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教伦理学_34章04讲_以色列中的外邦人奴隶;希伯来人奴隶
The Doctrine of the Christian Life Chapter thirty four Session four基督教伦理学第三十四章第四讲
主讲:林慈信牧师_校对:刘加立弟兄_英文:陈弟兄_文字:自由的荣耀弟兄
我们来到“奴隶制度”这一大段里面的第一个小段:在以色列中的外邦人奴隶(Foreign slaves)。这个小段完了之后,是希伯来人奴隶(Hebrew slaves)。第三个小段是:希腊和罗马社会中的奴隶制度(Greco-Roman slavery)。第四小段是:美国南部的奴隶制度(Slavery in the America South)。
第一个小段:Foreign slaves(在以色列中的外邦人奴隶)。
上帝批准以色列人养奴的。就是说在某一些的情况里,当他们征服一个城市的时候,是可以收奴隶的。
【申 20:10-11】(上帝说)“你临近一座城要攻打的时候,先要对城里的民宣告和睦的话。他们若以和睦的话回答你,给你开了城,城里所有的人都要给你效劳,服侍你;
上帝并没有指出,这种的强迫的奴役或者是奴隶制度有没有一个终止的实现。这些被征服的人民是终身地做奴隶的,除非他们逃走,或者他们怎么样可以买赎自己换得自由。从某一个角度来看,这种的奴隶制度是一种怜悯,因为这个条款是对……第15节是怎么说的呢?
【申 20:15】离你甚远的各城,不是这些国民的城,你都要这样待他。
是那些很远地方的城,才能够有这种的对待,就是在应许之地以外。但是,在圣地、应许之地里的这些的城,以色列不可以从它们中间收奴隶,因为在那些城市的居民全部都要被杀掉。
【申 20:16】但这些国民的城,耶和华你上帝既赐你为业,其中凡有气息的,一个不可存留。
当基遍人欺骗约书亚和以色列人说,他们是离开圣地住得很远的,他们就说服了以色列人向他们发誓不攻打他们,结果基遍人的命运就是做奴隶。毫无疑问地,基遍人接受做奴隶比死当然是好得多了。上帝也允许以色列人从他们旁边的列国去买奴隶,或者从住在以色列中的外国人去买奴隶:
【利 25:44-46】至于你的奴仆、婢女,可以从你四围的国中买。并且那寄居在你们中间的外人和他们的家属,在你们地上所生的,你们也可以从其中买人,他们要作你们的产业。你们要将他们遗留给你们的子孙为产业,要永远从他们中间拣出奴仆,只是你们的弟兄以色列人,你们不可严严地辖管。
以色列人可以从外国的外邦人,或者住在他们中间的外邦人买为奴隶,这也是一种永久性的奴隶制度。一个父亲可以遗赠奴隶给他的子女,作为永远的产业:
【利25:46】你们要将他们遗留给你们的子孙为产业,
从征服的国家那里收奴隶,在古代的社会是一个很平常的做法。但是,在以色列中收奴隶是圣战的一个后果byproduct(参考申命记第二十章)。当然,这些的奴隶,以色列的律法一般来说都是规定以色列要很仁慈地对待他们的,正如我们看到第四条诫命特别规定,奴隶是每个星期要有一天休息的,如家人一样。很多时候,在神的律法中,上帝提醒以色列人他们以前在埃及也是为奴的,所以,他们应该与其他外邦人对待奴隶的态度是不一样的。
未经同意,请勿擅自在其它网站或平台转载和刊登课程的逐字稿;课程的逐字稿的版权归「中华展望」,禁止复印出版等商业用途。
中华网络圣约学院ccnci.org中华展望圣约学院[email protected](PayPal)
很重要的是,上帝的律法禁止以色列人把那些逃走的奴隶还给他们的主人的:
【申 23:15-16】“若有奴仆脱了主人的手,逃到你那里,你不可将他交付他的主人。他必在你那里与你同住,在你的城邑中,要由他选择一个所喜悦的地方居住,你不可欺负他。
律法也吩咐、规定主人,假如他的奴隶因为被主人打了,是失去一只眼睛或牙齿的话,就要释放他的:
【出 21:26-27】“人若打坏了他奴仆或是婢女的一只眼,就要因他的眼放他去得以自由。若打掉了他奴仆或是婢女的一个牙,就要因他的牙放他去得以自由。”
我们没有理由相信,这个奴隶制度在君王时期之后,或这个神治社会之后是继续的。在申命记第二十章11-14节那里,所提供的奴隶的一些的规条,是因为上帝应许给以色列人得胜,因为他们是神的圣洁的子民,这种得胜的应许的一个的延申(申命记第二十章3-4节)。上帝一再地清楚指出,以色列人得胜是一个超自然的胜利,所以上帝一再地劝告以色列人,要把他们的军队减少。上帝就劝告以色列人,他们的军队不可以太大:
【申 20:5-9】官长也要对百姓宣告说:‘谁建造房屋,尚未奉献,他可以回家去,恐怕他阵亡,别人去奉献;谁种葡萄园,尚未用所结的果子,他可以回家去,恐怕他阵亡,别人去用;谁聘定了妻,尚未迎娶,他可以回家去,恐怕他阵亡,别人去娶。’官长又要对百姓宣告说:‘谁惧怕胆怯,他可以回家去,恐怕他弟兄的心消化,和他一样。’官长对百姓宣告完了,就当派军长率领他们。
所以,军队中很多不适合打仗的,就不必去从军。
今天,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和当时的以色列一样,在上帝面前做约民,没有这种的地位的,所以上帝并没有对任何现代的国家应许打仗必定得胜,也没有批准因打胜仗而养奴。但是,上帝也没有明文地禁止养奴。反过来说,圣经也没有任何的教训禁止我们推翻奴隶制度。我们下面会看到,圣经里有很多的重要的原则是鼓励我们去推翻奴隶制度的。
第二小段:希伯来人的奴隶。
在旧约圣经里,另外一种的奴隶制度,就是限制于在约的群体里面希伯来人的。出埃及记第二十一章1-11节,利未记二十五章39-55节,申命记十五章12-18节。
【出 21:1-11】“你在百姓面前所要立的典章是这样:你若买希伯来人作奴仆,他必服侍你六年,第七年他可以自由,白白地出去。他若孤身来,就可以孤身去;他若有妻,他的妻就可以同他出去。他主人若给他妻子,妻子给他生了儿子或女儿,妻子和儿女要归主人,他要独自出去。倘或奴仆明说:‘我爱我的主人和我的妻子儿女,不愿意自由出去。’他的主人就要带他到审判官那里,又要带他到门前,靠近门框,用锥子穿他的耳朵,他就永远服侍主人。“人若卖女儿作婢女,婢女不可像男仆那样出去。主人选定她归自己,若不喜欢她,就要许她赎身;主人既然用诡诈待她,就没有权柄卖给外邦人。主人若选定她给自己的儿子,就当待她如同女儿。若另娶一个,那女子的吃食、衣服,并好合的事,仍不可减少。若不向她行这三样,她就可以不用钱赎,白白地出去。”
【利 25:39-55】“你的弟兄若在你那里渐渐穷乏,将自己卖给你,不可叫他像奴仆服侍你。他要在你那里像雇工人和寄居的一样,要服侍你直到禧年。到了禧年,他和他儿女要离开你,一同出去归回本家,到他祖宗的地业那里去。因为他们是我的仆人,是我从埃及地领出来的,不可卖为奴仆。不可严严地辖管他。只要敬畏你的上帝。至于你的奴仆、婢女,可以从你四围的国中买。并且那寄居在你们中间的外人和他们的家属,在你们地上所生的,你们也可以从其中买人,他们要作你们的产业。你们要将他们遗留给你们的子孙为产业,要永远从他们中间拣出奴仆,只是你们的弟兄以色列人,你们不可严严地辖管。“住在你那里的外人,或是寄居的,若渐渐富足,你的弟兄却渐渐穷乏,将自己卖给那外人,或是寄居的,或是外人的宗族,卖了以后,可以将他赎回。无论是他的弟兄,或伯叔,伯叔的儿子,本家的近支,都可以赎他。他自己若渐渐富足,也可以自赎。他要和买主计算,从卖自己的那年起,算到禧年,所卖的价值照着年数多少,好像工人每年的工价。若缺少的年数多,就要按着年数,从买价中偿还他的赎价。若到禧年只缺少几年,就要按着年数和买主计算,偿还他的赎价。他和买主同住,要像每年雇的工人,买主不可严严地辖管他。他若不这样被赎,到了禧年,要和他的儿女一同出去。因为以色列人都是我的仆人,是我从埃及地领出来的。我是耶和华你们的上帝。”
【申 15:12-18】“你弟兄中,若有一个希伯来男人,或希伯来女人被卖给你,服侍你六年,到第七年就要任他自由出去。你任他自由的时候,不可使他空手而去。要从你羊群、禾场、酒榨之中,多多地给他,耶和华你的上帝怎样赐福与你,你也要照样给他。要记念你在埃及地作过奴仆,耶和华你的上帝将你救赎。因此,我今日吩咐你这件事。他若对你说:‘我不愿意离开你’,是因他爱你和你的家,且因在你那里很好。你就要拿锥子将他的耳朵在门上刺透,他便永为你的奴仆了;你待婢女也要这样。你任他自由的时候,不可以为难事,因他服侍你六年,较比雇工的工价多加一倍了。耶和华你的上帝,就必在你所作的一切事上赐福与你。”
这些可以被称为是希伯来仆人的法律。傅兰姆说,我有一点迟疑称这些作为奴隶制度,因为利未记第二十五章39-40节说,在这种的关系里,主人不可以要求他好像奴隶这样来服侍他,他像一个雇工,像一个寄居者。虽然如此,这个关系的确是因为一个人卖自己的身而成立的(利未记第二十五章39节上,出埃及记二十一章第2节,申命记十五章12节)。
一个人可能卖自己的身做奴隶,或者一个主人可以从另外一个人去买一个希伯来的犹太人的仆人的。典型地来说,一个人卖自己呢,一般都是为了还债,或者他那么贫穷,他根本不能够支持他自己和他的家人的(利未记二十五章39节)。这样子,主人可以卖这个奴隶给其他人的。所以,我相信奴隶制度来形容这种的关系是恰当的。利未记二十五章39节的重点是说,这种希伯来的奴隶的奴役,他们的服侍,是应该比较像雇工,而不像外邦人的奴隶的。
这种的奴隶制度里面,最突出的特点就是说是有一个宗旨的实现的。出埃及记二十一章第2节,这个希伯来人的奴隶要服侍六年,第七年他就可以白白地出去自由了。在申命记第十五章第12节也有同样的条款。利未记二十五章40节,释放的时候是禧年。这里没有完全地清楚说,这两种的条款是怎么样地协调的。可能圣经的教导就是说,那个奴隶不论是在第七年或者是禧年都要被释放,总之哪一个比较早,就哪一年被释放。圣经也没有很清楚地说,这个第七年的释放,是怎么样与这个安息年结连的,因为安息年以色列人应当让地也安息。
申命记第十五章是以地要得安息,是在这个大范围里面讨论奴隶的。但是,出埃及记第二十一章并没有提到安息年,是这样说的,一个奴隶的任期是六年,也不是说要等到下一个安息年。不论如何,这里我们看到,第四条诫命里面的重点“安息”、“释放”,还有“六加一”,这些的样式在奴隶制度里面也出现的。我们下一讲继续讲希伯来人的奴隶制度。
提示:逐字稿文字只限于个人和教会私下学习交流,目的是造就教会和教会负责带领、讲道的同工们;未经同意,请勿擅自在其它网站或平台转载和刊登课程的逐字稿;课程的逐字稿和图片的版权归「中华展望」,禁止复印出版等商业用途。当文字和录音不符时,以录音为准。愿上帝赐福文字编辑和校对的肢体来雅正!若是有修改的地方、奉献支持或是其他任何问题请使用以下邮件方式联系我们。中华网络圣约学院ccnci.org中华展望圣约学院 [email protected](PayP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