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论_44 基督的位格与工作_赎罪的原由与必须性(续)

主讲:林慈信牧师_校对:刘加立_文字:XSS姐妹

基督的位格和工作第44讲。我们上一讲讲到基督赎罪的大功的原因是上帝的美意,而这个美意不是随意的,不是任意的,有上帝的爱和上帝的公义作为祂的永恒计划的根据的。

  1. 上帝结合了祂的爱与公义。

In Love and Justice Combined.

最后,第三个小点是神的爱和神的公义是并存的,是结合的。我们必须要避免在这点上一面倒。假如我们认为基督的赎罪只不过是因为上帝的公义,那我们就对上帝的爱不公道了。上帝的爱也是基督赎罪的原因。这样子,就让那些对满足神的公义的赎罪观的敌人,就是那些不喜欢讲到满足神的公义的这种的基督徒,就给他们借口来说:“你看,上帝是有仇恨的,祂只想要自己得到尊荣而已。”就是假如我们只讲公义不讲爱的话,可以导致这样的逻辑的结论:上帝是要报仇的,因为祂的尊容被抢夺去了。

反过来,假如我们认为赎罪只不过是表达了上帝的爱,反过来,假如我们只是讲神的爱是基督赎罪的原因,基督的赎罪表示神的爱,我们就对上帝的公义和上帝的真理又不公道。我们就会把基督的受苦和基督的死约化成一个不能解释的一个怪象。上帝献出祂的独生子来受这么严峻的苦难,这么羞耻的死,这个事实是不能只是用祂的爱来解释的。我再说一遍,这个是对我们福音派其实是当头棒喝的。上帝献出祂的独生子,受这么严峻的,这么苦独的苦难,这么充满羞耻的死。这个事实,假如只是用祂的爱来解释的话是不足够的。你同时要看到上帝的公义,有祂的圣洁、公义的要求。好,这段是讲赎罪的原因。

  1. 赎罪的必须性:教会历史上的不同观点。

Historical Views respecting the Necessity of the Atonement.

下面这段是讲赎罪的必须性。就是说,是不是耶稣基督必须要来舍命、赎罪呢?不同派别有不同的看法。第一派认为,基督的赎罪是不必的。第二、第三派都有改革宗的代表。第二派是赎罪是相对的必须或者理论的必须。这个意思乃是说,既然上帝预定了、谕旨了要救罪人,因此基督赎罪是必须的。这个是所谓相对的,不是绝对的。然后第三个看法是伯克富比较支持的,是赎罪是绝对必须的。那在第二跟第三种的看法之间,我想有不同的,等一下我们读的时候你看到有不同的改革宗的神学家,有些支持绝对的必须,就是第三个观点。而假如我没有记错的话,约翰慕理的《再思救赎奇恩》,他两者都支持,不过可能偏向第二种的。就是既然上帝谕旨了,这个既然,就是那个所谓相对的必须那个相对的意思,相对于父神的谕旨,所以赎罪是必须的。

  1. 赎罪不是必须的。

That the Atonement was Not Necessary.

好,我们先来看那些认为基督的赎罪,就是这样子钉十字架的赎罪是不必的。中世纪经院哲学的唯名主义(Nominalism)认为,赎罪是完全是上帝任意搞出来的。根据司各脱,他认为基督的赎罪,祂本身不是必须的,乃是因为上帝的任意或者随意的旨意,因此是必须的。Duns Scotus(司各脱)不认为基督的受苦有着无限的价值。他认为基督的受苦就是等于上帝需要得到的满足(satisfaction),就是满足律法的要求。就是耶稣基督所付上的刚好就是代替了我们需要满足上帝的那些,上帝就喜悦地接纳祂的受苦。根据司各脱,上帝也可能接受其他的取代品,甚至乎上帝也可能成就救赎,而不要求任何的代罪或者是satisfaction,不要求任何的方法来满足律法的要求。司各脱也不承认赎罪是必须的。祂就把赎罪的必须性这一条的注释就除去了。他不认为上帝的公义是绝对要求犯罪必须受惩罚,他不承认人犯罪上帝必须要惩罚。对他来说什么叫上帝的公义呢?就只不过是上帝是道德的、是公道的、是正直的,上帝所做的一切毫无败坏,毫无罪孽。我再说,所以这个很奇怪的看法,就是上帝是公义的,但是并不是说万不以为有罪的为无罪,上帝不一定要求犯罪就要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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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16、17世纪,Hugo Grotius,宗教改革之后的一个神学家,也与司各脱一样的,认为上帝的律法是表明了、执行了祂的旨意。没有错,上帝的律法是表明了上帝的旨意,也是一个positive enactment,是上帝的旨意的正面的执行。但是,上帝也可以放松祂的律法,上帝也可以放开祂的律法,不理也可以。总之,上帝要不要惩罚罪人是由祂随意来决定就可以了。阿米念主义那一派,我们是指荷兰的阿米念主义,也有这种的看法的。他们完全不承认上帝必须要执行律法,是不必的。就是当上帝要显明祂的恩典的时候,祂不必执行祂的律法,祂可以不要求代罪而赦免人的罪的。你看到没有,除去上帝的公义来讲上帝的爱是很危险的。

好了,现在我们就来到19世纪初,士来马赫跟黎敕尔,这些都是第一代的,就是康德之后第一代的现代自由派神学家。士来马赫跟黎敕尔对现代神学是影响非常大的。他们就完全丢弃了这个赎罪是有一种法律上的因素的观念,就是说赎罪是一个执行法律的一个的概念。那我们前面讲过奥秘和道德影响说,就是这两位神学家。他们完全反对基督的赎罪是客观的,因此当然就是不必的了,是不是必须的。跟着他们的现代的自由派神学,一般来说都认为什么叫做赎罪(atonement)呢?就是改变罪人的道德的状态,而带来的神人和好。

各位可以去查一查罗3:25,基督成为我们的挽回祭。你假如去查现代中文译本,不是新译本,是现代中文译本,英文叫做Good News Bible,就是偶尔会有一些的一两笔的素描的图画的那本。你去查挽回祭,罗3:25,翻译翻成什么呢?你就会看到这个系统神学讲救赎论,这些很学术的一些的争辩,是直接影响翻译经文的。总的来说,挽回祭已经是不流行了,所以NIV就翻成赎罪,不过把挽回的概念放在注脚。我预测,再过几年,那个Today’s NIV,今日NIV,就把这个平息父神的愤怒这个注脚慢慢慢慢的就会消失了。那再进一步的,就会把赎罪或者挽回祭说成是与神和好。就是一步一步地冲淡上帝的公义,上帝必定要执行律法。有些的自由派神学家认为道德上赎罪是必须的,但是法律上是不必的。

  1. 赎罪只是理论上,相对的必须而已。

That it was Relatively or Hypothetically Necessary.

好了,下面我们就来看,其实我们下面看到那些大部分都是正统的甚至乎改革宗的一些的思想家,我们来看为什么基督是必须要上十字架的呢。现在我们看第二个观点,就是相对的来说是必须的。在早期跟中世纪的最著名的教会教父,就是阿塔拿修(直接影响《尼西亚信经》的阿塔拿修),奥古斯丁(第五世纪的),还有阿奎那(中世纪的最伟大的神学家),三个都是A字母开始的,Athanasius,Augustine,Aquinas。他们都不相信赎罪的绝对必须性,他们认为是hypothetical necessity,一个假设的必须性。

我们慢慢来看。因此阿奎那与安瑟伦的观点就不一样,但是也跟这个Duns Scotus(司各脱)的也不一样。宗教改革的时期,马丁路德、慈运理、加尔文,都不跟着安瑟伦来讲基督赎罪是绝对必须的。什么意思呢?那我们还没有快快做结论之前你先看懂,路德跟加尔文,他们认为耶稣基督上十字架是因为神的主权的自由意志。简单的说,都是因为上帝永恒的谕旨。再说一次,基督必须上十字架,因为父神或者是神在永恒里已经谕旨基督要上十字架。这个观点也是Seeberg(是写一本很好的教义历史教科书的神学家),Mosley,Stevens,Mackintosh,Bavinck(巴文克,非常伟大的100年前的改革宗神学家),Honig,等等。

加尔文是这样说的,下面这段的是伯克富引用加尔文的话,我们必须要深深地关注这件事。什么事呢?就是那位要来到世界上做我们的中保的,就是基督,必须是完全是神,完全是人。假如我们去探究为什么基督或者我们的中保必须是又是神又是人呢?这个必须性不是绝对的必须性,而是留自上帝的谕旨。因为人得救完全是靠上帝的谕旨。对于我们来说最好的,就是我们的救恩,我们的救法,都由我们的充满怜悯的天父来决定的。换言之,基督的赎罪,基督上十字架是必须的,因为父神主权的决定,要按照这个条件来赦免罪。再来,就是说上帝,祂预定好了祂赦免罪不要用其他的方法,就是要透过代罪、受惩罚来赦免罪。既然是如此,那当然基督必须要上十字架。祂必定要成为那个代罪的救主。

这种立场很自然就让人高举上帝的主权的自由的意志,或者主权的旨意,来安排人得到救赎的方法。后来的一些的神学家,就是路德跟加尔文之后的,比方说Beza,Zanchius,Twisse,Twisse是《威敏斯特信仰告白》写成那个时候那个大会的其中一个领袖,他们都这样看。但是按照Voetius认为,这个也是一位宗教改革之后的改革宗的神学家,他认为Beza,就是加尔文的继承人,其实是早期就认为相对必须,后期,晚年,认为是绝对必须。

  1. 赎罪是绝对必须的。

That it was Absolutely Necessary

好,第三个立场,基督上十字架赎罪是绝对必须的。在第二世纪下半的爱任纽这位教父就已经教导基督赎罪是必须的。在中世纪安瑟伦也同样地强调。改革宗的神学家一般来说也非常的支持这个观点,就是说在路德、加尔文之后的改革宗神学家就比较支持这个绝对必须性。什么意思呢?包括Voetius,Mastricht,Turretin,à Marck(à Marck是荷兰的敬虔的宗教改革运动的一个领袖),还有约翰欧文,清教徒的神学大师。他们都认为基督赎罪是绝对必须的,特别是因为上帝的公义,这个是上帝的属性之一。上帝必然要维持祂的圣洁,恨恶罪和罪人。上帝必然要在罪人身上执行他们配得的惩罚的。所以,代罪赎罪,基督的赎罪是唯一的方法,好让上帝同时能够赦免罪,同时也能够满足祂的公义。

再讲一次,这个必须性,绝对的必须性就是说上帝是公义的,祂一定要维持祂的圣洁、公义,祂一定是恨恶罪的,有罪的祂一定是要惩罚才是公义嘛。所以假如上帝要赦免罪的话,祂不能够不理祂的公义,祂一定要满足祂的公义的。这个也是宗教改革或者改革宗的不同的信条的立场。伯克富说,这个是最令人满意的观点,也是最符合圣经的教导。你若不承认这一点就等于不承认上帝的惩罚罪的公义,你不承认这个是上帝本质上必须有的属性。虽然路德、加尔文等等,他们并没有意思要否认神的公义。

好,那这里有两个可能性,上帝是公义的,祂必定要惩罚罪;既然上帝是这样的一位上帝,当祂要赦免罪人的时候,祂必须要满足祂的公义,必须要维持祂的公义和圣洁,也就是说必定要维持祂的律法,必定要遵守有罪的话必须有惩罚,所以祂就让祂的儿子来承担这个惩罚。前面那个相对的必须性的看法,就是路德、慈运理和加尔文的的看法,就是说上帝主权的决定赎罪的方法是如此。既然上帝决定了,当然基督是要上十字架的,因为这个是上帝所决定的。

我个人的意见是这两派都有它的长处,所以约翰慕理也没有那么的武断。你看,改革宗的大祖宗加尔文站一边,第二、第三代的改革宗的大师站另外一边,这个就说明了有一些事情是没有那么的绝对。因为这个问题本身不是说你可以就随便抓几段经文就可以解决的。当然,两派都同意基督上十字架是必须的,两派都同意上帝是公义的,是圣洁的。总之我们不能够接受那种说:“啊,都是因为上帝的爱,基督的爱啦。”那个是不够的,那绝对是不足够的。基督是必须要来满足父神的公义,一方面遵守律法、成全律法,一方面来承担我们干犯律法的代价、的惩罚,这个是必须,也是不能够妥协的。但是至于为什么是必须的,是因为上帝的主权预定呢,还是因为上帝的道德本性,祂的公义,因此是必须的呢?那个是可以让我们茶余饭后,或者是让我们失眠的一些很好的讨论的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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