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意志面面观——加尔文主义与阿米念主义的异同》第四讲。

主讲:林慈信牧师_校对:加立弟兄&Jireh.k_文字:蓝海豚姊妹

我们上一讲呢开始讲到阿米念的阿米念主义,然后,我们看到这个阿米念的阿米念主义里面,包含了人不但有自由还是有能力去行善。好了,我们先来看阿米念主义怎么看自由意志。

在哲学和神学历史上,至少有两种的自由观的。第一种,我翻译成为顺性自由compatibilism第二种呢,就是阿米念的是随意自由libertarianism。顺性自由呢,认为人的自由是与他的本性符合的,他内心如何,他的自由,他的选择跟责任也如何。换言之,人的自由,既然是人呢,人是有限的,所以人的自由是有限的。随意自由呢,这完全不一样。随意自由主义libertarianism乃是阿米念主义的核心观念,是阿米念主义最关键性的哲学的预设。(R.K. McGregor Wright)这样来说明随意自由观,他的书是(No Place for Sovereignty)第43到44页他这样说的:“人的意志有先天的能力,自由自在的,在不同的可能中做出选择。”请注意是“在不同的可能中”,这种自由,通常被称为相反选择的能力(the power of contrary choice)或者非决定性的自由(liberty of indifference)。我再讲,是相反选择的能力的(the power of contrary choice),或者非决定性的自由(liberty of indifference)。意思就是说,假如这个自由是真的自由的话,那你肯定可以选择另外一个或者两个三个不同的选择,才算是自由。这一项的信念并没有宣称,意志不被任何事物影响,可是他坚持意志能够胜过这些的影响因素,虽然有这些影响因素还是可以作出选择。至终,人的意志是自由的,不受任何必需的成因左右,人的自由的意志不受一些(necessary causation)一些必需的成因影响他。换言之,人的意志是自主的(autonomous),不受外界事物所决定,没有外界的(determination)。( No Place for Sovereignty这本书1996年出版,43到44页。)请注意,莱哲所说的是,随意自由这个观念呢,承认人的选择会受到次因的影响,可是人的意志可以抗拒它们。从这个意义上来看,人的意志的选择是随意的(indifferent)或者是(arbitrary)的。我的老师(John Frame)傅兰姆这样来分析随意自由,在他的(The Doctrine of God,)《神论》第八章138页,傅兰姆这样说:首先,随意自由论者强调,我们的选择并不是上帝事先决定的,我们的自由不是上帝事先决定的,他们的观点从广义上来说,上帝可能是宇宙的第一因,可是在人类做决定的范围里面,人类是自己行为的第一因,当我们做决定的时候,我们有一种好像上帝这样的独立性的(god-like independence)。其次,随意自由不单单从上帝的主权独立,随意自由不单单是自主的,甚至乎,人也是独立自主的,或者说这个随意自由是与人独立自主的。比方说,我捡起这支笔来,这个跟我这个人愿意我想要捡起这个笔来,跟这个人这个动作相对这个人也是自主的。还是引用傅兰姆138页,我的老师这样说:根据随意自由论,我们的决定必须独立于我们自己,虽然听起来有点吊诡。根据随意自由论,我们的人格可能会影响我们的决定,正如我们临时产生的愿望会影响我们的决定。但是呢,随意自由论者认为,我们总会有自由违背我们的人格,违背我们的意愿去行事,不论这个意愿有多强烈。这个立场,假设了人性中有一部分称为意志,而这个意志,是独立于人性其他所有的部分的,因此这个意志可以做出违背自己一切动机的决定的。这种忽视上帝的主权,甚至乎漠视人的位格、人的人格的自由意志观,经得起考验吗?

第四部分,对随意自由论的批判。

随意自由论在基督教神学中有着漫长的历史的,早期教会很多的教父们都可能持这个立场。直到奥古斯丁与伯拉纠辩论的时候,才开始受到质疑的,从那时以后,教会内就出现了奥古斯丁派还有伯拉纠派,或者有些是半伯拉纠派,或者不稳定的立场。马丁路德和加尔文都持守顺性自由,也就是说主张人的自由是有限的。而苏西尼和后来的阿米念主义就强烈地维护随意自由观。今天随意自由观在福音派和基督教哲学家圈子里面蛮流行的,有些基督徒哲学家认为,唯有采取随意自由论的定义,才能够解决苦难或者邪恶的问题。比方说,普兰丁格Alvin Carl Plantinga在这方面的论点特别有影响力。神学圈子里,随意自由论有阿米念主义者Jack Cottrell;有开放神论的Clark Pinnock;还有进程神学家(John B. Cobb)支持随意自由论。除了那些自认是加尔文主义者以外,目前很少神学家反对随意自由论了,甚至乎有些改革宗的哲学家也倾向随意自由论,比方说(Alvin Plantinga),还有一些改革宗的神学家对这种的思想言论混乱不清,比方说(Richard Muller)说人的道德行为是上帝事先决定的,这从来就不是改革宗的说法。正如亚当的堕落并不是上帝的预旨,以至亚当没有自由的选择。很有意思的,加尔文神学院的教授这样说的。傅兰姆说:“我同意改革宗认为亚当的选择是自由的,不过是顺性自由。”与穆勒的观点相反。改革宗神学说,上帝预旨了(ordain)预旨了人的堕落,因此上帝至少预旨了一个人的道德的决定,上帝多次在圣经里提到他预定或者预旨人的道德的决定。不过我们必须对穆勒公道一点,因为他推荐顺性自由观的,然而我们必须要提出,顺性自由并不排除上帝预旨人的道德的行为,这点是穆勒所反对的。好,我们讲的这些,要说明的就是随意自由观到目前还是非常的流行的。

下面呢,我们要讨论,随意自由观必须要面对下面十八点的严厉的批判。也就是说,阿米念主义背后那个自由意志的观念,我们用的是傅兰姆John M. Frame《神论》这本书(The doctrine of God)里面对随意自由观作出了十八点的批判。

第一点,圣经论到神对人的决策的掌控,圣经有讲的,而随意自由论与这些经文是冲突的。圣经清楚教导,人的选择是由上帝永恒的计划所掌管的,虽然人要为自己的选择负完全的责任。第一点。

第二点,圣经并没有直接清楚教导随意自由论。没有一段经文说明,人的意志是独立于上帝的计划,甚至乎对立与人性的其他的部分。一般来说,随意自由论者不会尝试用圣经的经文来支持他们的立场的,他们是从圣经其他的观点来推论,比方说,人的责任与上帝的命令,就是上帝既然命令,人就必须有责任有自由有能力的;或者上帝的恳求劝导等等意味着人的责任。可是,随意自由论者这样尝试的时候,他们的论据并不支持他们所要证明的。随意自由论是一个哲学上的专用名词,背后预设了关于因果的前提,关于意志与行为之间的关系的前提,有关于意志与人格之间的前提,意志与愿望之间的前提(就是意志独立于人格跟愿望),上帝主权是有限的,等等的前提。我再说一次,随意自由论是一个哲学上的专用的名词,背后有一大堆的预设,他们怎么看因果,怎么看意志与行为,意志与人格,意志与愿望,还有上帝的主权是不是有限,这些都是预设。从圣经对人的责任的观点来推理证明随意自由论是很难的,这个企图最终必定失败。因此,我们要么就是摒弃随意自由论,要么就是摒弃唯独圣经。这是第二个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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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点,圣经从来没有把人的责任建立在随意自由论或者任何一种自由观念上。就是人是要负责的,要向更高的权位负责,那这个是不是因为人有怎样的自由呢?圣经不是这样子论说的。我们必须负责,因为上帝创造了我们,上帝拥有我们,上帝有权审核我们的行为。因此根据圣经,神的权威是人类负责的必需和足够的根据。我再说一次,人必须要负责,为什么?背后就是因为神的权威。有时我们的能力或者我们的无能与上帝的审判有关,因此也与我们的责任有关。可是圣经从来没有暗示过,随意自由论与上帝的审判有关,甚至与我们的责任有关。就是圣经从来没有说,上帝审判我们,是因为我们有随意自由;或者我们要负责,因为我们有这种绝对的随意自由。第三个批判。

第四点的批判,退一步而言,就算随意自由是存在的,圣经也没有说上帝赋予随意自由怎么样的一种正面的价值。就是说圣经没有赞扬随意自由,就算它存在的话。这点非常重要,因为关于苦难或者邪恶问题的(free will defense)“因为人有自由意志所以世界上有邪恶”这个论调呢,乃是说,上帝对他所赋予人类的自由选择是那么的看重,以致上帝甚至乎会冒险让邪恶的可能进入了世界。我们可以想象,如果圣经真的要强调随意选择的话呢,应该有很多的经文宣称被造物的自由行为或者无因的行为对上帝非常重要,这些行为会荣耀上帝。可是圣经从来没有暗示上帝称许无因的行为,或者是绝对自由的行为,上帝甚至没有承认它的存在。

第五,第五点的批判,相反的,圣经告诉我们,在天堂就是人类的终结的状态中,我们再没有犯罪的自由选择了,因此人类的最高的存在状态,是一个没有随意自由的状态。第五点的批判。

第六点,圣经从来没有诉诸人的随意自由来判断他的行为的,圣经从来没有宣告一个人无辜、无罪,因为他的自由,因为他的行为并不是随意自由的。我再读一次,上帝从来没有宣告一个人无辜、无罪,因为他的行为并不是随意自由,圣经也从来没有因为一个人的随意自由而定他的罪。我们已经看见,圣经有时候暗示顺性自由或者能力,可是圣经从来没有说到一种非顺性的自由的。第六点的批判。

第七点,诚然圣经咒诅人所犯的罪,很多时候都不是随意自由犯的。譬如犹大出卖耶稣,这个不是随意自由,有很多的因素。就算是敞开上帝论者(Gregory Boyd)也否认犹大出卖耶稣是随意自由的行为。

第八,第八点的批判,一般的民事法庭从来不预设随意自由是道德责任的条件的。譬如一个被告被指控抢劫银行,若要证明这个被告有罪呢,指控官必须要证明他的行为完全没有任何的成因,可是控方可以提出什么样的证据呢?要证明一个反面的事实,本身就是很困难的,又要证明这个被告的内心决定,有完全独立自由于任何有关的上帝的永恒预旨、自然成因、人格动机,显然是不可能的事。对于任何的刑事罪案,也是如此。随意自由论是证明任何人的罪过成为不可能的事。我再说一次,法庭从来不会假设人的随意自由的,你要证明这个人有罪,因为他的行为没有成因是不可能的。

第九,事实上,一般民事法庭所假设的,刚好与随意自由论相反,就是这个罪犯或这个被告的行为,是出自某种的动机,因此法庭会花很多的时间讨论被告者有没有足够的动机犯法,被告的行为若完全独立于所有的动机,那他大概会判为是精神病者,因此不需要负责任,罪名就不成立了。是的,被告的行为若完全与他的人格独立,完全与他的愿望独立,完全与他的动机独立的话,我们可以问,这种的行为在什么意义上是这个人自己的行为呢?若不是他自己的行为他为什么需要负责呢?因此我们看见,随意自由论不但不能成为道德责任的基础,他实在破坏一切道德责任的基础的。第九点。

第十点,圣经的教导呢,是反对只有无因的决定才有道德责任这个观念的。圣经里上帝常常是导致人的自由行为甚至乎罪行,而同时不消除人的道德责任的。我们看见上帝掌控人的行为和人对这些行为的责任,有时常在同一段经文出现。所以呢上帝没有说只有无因的决定才要负责,上帝掌管,人还是要负责的。第十点的批判。

第十一点,圣经不承认我们有随意自由论所要求的独立性。我们人并不是离开上帝独立自主的,上帝的确掌控人的自由行动,我们也不可能离开我们的人格与愿望而独立行动。根据马太福音第七章第15节到20节和路加福音第六章43到45节:“好树结好果子,坏树结坏果子,人的心若纯正人的行为就正直,不然他的行为必定错误,因为没有好树结坏果子,也没有坏树结好果子,凡树木看果子就可以认出他来。人不是从荆棘上摘无花果,也不是从蒺藜里摘葡萄的。善人从他心里所存的善就发出善来,恶人从他心里所存的恶就发出恶来。因为心里所充满的,口里就说出来。”路加六章43到45节。第十一点的批判。

第十二点,因此随意自由论违反了圣经关于人心和人格是整体的这个教导。圣经教导人心因为堕落的缘故都是邪恶的,因此人的行为都是邪恶的。可是基督的救赎大工跟圣灵重生的能力能够洗净人的心,以致我们行为有可能行善。我们是整个人堕落,我们是整个人重生被更新的。按照随意自由论的理论架构,人格的整体性是不可能的,因为按照随意自由论所说,人的意志必须要离开人心,离开人所有的功能独立。十二。

第十三点的批判,随意自由论,随意自由若在道德责任上是必须的,那么上帝就不一定要为自己的作为负责,因为他并没有违背自己神圣性格行事的自由。同样在天堂里被荣耀的圣徒也不可能有道德责任,因为他们已经不可能在罪中再次堕落了,他们仍有随意自由,这可能会再堕落到罪中,好像俄利根所猜测的。这样一来,耶稣基督所成就的救赎就不足够处理罪的问题,因为他不能够胜过自由意志偏行己路的本质。第十三个批判。

第十四点,随意自由论基本上是一个无能限制负责。因为人没有能力,所以就不需要负责,这个原则的高度抽象化的概念。随意自由论者说,我们的决定若被任何无能干扰的话,那么决定就不是真正自由的,我们也就不需要为这些决定负责。无能的确在某一个程度上限制了责任,但这个原则并不是放诸四海而皆准的,我们常常总有某一种的无能为力,正因如此,应用这个原则的时候必须很小心谨慎,而随意自由论是放纵的运用这个原则的。

还有第十五到第十八个批判的重点的。我们在第一讲讲过,持守随意自由观的卫斯理派的阿米念主义者是我们主内的弟兄姐妹,但是我们同时也用爱心说诚实话,我们要看穿究竟阿米念主义的自由意志是怎么样一个自由意志,是绝对的、随意的,然后这个随意自由经得起圣经、人间的律法和常识的考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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