们不公义地被残杀,这个是正确的。

【箴24:11】人被拉到死地,你要解救。人将被杀,你须拦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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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同意这些没有出生的孩子是我们需要关注的对象。但是,有的时候,Operation Rescue他们怎么样表达他们的论点呢?又超越了圣经了。我听过这些组织的代表这样地坚称说,每一个基督徒必须要参与这些的营救行动,不然的话,他们就是支持邪恶,就犯了圣经的命令,圣经是吩咐我们要搭救那些无辜者的。

傅兰姆说,但是,当然我们有责任在海滩看到游泳者快要淹没的时候,要救他。但是,这个是不是意味着,基督徒必须每天都花时间在海滩营救游泳的人呢?我想不是的!The command to rescue救人的这个命令,第一是给个人的,当有这个机会很自然地来了的时候,比方说这个好撒玛利亚人;第二是给整个教会的,也就是说每一个教会的会友都必须做出某一方面的贡献去击败堕胎者的邪恶。(注脚46)从这个角度来看,我们营救这些面对死亡的人的义务呢,就好像文化使命,也好像大使命,是对整个教会来说的一个的责任,而不是针对一个一个个人的命令。

回到正文。每一个基督徒所作出的贡献,又要看他的恩赐的机会。因此,从一个基督徒到另一个基督徒,这个分歧是很大的。若坚持每个基督徒必须在某一个计划里面有所参与,就是坚称每一个基督徒都需要在每一个好的计划里面都参与,这个是没有可能担负的重担。不是这样子的。上帝承认我们是有限的。我们在上帝面前的义务必须要考虑到我们的限制finity,但是,我仍然相信,营救还没有出生的婴孩,对今天基督徒来说还是占有很高的优先秩序的一件事。

一个游泳者在海滩要淹死,至少有一些资源去保存他的性命。但是,在母胎里的婴孩是弱者中的最弱者,他完全要靠别人去支持他的生命。不过,与Operation Rescue他们行动的措施相反的,还有其他的方法,去打仗支持这些还没有出生的婴孩的。还有很多的空间让我们去做教育性的、政治性的,还有宗教性的工作,是不违反法律的。还有很多合法的方法去让那些做堕胎的人,让他们非常的困难,特别假如有一个社区、一个地方他们被说服,他们不想要在他们中间有堕胎的行为。箴言第二十四章11节可以用其他方法,不一定是营救的方法来实现。

诚然地,我们可以这样地论说,长远地来说(这个也是最重要的一个观点),这些其他的方法可能比营救更加地有效。营救肯定会让大众怨恨,一些不明白这个伦理的问题的人当然就会同情诊所医生,还有所谓被干扰的妇女。营救者很多时候就会被认为是在我们的国家无法无天的人,或者说与那些争权的干扰秩序的组织等同了。结果是什么呢?第一,立法和法官、法庭的判决是特别给堕胎者法律的保障喽。第二,更多的支持堕胎的政治家就当选到很高的位置。

长远来说,没有那么戏剧化的行动可能会更有效。但是,若参与这个营救是犯罪吗?我认为不是的!有些人会这样说,我们永远不应该犯法,只要有某一种合法的方法去达到我们的目标,我们就不可以在任何情况犯法。但是,这个原则又不那么合乎圣经,值得我们置疑。这样子的结果就是让我们基督徒的见证缺乏胆量。当犹太人吩咐彼得和约翰不再宣讲基督的时候,他们也可能会想出一个创意性的另类的作法,比方说在其他地方宣讲基督。但他们回答是:听从上帝不听从人是应当的。他们继续讲基督的(使徒行传第四章19-20,参考使徒行传第五章29节)。

就算我们接受这个原则,就是只有没有其他法律允许的方法才去不遵守律法的时候,就算我们接受这个原则,我也会说,Even that principle falls short of ruling out all rescues,就算这个原则也没有说,在任何情况之下不可以做营救行动。前面也说过,虽然还有其他的方法去处理这个问题,其他的方法可能对堕胎未来的发展是有更大的效果了,但是,有的时候,我们还是要注意短线的,不只是注意长远的。

假如某某太太、某某女士今天决定要堕胎的话,长远的做法对她没有什么影响,无论能够帮助多少将来的妇女,那些做长远的努力的人,他们已经尽力去帮助这位女士改变她的思想,他们不成功,现在他们已经没有时间了,她腹中的婴孩会死,除非有更极端的事情会发生。对这个婴孩来说,已经没有合法的补救方法了。这位母亲、医生和法律都是团结要杀掉这个孩子,把他的生命夺去,唯一的答案是营救。当营救者去监狱,因为他们反对堕胎而进监狱的时候,这些的营救者是站在对的这方的,执行律法的是站在错的那方的,因为他们禁止上帝所命令的。因此,傅兰姆说:我曾经支持Operation Rescue,用我的捐款,用我的祷告支持他们,我也不觉得假如一个人计算了代价的话,参与这营救行动是错的。但是,我不认为这种的方法是每一个基督徒都必须要做的,我目前也不再参与这些的行动。

我相信有其他的合法的方法长远来说是更加地有效,我也相信在伦理上我有自由去在这些长远的方法上努力,而不再参与营救的行动。

第三十二章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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