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意志面面观》第五讲

主讲:林慈信牧师_校对:加立弟兄&Jireh.k_文字:蓝海豚姊妹

我们在上一讲开始了提出傅兰姆 John M. Frame在他的《神论》这本书DOCTRINE OF  GOD提到对阿米念主义的自由意志的定义,也就是说对随意自由观libertarianism提出了十八点的批判。现在我们来到第十五点,我们就不再重复前面上的上一讲座所讲过的一到十四点了。

第十五,随意自由论与上帝预定万事是不一致的,也和上帝预知万事也不一致。比方说上帝假如在1930年就知道我在1998年7月21号穿一件绿色的衣服,那我就没有自由避免在那天穿绿色的衣服。但是随意自由论的观点乃是,上帝可以预知要发生的事,但是他不是这件事情的成因。我再说一次,随意自由论的论点是,上帝可以预先知道一件事情,但是他不是那件事情的成因。可是上帝若在1930年就知道1998年将要发生的事,那他从何知道呢?加尔文主义的答案是,他知道,因为他知道自己对将来事情的计划;他知道,因为他预定了。可是在阿米念主义的基础上,上帝又怎能在68年前就预知我的自由的行为呢?我的决定是不是被一连串的决定主义的有限因果所掌管呢?(chain of finite causes and effects)我再说,人所做的决定是不是被一连串的有限的因果所控制呢?宇宙除了上帝以外,是否还有人或者其他的势力确定将来发生的事,而上帝是被动的在观察这个人或者这种的势力呢?这个是一个恐怖的可能性,与一神论完全不符合的。这些答案都不符合随意自由论,因此敞开神论(Open Theism)就好像反对加尔文的苏西尼派Socinianism一样,否定了阿米念主义中的一个最基要的信念,就是上帝完全的预知。我再说,阿米念主义仍然相信上帝预知,但是呢苏西尼派就不相信了,走到这地步是非常严重的。如此看来,假如说抛弃随意自由论,反倒比较大幅度的修改他们的神学,以致能够符合随意自由论显得更有智慧了。就是说,不如就完全放弃就好。

第十六,敞开神论者(Clark Pinnock)还有(Rice)等人呢,好像把他们的自由意志观说成一个不可妥协的核心真理,他们所有的神学宣称都必须与此一致,随意自由就有了一个代模Paradigm,或者预设(presupositions)前提的地位。可是我们已经看见随意自由论并不符合圣经,单单随意自由论与圣经背道而驰,问题就已经够严重了。假如再看它是一个最基要的核心真理,或者主导性的关切,情形就更加的危险了。一个细节上的错误经过纠正,或者尚无大碍,但是倘若这个错误是衡量所有其他教义宣称的一个核心的原则,那么这个神学系统就好像将要沉没的轮船,是非常的危险的。

十七,那些为随意自由论做哲学辩护的人,一般都会诉诸直觉(intuition)人的直觉作为相信自由意志的基础。就是说,每次面对决定的时候,都能够感觉到自己可以做任何的选择,甚至乎可以做违背自己最强烈愿望的选择。他们说我们有时会意识到正在与自己的愿望斗争呢!不论我们对诉诸直觉有怎样的看法,它不可能作为一个普遍的反面断言的一个根据。我的意思是说,直觉不能向任何人显明它的决定是没有成因的,因为我们从来没有一个感觉叫做没有成因的感觉。还有直觉不能向我们显明我们所有的行为都有一个外界的成因,直觉不能向我们显明的。我们所有的行为假如都有我们以外的某一位所决定的话呢,我们就不可能借着直觉来察觉这个成因,因为我们不可能比较“有成因的感觉”还有“没有成因的感觉,”我们不会去比较的,哪一种感觉是成因的感觉,哪一种是没有成因的感觉,这说明是直觉嘛。我们也许可以指出哪一些因素有时会影响我们,哪些因素没有影响我们,就是说我们有时候能够抗拒这种的势力,但是我们并不能指出哪些是不断决定着我们的思想与行为而我们不能抗拒的势力。因此直觉从来不能向我们显明,我们是否被外界的因素所决定。

十八,随意自由论假如是正确的,那么上帝就限制了他自己的主权,他并没有掌管所有发生的事。可是圣经就从来没有暗示过上帝限制了他的主权。上帝是主,从创世记第一章到启示录第22章,他从来就是完全掌权的主,他所做的都是随己意做的,上帝是按自己的定旨行万事的。不但如此,掌权就是上帝的本性,主权是他的名字,是耶和华这个名字的意义,上帝的主权指出:他control掌控万事,他是万有之上的权威authority。上帝若限制了他的主权,他就不再是万有之上的、至上的主宰,他就低过了上帝了。而上帝假如低过上帝,他就毁灭了自己了,他就不再存在了。如此可见,随意自由论带来的问题是多么的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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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我们现在看了傅兰姆的十八点的批判,那现在接下来呢,我们要探讨当代的随意自由主义的神学家他们的论据。

我们看两位当代的阿米念主义者,怎么样为随意自由作辩护。他们分别是(Jerry L. Walls)和(Joseph R. Dongell),他们都是在卫斯理派的(Asbury)神学院任教,Walls教授是宗教哲学教授,而( Dongell)是圣经课的教授。他们合著了一本《我为什么不是加尔文主义者》这样的一本的书,2004年由美国的校园团契出版社IVP出版的。很有意思的是,同一个出版社也出版了两位在圣约神学院(Covenant Theological Seminary)任教的教授合著的书,书名是《我为什么不是一位阿米念主义者》。我个人非常的欣赏这两位卫斯理派的学者们,提出他们的观念是建立在一些哲学的坚持上的,(philosophical commitments)这样宣称是非常诚实的。哲学上的坚持,(philosophical commitments)用我们的说法就是预设或者前提(presuppositions)。

让我们来听听他们的讲法。他们这样说:在这本书里面,我们肯定不愿意把哲学凌驾在圣经以上,可是我们要说的是,哲学上的委身或者坚持,不论它们是多么的思维或者不成形,是必然的,不但如此,那些最没有意识到自己在哲学上预设的人,往往是最被这些预设所约束,而且被它们弄瞎眼的。因此我们必须清楚意识到,自己的哲学预设,不断的审核它们,看它们是否忠于圣经,看它们是否符合我们其他的信念。

我的回应是:两位作者说得好!若不清楚自己立场背后的预设或者哲学坚持,我们的思想可能会盲目。而他们所讨论的坚持或者预设,当然就是关于人的自由的本质方面的预设。

他们这样说:我们在本书中要讨论的范畴(就是概念),我们在这本书要讨论的概念,是关于自由的本质不同的理解,特别是人的自由。哲学上的分析通常是把一些不明言的、不明说的,涵盖性的、精准的说明它们(Philosophy makes explicit and precise what is implicit and general),把不明说的就明说,把涵盖性的说的精准。当然圣经并没有明说指出这些的概念,可是这个事实(就是圣经没有明说这些的概念呢)并不能成为反对使用这些范畴的理据。

我的回应是,我非常同意他们说圣经里往往没有明说一些的预设,哲学或者神学的工作也包括要澄清我们所用的这些的预设的。

两位作者接下来诉诸“道成肉身、三位一体”等等的哲学范畴或者概念,来说明他们的随意自由的范畴也不是圣经所明说的。他们这样说:他们说,圣经没有明说的宣告“道成肉身、三位一体”等等的教义(这个也是事实),不过大部分的福音派信徒都毫无保留地认同这些信条,这些信条把一些的概念明言说清楚了。福音派往往都会为这些信条做辩护的,认为他们是我们信仰的关键性的、重要性的宣告,关于“三位一体和道成肉身”教义的经典的宣告,都使用了一些哲学范畴(就是哲学概念),很明白的说出了圣经并不明言的概念。同样的,我们在这本书里呢,所讨论的哲学概念,也就是关于自由本质的哲学概念,会帮助我们明言的说清楚圣经中并不明言的,这样能够帮助我们以一致性的方法来解释圣经。

下面是我的回应,非常有趣。不错,“道成肉身和三位一体”这些的名词或者概念,是在圣经里找不到的。我想两位作者真正想要指出的,是这些教义背后的一些的名词和观念,例如位格person本质(essence)等等,因为在教会历史中,早期教会的确用了这些观念来解释这两项的基要教义的。我个人的看法是,在这两项教义的形成上,我们是不能避免用这些概念的,位格、本质,等等。若要说明上帝是一位,又要解释圣父圣子圣灵是同等却又有别,那么早晚必须要用一些圣经里没有用过的词汇来解释。若不是用当时希腊文跟拉丁文的词汇和观念,就必须发明一些其他的概念。在上帝的护理的保守之下,天主教与基督新教都同意尼西亚信经等等的说法的。加尔文说,当我们用圣经以外的名词与观念的时候,我们必须吝啬的去用(parsimoniously)。应用我的老师傅兰姆的思想,圣经是我们使用所有词汇和观念的最高的权威。不过,我们是不可能避免使用圣经以外的词汇和观念的,不然的话呢,我们从早到晚只要朗诵圣经就可以了,这个是不实际的。可是虽然我们对“三位一体和道成肉身”有广大的共识,包括天主教和基督新教。可是对于自由、可是对于随意自由和其他自由的定义,比方说,顺性自由这个却就是争论之所在。

现在我们来看两位学者们对随意自由的定义。一个行动假如是自由的行动,必须是没有足够的充分的成因的一个行动。他们这样说。现在我们来描述随意自由(libertarian freedom),这个立场的核心的观念是:一个自由的行动是在它发生之前并没有任何足够条件(sufficient condition)或者足够成因(sufficient cause)的。等我再说一次,一个自由的行动,假如它是自由的话,它一定是在发生之前,没有任何的足够条件或者足够成因的。这个立场也坚持,有些人的行动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是自由的。

下面是我的回应。这样的定义是非常有帮助的。

现在我们来看两位学者怎么样为这个观念提出辩护。他们提出第一项支持的理由是:一般(deliberation)仔细的思想的经验告诉我们:我们如何做决定,真正是在于我们的(it really is up to us to decide)。他们这样说,在书中的103页他们说:维护随意自由观的人有几个理由支持他们的观点的。第一,人类一般的仔细思考的经验(the common experience of deliberation),只是一般人类的仔细思考的经验,首先假设我们的选择是没有受任何因素决定的,当我们细想的时候,我们不单单衡量那些牵涉到议题的不同因素,我们同时也会给这些因素不同的权重(we weight them)。换言之,我们决定,不同的考虑与其他的考虑关联起来的时候有多重要,这些的因素并没有事先被鉴定的重要性(weight)是所有人必须接受的。细想(deliberation)的其中一部分就是筛选这些的因素,决定它们对我们有多重要。这些都假设我们如何去决定真正是在于我们(103页)。我再解释一次,两位作者说,他说人类一般呢仔细的思考(deliberation)这种经验,他一定假设我们仔细思考然后选择,是没有任何的因素决定的,因为当我们仔细思考的时候呢,我们不单单会去衡量那些牵涉到这个题目的不同的因素,我们也衡量这些因素给它们不同的权重。换言之,我们决定有不同的考虑,关联起来时候有多重要。这些不同的因素,我们并没有事先鉴定它们的重要性。这个是所有人必须接受的。细想(deliberation)的其中一部分,就是要筛选这些因素,决定它们有多重要。

下面是我的回应。这个是他们对人类思想的一种描述,可以算作是对随意自由论的论据之一吗?哦,我们看下去就知道,可以的,因为维护随意自由论的论据,差不多都是——预设。

两位学者提出第二项支持随意自由观的理由。他说,他们说:我们感觉自己有能力做出选择的,这是在直觉上感觉到的,在直觉上是显然易见的。他们说:第二,我们的直觉直接告诉我们,我们的行动是在于我们,这是显而易见的。意思就是说,当我们面对一个决定的时候,两种或者更多种的选择options都是在我们选择的能力的范围之内,options are within our power to choose,当然我们感觉到有这样的能力,这个感觉可能是幻觉。决定主义者会这样宣称。我们必须在几种彼此冲突的宣称中作出选择的,这个是在面对这一类的哲学判断的实际的情况。我们必须决定哪一刻宣称比较确定,或者哪一种的宣称比较确定,which claim is more certain。随意自由主义者的论点是,我们直觉地感到自己有能力,在不同的行动选项中做出选择,这个能力的直觉相对于否认这个能力的理论(就是决定主义)是比较确定比较可信的。

读者们请注意,从这里开始两位作者都非常清楚的明说,这种直觉、这种的感觉是直觉,是直接的,或者说是人类的常识common sense所知道的。我再说,两位学者非常坦诚地告诉我们,他们的预设是预设,是直觉,是直接的,是常识。

下一讲我们会提到他们第三项支持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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