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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伦理学_36章02讲_刑罚的理论(续);监狱

The Doctrine of the Christian Life Chapter thirty six Session two基督教伦理学第三十六章第二讲

主讲:林慈信牧师_校对:刘加立弟兄_英文:陈弟兄_文字:自由的荣耀弟兄

我们现在来到“刑罚”理论的第五点。第一是“制止”(deterrence);第二是“道德重整”(reformation);第三是“赔偿”(restitution);第四是“约束”(restraint)。

现在我们来到第五个动机:taxation(征税)。

这个就是为什么有这么多的汽车超速监视区,“征税”就是背后的目的或者动机。因为汽车那个速度的限制可能完全是不符合现实的,而这个罚款也是过高的。但是,这条法律是让市政府能够赢利,甚至乎可以盖一栋新的市政府办公大楼。在这种刑罚的动机,市政府就让犯法的人作为支持市政府经济上需要的人了。我不知道圣经有任何的经文批准刑罚是为了赢利的。但是,这个并没有阻止很多美国的市政府或者县政府这样做。

第六,retribution报应。

这种的动机就是说,为什么我们刑罚一个犯罪的人呢?就是因为他配受这个刑罚。我们假设宇宙里面有一个客观的道德的秩序,根据这个秩序,犯罪的人是应该受惩罚的,当他犯法的时候他应该受惩罚。这个“应然”(ought)或者“应该”是存在的,不论刑罚是制止这个犯罪者,给他有道德的重整,或者扮演其他的角色。当然,根据基督徒的或者基督教的世界观,这个客观的道德秩序的来源就是三一真神。除了三一真神以外,我们没有任何的根据建立宇宙的道德的秩序的,请温习本书的第四章。

下面是一些的观察。有一些的观察(observations)正如物理学家想要把“万有引力”、“电磁”(electromagnetism),还有不论是弱的或者是强的核子的势力约化为一个统一个势力(A single force),这样子他们就可以造成一个解释万事的理论(theory of everything)。同样的,伦理学家也想要把这些刑罚的动机约化为一个“刑罚论”(the theory of punishment)。很多时候,刑罚的理论就约化这些动机成为一个,或者他们试图去解释这些的动机是如何关联的。这些不同的动机并不容易把它组织成为一个统一的理论的,deterrence(制止),还有reformation(道德重整)是往两个很不同的方向去处理个别的罪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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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一个刑法学家他主要是制止社会犯罪的话,他一般会推荐一个非常严厉的惩罚,让整个的大众受到警告,这样子达到最高的效果。反过来说,假如他是赞成道德重整的话,他就会设计一些比较轻微的惩罚,可能是一个奖和罚的系统,不单单是制止犯罪,而且鼓励善行。假如约束是那个主要的目的的话,那又可以有其他的惩罚,譬如说“放逐”、“监禁”、“软禁”等等。这些与道德重整没有什么大的关系,也并不怎么样制止社会的人士犯同样的罪的。

但是restitution(赔偿)在整个的刑法学里面又扮演什么的角色呢?restitution(赔偿)多年来是“民事律”(civil law)很重要的一部分,但是在“刑事律”(criminal law)多年来是被忽略的。最近这几年来,victim’s rights movement(受害者的权利运动)再次地让人们注意“赔偿”这个主题,可能这样来支持“赔偿”的理论。可以说“赔偿”是“制止”的一个层面,或者“道德重整”的一个层面。但是,一般来说不仅仅是制止或者道德重整,不是与这两个连在一起的,赔偿并没有跟制止连在一起成为一个统一的观点的。

retribution报应呢,我觉得是那个关键的概念,去让我们达到一个完整的、统一的刑法的理论。很多人批评“报应”,说这个是从我们野蛮的文明的过去所留下的一个遗物,好像一种神话,所以没有什么刑法学的价值的。但是,我猜想在过去五十年,有C. S. Lewis(路易斯)的文章The humanitarian theory of punishment(《人道的刑罚理论》),还有其他的文章。在这些文章的影响之下,现在我们可以讨论刑法学里的报应,而不会成为社会的笑柄了。

  1. S. Lewis(路易斯)指出,刑罚还有其他的动机,假如并不是根据一个“罪有应得”Just Deserts这个理论的话,其他的动机是不公道的。假如deterrence “制止”是唯一考虑的因素,那么我们也可以支持刑罚一些无辜的人,就是为了制止社会其他人犯罪呀。根据这个看法,被惩罚的人是否有罪并不重要,只要他在大众面前显得是有罪就可以了。假如“道德重整”是唯一的问题的话,那我们也可以这样子来作一个论点:说每一个人都被惩罚,因为我们每一个人都需要道德重整。

很明显地,这种的道德重整的计划是不公道的,除非这个律法指出哪一些人是deserve配接爱、应当接受道德重整的计划的。同样的分析可以去分析restitution “赔偿”,还有restraint(约束),甚至乎征税(taxation)。圣经里的摩西的律法是同意retribution(报应)的,“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另外一个retribution(报应)的同义词就是justice(公义)。人需要接受他们配得的惩罚的,不是更多,也不是更少。Deontology,世俗伦理学里的“道义论”(deontology)(参考本书第四到第七章)是支持这个原则的,有别于teleology(目的论),还有“存在主义”的伦理的系统。

我再说一次。在世俗的伦理理论里面,“道义论”是支持这种的“报应”的概念的,“目的论”和“存在论”就不能这样地支持。但是,正如我们在本书第七章看到,“道义论”的这种世俗的伦理,并不能找到一个似乎合理的权威,去决定绝对的报应的准则。简单地说,公义的刑罚必须以基督教的有神论作为大前提。也就是说,只有事先相信基督教的有神论,才能够设立公义的刑罚的。

现在我们来到第二大段:prison(监禁)。

根据摩西的律法,刑罚是包含了restitution(赔偿)(有的时候是双倍的赔偿)、死刑(capital punishment)(有的时候可以赎命的),还有“打”(beating)(申命记二十五章1-3节,箴言十九章29节),还有一些礼仪上的献祭,甚至乎被放逐。所以在摩西律法中有这五种的惩:“赔偿”、“死刑”、“被打”、“献祭”或者是“被流放”。不能够赔偿的人,就要卖己身做希伯来人的奴隶了(参考本书三十四章)。在某些的情况也有独特的一些的安排,比方说,那些过失杀人的、误杀人的可以逃到逃城那里去(本书的第三十五章)。还有,假如一个勾引女子的,这个女子的父亲假如同意的话,就必须要娶这个女子为妻,不然的话,就要付出很大的罚款。(出埃及记二十二章16-17节)

很明显地,以色列的审判官在决定这个惩罚有多大、多小的时候,很有这个弹性的。这些的个案律法并没有涵盖所有有可能发生的事、所有的情况,只不过是给了一些有代表性的先例而已。有些律法又没有设定刑罚,譬如说,对一些在打官司的时候偏袒的怎么处理(出埃及记第二十三章第3节),或者没有救好仇敌的走偏路的、走迷的一些牲畜(出埃及记二十三章4-5节),还有很多其他。但是,有的时候,我们没有做这些安排的时候,上帝还是会审判这个以色列的国家的,好像以色列没有每七年让地得到安息。

很重要的是,“监禁”(imprisonment)(也就是今天法律惩罚最重要的一个方法)在整个的摩西律法里面是找不到的。圣经里提到在埃及的监狱(创世记三十九章19节-四十章23节),又提到非利士人的监狱(士师记十六章21节),亚述国的监狱(王下十七章第4节),巴比伦的监狱(王下二十五章27节)。后来,以色列的君王也用监狱来拘留那些反对他们的人(历代志下十六章10节,十八章26节),还有新约时期的统治者也是这样做的(马太福音第四章12节,使徒行传五章18节)。但是,摩西律法从来没有指定,犯某一种的罪应当受多长时间的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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