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教伦理学_37章02讲_堕胎(续)
The Doctrine of the Christian Life Chapter thirty seven Session two基督教伦理学第三十七章第二讲
主讲:林慈信牧师_校对:刘加立弟兄_英文:陈弟兄_文字:自由的荣耀弟兄
我们继续讲“堕胎”这个问题的第一个小段,是出埃及记第二十一章22-25节,傅兰姆已经结束了三个关于这段经文的解释。他说,根据这三种的解释,都保护了这个还没有出生的孩子。
我们继续讲。请注意,这三种的解释没有一样会去分辨这胎的日期(age of the fetus)。这段摩西的律法,把所有没有出生的性命是同样地对待的,假如把这条的律法应用在我们今天的处境呢,我们应该保护没有出生的性命从受孕开始,有别于那些只是在受孕之后某一点才保护这个性命的立场。同样的,请注意在这三种的解释都没有直接讨论堕胎。The intentional killing of an unborn child,若不是在讨论故意杀害一个没有出生的孩子的,这种故意的杀害必须看为是比这段经文所讨论的更加严重的罪行。
克莱恩在这方面所讲的是值得我们注意的,参考他1977年这篇的文章200-201页。下面是克莱恩的话。
As we observed at the outset, induced abortion was so abhorrent to the Israelite mind that it was not necessary to have a specific pro-hibition dealing with it in the Mosaic law. The Middle Assyrian laws to lose her own life in producing the abortion, she was still to be impaled and hung up in shame as an expression of the community’s repudiation of such an abomination. It is hard to imagine a more damning commentary on what is taking place in enlightened America today than that provided by this legal witness out of the conscience of benighted ancient paganism!
attest to an abhorrence that was felt for this crime even in the midst
of the heathendom around Israel, lacking though it did the illumina-
tion of special revelation. For in those laws a woman guilty of abor-
tion was condemned to be impaled on stakes.15 Even if she managed
As we observed at the outset,正如我们在本文前面所说过的,induced abortion was so abhorrent to the Israelite mind that it was not necessary to have a specific prohibition dealing with it in the Mosaic law. “人工的流产”、“人工的堕胎”对以色列人的思想是那么的恐怖,以色列人是那么地憎恨它,是不必有一个个别的禁令来处理的。The Middle Assyrian laws,中期的亚述国的法律,attest to an abhorrence that was felt for this crime,见证了对这种罪行的憎恨,even in the midst of the heathendom around Israel,就算是在以色列的周围这种的异教的国家,也是感受到这种的憎恨的,lacking though it did the illumination of special revelation,虽然它是缺乏了特殊启示的光照。
For in those laws,在这些中期的亚述国的法律,a woman guilty of abortion was condemned to be impaled on stakes,一个堕胎的女人对她的惩罚是绑在架子上死亡。Even if she managed to lose her own life in producing the abortion,就算在堕胎的时候她自己也丧命的话,she was still to be impaled and hung up in shame,还是要被挂起来蒙羞辱,as an expression of the community’s repudiation of such an abomination,表达了整个的社会那么地憎恨而且反对这种的作法。It is hard to imagine a more damning commentary on what is taking place in enlightened America today than that provided by this legal witness out of the conscience of benighted ancient paganism! 这种的在黑暗中的古代的异教国家的法律的见证,他们也从他们的良心所作的法律上的见证是最好不过的一种的控告,控告我们今天所谓的文明的美国的作法。
第二小段,诗篇139篇13~16节。
【诗 139:13-16】我的肺腑是你所造的。我在母腹中,你已覆庇我。我要称谢你,因我受造奇妙可畏。你的作为奇妙,这是我心深知道的。我在暗中受造,在地的深处被联络,那时,我的形体并不向你隐藏。我未成形的体质,你的眼早已看见了。你所定的日子,我尚未度一日,你都写在你的册上了。
在这段经文,大卫形容他在母腹中上帝怎么对待他的。在这段的反省,最重要的重点是,大卫指出他还没有出生的时候他的性命是完全有位格的性命(fully personal),他用first person pronoun第一人称的代名词,来指他在母腹中的胎,那个胎儿是他,是大卫,是上帝在母腹中所形成的(God formed in the womb)。所以,在大卫还没有出生之前就是一个位格。One must be careful not to press this data too far,这段经文所给我们的资料,我们不要过份地推论。我们可以这样说,这个只不过是一个很方便的方法去指出他过去在母腹中的存在,而并不是在形而上学或者在伦理上,在断言说胎儿就是位格,有生命的权利的。
Language is often anachronistic in this way,我们往往用词的时候,是这样子反历史性的。当我们说清教徒在普利茅斯登陆,就是1620年在美洲,当然我们知道那块石头没有“普利茅斯”这个名字,就是当清教徒登陆的时候,这块石头并不叫做“普利茅斯”。但是我们又怎么样去讲论它呢?每次讲到这块石头的时候,都说后来就称为普利茅斯吗?所以,可能在诗篇139篇大卫也是这样子来讲论他自己是一个位格,为了要赞美上帝,因为上帝根据祂的护理预备他进入到这个世界生活。但是,我提出诗篇139篇,不是因为这个是一个孤独的一段的经文,证明了还没有出生的是位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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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提出诗篇139篇,是因为它代表了一个一般性的、典型的圣经的用法。事实上还有其他的经文也讲到还没有出生的儿童是位格的。我们来读这些的经文:
【伯 31:15-18】造我在腹中的,不也是造他吗?将他与我抟在腹中的,岂不是一位吗?“我若不容贫寒人得其所愿,或叫寡妇眼中失望;或独自吃我一点食物,孤儿没有与我同吃;(从幼年时孤儿与我同长,好像父子一样;我从出母腹就扶助寡妇。)
【诗 22:9】但你是叫我出母腹的,我在母怀里,你就使我有倚靠的心。
【何 12:3】他在腹中抓住哥哥的脚跟,壮年的时候与上帝较力;(参考创世记第25:23-26节)
【创 25:23-26】耶和华对她说:“两国在你腹内,两族要从你身上出来,这族必强于那族,将来大的要服侍小的。”生产的日子到了,腹中果然是双子。先产的身体发红,浑身有毛,如同皮衣,他们就给他起名叫以扫。随后又生了以扫的兄弟,手抓住以扫的脚跟,因此给他起名叫雅各。利百加生下两个儿子的时候,以撒年正六十岁。
【创 38:27-30】他玛将要生产,不料她腹里是一对双生。到生产的时候,一个孩子伸出一只手来,收生婆拿红线拴在他手上,说:“这是头生的。”随后这孩子把手收回去,他哥哥生出来了。收生婆说:“你为什么抢着来呢?”因此给他起名叫法勒斯。后来,他兄弟那手上有红线的也生出来,就给他起名叫谢拉。
很重要的是,圣经没有任何的经文不是把这些胎儿说成是有位格的,这种表达的模式是很重要的一些的资料。
【诗 51:5】我是在罪孽里生的,在我母亲怀胎的时候就有了罪。
诗篇五十一篇是大卫向神认罪的诗篇,这标题就指出他与拔示巴所犯的奸淫的罪,在第五节的时候,他就把他的罪追回到他的来源,他承认他从来在上帝面前就是一个罪人的。有人很肤浅地表面地得到一个印象,就是第五节所提的罪是指大卫的母亲的罪,但这个根据上下文来看是不可能的。这篇诗篇所处理的是大卫的罪,唯独处理他自己的罪。这段经文正如我们已经处理过的经文,都是用代名词personal pronouns来指到大卫还没有出生的性命的。不单如此,还没有出生的大卫是一个罪人。
“罪”在圣经里是一个位格的属性,从来不是一个非位格的属性,从来不是一个物件的属性,只是有位格的才会有罪。使一个位格与上帝隔离,都是因为他的不顺服。还没有出生的大卫,他犯了什么罪有罪孽呢?基督教的教会在这段经文就看到,是旧约很重要的一段经文支持原罪的教义,也就说我们每一个人都继承了亚当的罪和亚当的罪性。请注意,这段经文明明地教导,大卫的罪是一直可以追溯到他的母亲怀胎,所以在这段经文有三点:
- 大卫指他还没有出生的自我是一个位格,用第一人称的代名词;
- 大卫指出他还没有出生的自我是一个罪人;
- 他把他的罪一直追溯到他母亲的怀胎(conception)。
很清楚地他看他自己,从他母亲怀胎就是一个位格的。
第四小段:士师记第十三章第3-5节:
【士 13:3-5】耶和华的使者向那妇人显现,对她说:“向来你不怀孕,不生育,如今你必怀孕生一个儿子。所以你当谨慎,清酒浓酒都不可喝,一切不洁之物也不可吃。你必怀孕生一个儿子,不可用剃头刀剃他的头,因为这孩子一出胎就归上帝作拿细耳人。他必起首拯救以色列人脱离非利士人的手。”
这段经文教导,参孙从一出生就是拿细耳人,甚至乎出生之前。在参孙母亲还没有怀胎之前,我们就已经读到先知对他说的话。
请注意,参孙的母亲在她怀孕的时候,是要守住对拿细耳人的限制的。因为她的儿子就算还没有出生的时候就是拿细耳人,不可被玷污,这些的限制从怀胎开始就执行了。正如一个人必须是有位格才能够是一个罪人(诗篇五十一篇第5节),同样地,一个人肯定是一个位格才能做一个拿细耳人。因此,参孙和大卫一样,在他母亲怀胎的时候就是一个位格了。我没有理由认为,参孙跟大卫在整个的一般原则上是例外的。
因此,我们的结论必须是,所有还没有出生的儿童从怀胎开始就是位格,All unborn children are persons from conce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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