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页面

基督教伦理学_37章01讲_第六诫:保护生命.引言;堕胎

The Doctrine of the Christian Life Chapter thirty seven Session 1基督教伦理学第三十七章第一讲

主讲:林慈信牧师_校对:刘加立弟兄_英文:陈弟兄_文字:自由的荣耀弟兄

The sixth commandment,第六条诫命:Protecting life(保护性命)。

第三十七章本章的标题,也可以做为前面第三十五、三十六章的标题的,因为第六条诫命本身就是关乎性命的保护,但是,本章的着重点不一样。

首先,第三十六章主要是处理政府的决策,本章主要是处理个人的个别的决定。当然,在很多的意义上,所有的“生”和“死”的问题都是关乎社会,也是关乎个人的。

第二,第三十六章主要是指出一些的上帝容许杀人的一些的情况,死刑还有公义的战争。而本章第三十七章呢,主要是关注上帝不允许的杀害,不论社会是否容忍这些杀害。Liberal secularists自由派的“世俗主义者”一般都会反对在打仗的时候杀害,也都会反对死刑。但是,他们一般会接纳堕胎跟安乐死。

我的观点是,合乎圣经的伦理学所教导的刚好是相反。当然,我们承认战争跟死刑不一定每次都是公义的,我们也需要承认,有的时候我们不应该用尽所有的方法使人能够活下去。有的时候,当一个人靠近死亡的时候,甚至乎包括一些还没有出生的胎儿,我们需要允许他们死。所以,这里有许多令事情更复杂的因素需要我们谨慎地思考的。

本章的第一大段:abortion堕胎。(注脚一)For longer discussion of abortion,若要读一篇关于堕胎的更详细的讨论,请看:Orthodox presbyterian church正统长老会第三十八次的年会记录(1971年)135-157页,是在OPC.org那里可以找到的。傅兰姆说,我是这篇报告书主要的作者,我也把它放在我自己所写的Medical ethics《医药伦理学》这本书的一个附录。Medical ethics是P&R出版的,1988年。

好,堕胎,第一大段。圣经没有明文地提到堕胎,但是它暗示了关于没有出生的孩童的价值。当我参与我自己所属的宗派一个委员会,要处理这个问题的时候,有人就会这样说,圣经不应该关于堕胎采取立场,因为圣经没有明文地禁止堕胎。他们说,“唯独圣经”(Sola Scriptura)这个原则禁止教会评论圣经没有提到的题目。但是,正如我们在本书第十一章看过,这个就是误解了圣经的完备性或者足够性Sufficiency of Scripture。圣经的完备性或者足够性,并没有限制教会只宣讲圣经明说的一些的话。不是的。圣经的完备性的意思就是说,Scripture alone provides us with Divine Words,唯有圣经给我们神所说的话。and therefore, all the church’s teachings must be applications of those Divine Words,所以,教会的教导必须是应用这些上帝所说的话。But the nature of application,但是,应用本身就是要把圣经的话来使用,指出那些在圣经以外的一些情况圣经的话是如何地适用的。

The very nature of application is to take the Words of Scripture and show their relevance to situations outside Scripture。假如我们被禁止做这种的应用的话,那我们就不能使用圣经啦,只能够朗诵圣经而己。You shall not steal(不可偷盗)就是暗示你不可以偷嘛,神学院老师钱袋里面的钱,除非他有同意,你不能去拿的。You shall not murder,不可杀人,就暗示,你不可以杀那些没有出生的胎儿或者儿童,就是说你不可以堕胎。

(下面有很多的小段,头五段都是经文)

第一小段,出埃及记二十一章22~25节。圣经里特别关于堕胎的经文,其中一段就是出埃及记二十一章22-25节。

未经同意,请勿擅自在其它网站或平台转载和刊登课程的逐字稿;课程的逐字稿的版权归「中华展望」,禁止复印出版等商业用途。

中华网络圣约学院ccnci.org中华展望圣约学院[email protected](PayPal)

【出 21:22-25】“人若彼此争斗,伤害有孕的妇人,甚至坠胎,随后却无别害,那伤害她的总要按妇人的丈夫所要的,照审判官所断的受罚。若有别害,就要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

这段经文形容了两种可能的情况。第一种是22节,我称它做“个案A”;第二是23-25节,我称它作“个案B”。我会提出三个不同的解释。第一个是life birth解释,就是婴孩、活的、生出的解释;第二是“miscarriage”流产的解释;第三是克莱恩后期的解释(later Kline interpretation)。虽然有人认为第二方面的解释好像支持堕胎,但是我是认为这三种的解释都是不支持堕胎的。

第一,The life birth interpretation,婴孩安全诞生的解释。这个是我所支持的。在个案A这个希伯来文说,her children come out,第22节,随后却无别害。her children come out她的孩子生出来,最自然的解释就是一次的早产(Premature birth),这里用了复数“儿童们”是令人困惑的。但是,很明显地他是在考虑,有的时候可能是双胞胎或者不止一个婴孩。因此,What happens is,这里所讲的事情就是说,A woman somehow gets involved in abroad between men,一个妇女在两个男人打架中间插在其中,and one strikes her,其中一个人打她,as to cause her to give birth premature,让她早产。

虽然如此,除了这个早产本身的痛苦跟困难,别无他害(No harm)。希伯来文的这个短句不是确定的(indefinite),Not specifying who is not harmed,没有说谁没有伤害。既然不确定,我们就应该这样解释,让母亲没有受到伤害,孩子没有害,或者母亲跟孩子都没有害。既然没有伤害,这里法律的问题只是处理Induced birth itself,早产的这个问题,and the pain and suffering,这个生产的痛苦。Compared a similar case in 21:18~19,可以比较出埃及记第二十一章18-19节的一个类似的个案。

【出 21:18-19】“人若彼此相争,这个用石头或是拳头打那个,尚且不至于死,不过躺卧在床,若再能起来扶杖而出,那打他的可算无罪;但要将他耽误的工夫用钱赔补,并要将他全然医好。

回到这个个案A,就是二十一章的第22节,这个妇女的丈夫是由他来决定刑罚,与审判官一同地来决定,同时要决定怎么样地赔偿。个案A和个案B唯一的不同,乃是说在个案B有伤害,这个伤害也是非确定性的(indefinite)。所以,我们应该是这样解释,是母亲或者孩子,或者双方都受害。这里法律对审判官的指导乃是说,以命还命、以眼还眼等等,是一个很长的一句the law talion,就是以眼还眼这种的宣告。在最坏的情况,假如有死亡的话,那个打人的就需要赔命,杀一个没有出生的孩童是要受死刑的(a capital offence)。

请注意,经文并没有说那个打人的是故意地要导致伤害的,假如打下去是杀了这个孩子,这个孩子的死亡在某个程度上可以说是意外的(accidental)。假如这个打人的故意要杀这个孩子的话,他的那个罪就更加的严重了。堕胎就是故意地杀害一个没有出生的孩子,所以,So abortion is even worse than the action set here to be a capital crime,所以,这里已经讲到一件要配受死刑的罪刑,堕胎是比这里讲到的更加的严重。So underlying birth interpretation,所以,假如我们用这里第一种的解释,就是这个婴孩是安全诞生的话,This passage has strong Pro-Life implications,这段经文对反对堕胎是暗示得非常强烈的。

第二种解释,有人认为第二种解释(就是“流产”)是好像比较支持堕胎。但是,我并不这样认为。根据第二种的解释,在个案A,her hildren come out(孩子出来)是在形容一次的流产,或者是still birth(生下来就死了)。No harm(无害)主要是指母亲无害,不是孩子无害,因为孩子已经受到最大的伤害,已经死了。在个案A,杀掉这个孩子是用罚款来刑罚的,由丈夫和法官来决定。但是,在个案B,母亲也受害,这里以眼还眼的律例就生效。

所以,杀了这个母亲是要受死刑的,杀了这个孩子并不需要,后者只需要罚款。支持这第二种解释的人往往这样说,这种的解释是支持堕胎的。他们的论点是,不同的刑罚就暗示不同的地位,既然杀母亲是要受死刑,杀孩子只需要罚款,孩子就不是一个有位格的人,没有完全的活下去的生命的权利。因此,在某一种的情况之下,我们应当支持堕胎。

(下面是傅兰姆的回应)

就算你用这个第二种的解释,这段经文是没有这种的暗示的implication,没有这种的含义的。根据摩西的律法,我们不可以从刑罚去讲到一个是否有位格的人这个结论的,We cannot reason from penalty to personhood。同一章出埃及记第二十一章第32节,那里提到杀一个奴隶、让一个奴隶死亡是要罚款,因为从某一种意义上来说,奴隶是财产(参考第21节)。但是,我们不能够这样子推论说,奴隶就不是一个完整的有位格的人,他没有权活下去,这绝对不能支持这种的说法。因此,从出埃及第二十一章22-25节的这个流产的解释,我们不可以做出一个推论说,还没有出生的孩子不是一个完整的有位格的人,说他没有生命的权利。

因为,比这个不同的刑罚更重要的是什么事实呢?是说it is a crime to destroy an unborn child,毁灭了一个没有出生的孩子是一个罪行。On both interpretation,不论是第一种或者第二种的解释,这段经文给怀孕的妇女和他们还没有出生的孩子们有特别的保护。所以,就算用流产这个解释,这段经文的含义还是反对堕胎,还是Pro-life的。

下面我们来讲第三个的解释the third interpretation,我称这个作“克莱恩后期的观点”(The later Kline view)。克莱恩Meredith G. Kline多年来在威敏斯特、在费城,还有哥顿神学院,还有威敏斯特加州神学院任教,是当代一个最有创意性的旧约神学家。傅兰姆说:我把这第三种的解释称为是克莱恩后期的观点,因为有一段时期,克莱恩在一篇没有发表的文章里支持那个流产的观点的。但是,在1977年他发表了一篇的文章,那里他所采取的立场是非常反对堕胎的strongly Pro-life。但是,又跟我们所考虑到的前面两个解释不一样。这篇文章出现在Journal of the evangelical theological society(JETS)(1977年,卷二十,页193-201),这种的解释是靠非常艰难的解经的一些的论点,所以,我这里只是提出一些跟我们有关的要点就是了。

根据这个观点,个案A,There is no harm to the child,孩子没有受到伤害,但是的确是打到母亲,让她死了,The fine in effect, a ransom for the life of the striker,因此,罚款就是赎回打人那个罪犯的性命的。

个案B,孩子受伤或者死了,所以,以眼还眼的原则就应用,包括死刑。正如第一种的解释一样,这个观点对让孩子死或者对让母亲死,那个所规定的刑罚是一样的。这个含义就是说,母亲和孩子同样地都是有位格的人,Regarded equally as persons,都有生命的权利的。因此,出埃及记的第二十一章第22-25节,不论你用三种的解释哪一种的解释,都用律法来保护还没有出生的孩子的。

提示:逐字稿文字只限于个人和教会私下学习交流,目的是造就教会和教会负责带领、讲道的同工们;未经同意,请勿擅自在其它网站或平台转载和刊登课程的逐字稿;课程的逐字稿和图片的版权归「中华展望」,禁止复印出版等商业用途。当文字和录音不符时,以录音为准。愿上帝赐福文字编辑和校对的肢体来雅正!若是有修改的地方、奉献支持或是其他任何问题请使用以下邮件方式联系我们。中华网络圣约学院ccnci.org中华展望圣约学院 [email protected](PayP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