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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恩典之约》第十五课 旧约历史与神学

——约的统一性和多元性(续)

主讲:林慈信牧师_校对:加立弟兄&ZJY(CGY)姐妹_文字:凝香百合姐妹

我们继续来看另外这一位Meredithg Kline,K-l-i-n-e,他怎么看约这个观念?

立约的发誓

我先介绍一下,Kline比较倾向,看约是一个制度,有仪式的、有规条的一个制度,所以Kline说:上帝假如在立约的仪式中发誓,那个约就是应许之约。人若被召来发誓,那么那个约就是律法之约。所以约可以有以应许为重的,或者以律法为重的。

创世纪15:15上帝以发誓来做约的印证,希伯来6:17-18上帝呢,祂自己起誓为证,而且上帝是自我咒诅的。在出埃及记第24章,上帝就与以色列人立约,由以色列人来发誓的。这是第二种的,创世纪第15章的是第一种,出埃及记24章是第二种。

好,下面Kline这样说:若说西乃山上的约,在出埃及记第19到24章记载的事件发生之前就已经设立,而且生效,就不正确了。(Kline跟慕理是持相反的看法的,他们代表相反的。在出埃及记第19到24章这几章所记载的,就是以发誓和献祭设立这个约的过程,以色列人发誓了,自我委身了。这里我们可以看见Kline跟慕理是完全相反的。)Kline继续说:因此我们必须要做出这样的结论“出埃及记第19到24章所记载的立约仪式,transaction这个交换呢,不能被看为一种单方面的应许性的委身,完全从上帝方面设定。相反的,这个约的关系呢就是藉着以色列人承诺,顺服上帝的律法而成立的。”我再说,这个约的关系是透过以色列人的承诺来成立的,经文有申命记29:10-12,申命记29:14,申命记26:17-19等等,还有27:15-26,26:17,18,这段的经文呢就综纳了这个约的一般的重要性,而不是再使用发誓本身的。以色列在发誓,所以约呢,不是双方的。

还有约书亚记24:15-25节,律法之约。律法之约,律法和约这些的关系,律法和约有可能是同义词的。出埃及记34:28 摩西在耶和华那里四十昼夜,也不吃饭也不喝水,耶和华将这约的话,就是十条诫写在两块板上。所以这个律法就称为约的话。申命记4:13,祂将所吩咐你们当守的约指示你们,就是十条诫,十条诫就是约。申命记10:4,赫人的盟约和摩西的约是有同样的形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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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约的用法

好,我们来看十诫的用法。Kline他是这样看的,他说律法没有废除的,加拉太3:15-20 可是律法与应许是不一样的。我先提一提这个律法呢,当然是指摩西之约,应许呢,在加拉太书的三章是指亚伯拉罕所领受的应许。那我一般呢,劝我的学生了每次读到“应许”这两个字,我的意思是说在加拉太书第三章每次提到应许呢,你就可以加“恩典的应许”,就是正确的看法。那西奈山代表着律法,而亚伯拉罕所领受的是应许。约是什么?约是一种施行的制度,施行的制度。

律法之约

我们来看律法之约,在救赎之约之前的约,上帝与亚当的关系是约,虽然没有用“约”这个词。Kline是这样说的,他说创造主与人之间原来的关系就是上帝施行祂主权的制度,是一个“神护制度”,保护人的制度。上帝主权的设立,在这个制度里上帝透过启示律法来表达祂在人、祂的仆人身上的统治权,则包含了人服事的责任,顺服不顺服的后果。

让我解释一下,慕理很谨慎地,他没有把创世纪第一、第二、第三章那里说成是约,他说:约这个词是在创世记第九章才开始用的。Kline是一个比较带有创意的、大胆的一个神学家,他就直接了当的说呢,上帝创造人的时候呢就设定了一个作人的王保护他的一个制度,所以伊甸园是原址,也是宫廷、也是圣殿,神从来、从头开始就是做王的,这个王又颁发了律法来表达祂在祂的仆人身上的统治权。创世纪8:21-9:17挪亚洪水之后呢就重新设定了、设立了原来的创造之约的。以赛亚书43章,以色列的被救赎呢,被称为是创造。保罗书信里面两个亚当,统一了救赎之前的约,还有救赎的约。

律法的优先地位

所以呢,Kline认为“约”这个词,从创世记第一章我们可以看到就已经存在了,这个观念已经存在了。而在约里面律法是占有一个很重要的,很优先的地位的。他认为应许这个观念不够涵盖约里面一切的事情,应许并没有被律法废除、律法并没有被信心废除,在基督里律法与应许是同工的。基督的顺服赐给,就是上帝赐给人的应许,或者保证的根据。因此律法甚至在应许里,都是最基本的,因为耶稣基督顺服了律法,因此神才有保证应许给人,所以律法是最基本的。按照Kline的说法,救赎之约就是在律法上加上应许,西奈山上的约是律法再加上应许,以上帝发誓为印证。应许乃是在律法之约中重新赐下,应许乃是律法的一种的道路。所以一个真正的系统、有系统的盟约神学,从律法的执行, law administration这个角度,来为约定定义的。救赎之约并没有化约成恩典的目标。恩典乃是在律法之下,那他的意思并不是说人是靠律法得救,他的意思说约这个观念是一个神施行祂的统治权,祂的律法的一个制度。

C.检讨慕理与Kline

慕理与 Kline 的共同点

好,现在我们来看C,这里呢就是Robertson,我的老师来检讨慕理和Kline这两位神学家,既然他们对约持守不同、非常不同的看法,Robertson又怎么来判断呢?首先Robertson说:约翰慕理和Kline有五方面是相同的、有共同点:

  • 约乃是了解圣经里的统一性和多元性的关键。我再说,约这个观念的设立是多么的重要、多么的基本,约能够帮助我们看到圣经里面前后的不同,却又是统一的;第二,Murray和Kline都同意上帝所设立的约是祂主权所施行的,是一个制度。第三,怎么样来理解一个一致的约的观念呢?两位学者,每一位都选择一个模范的典型的盟约来检讨其他的约,用它做根基的。慕理选择了挪亚之约,最简单的、最基本的,也就是圣经头一次是用约这个词。Kline选择了西奈山上的约,是发展得最完善的。The Treaty of Great King (《伟大君王之约》)这本书第17页;第四,约是一种的制度,是由上帝来施行,由上帝来管理的。慕理认为是恩典和应许的制度,Kline认为是建立在上帝律法上的、是上帝主权的统治的制度。一个比较强调恩典、应许,一个比较强调律法。但是,是一个制度。第五,约的定义在于约所施行的是什么,约是什么,要看它在施行什么,上帝在执行什么、在给人什么。

两者不同之处

好了,两者有不同的地方,有哪些呢?至少有两方面:第一,约的内容。Kline,15页,对慕理很公道:,他说约是恩典与应许的约。Kline就认为呢,约有两个模式,有律法、有应许。而律法呢,是比较突出的模式。慕理认为约就是讲应许,Kline认为有两种不同的约,至少两种不同形式。第二,Kline认为有两种约,慕理就认为只有一种。

检讨慕理与Kline 两位作者

对两位的批判﹕

而现在Robertson来检讨Murray和Kline:第一,对两者,Robertson都有他的批判。在改革宗里面的学生,可以批判老师的。当然是很尊敬的在一种研经跟一种神学很谨慎的思维一个氛围里面的批评。

第一,Robertson认为把约定义为一种administration,一种安排、一种制度,就忘了去强调约里面盟约里的位格性,personal dimension,就是神与人之间那个位格性的那个层面。又强调关系,比较强调制度。是的,两位学者都有提到关系的层面。不过呢,在定义上好像就忽略了一点。

第二,从一个立约的模式来为约来作定义,而不是让整个约的发展历史来说明约的真意。我再说:Robertson他的批判乃是说:为什么我们把约的定义只限制在立约的模式呢?为什么不看看约是怎么发展下去,整个历史的发展来给约定义。

第三,两位学者都把约的定义放在约所施行的内容,而不是在约的形式的本质,内容跟形式,Robertson是认为两者都重要的。

Kline 的批判

下面呢Robertson呢(,要对Murray有一点的批判。对不起,)对Kline一些批判,(Murray只有一点。)Robertson认为Kline说有两种这个理由不够充足,他以谁来立约来决定,某一个约是哪一种,可是他所用的两个例子呢,神跟人两方面都有发誓的。在西奈山上神而对人发誓,然后呢律法之约成立。但是上帝的誓约保证了摩西的约里的应许的,所以呢不能从谁来立约来定某一个约是哪一种的约。第二,Kline没有足够的理由来证明律法比约更基本、更优先,创造之约等于律法之约。他后来修正了这个先前的看法的,他认为救赎之约之前的约都是律法之约。Kline尝试去证明约里面律法的优先地位,他这样做是否在问上帝的属性里面哪一样比较优先?是祂的公义还是祂的爱呢?律法能够使约成全吗?第四个批判,Kline可能重返时代论的错误,救恩出于行为不是出于信心吗?那至少这个是一个嫌疑。最后Robertson认为Kline过分强调上帝与以色列人所立约的和赫人的盟约的相似点,一直延伸到创世记第一到第三章。这种的比较可能是过分了一点,至少从Robertson的角度。

最后Robertson对慕理有一个小小的批判,就是指从挪亚之约来看约的关系的内容和本质,是不是应该也看一看亚伯拉罕、摩西等等的约呢?

对慕理的批判

好了,这里呢我们就讲完一大段的什么呢?约在旧约里面每一类的书卷都有提到。神与人立约、人与神立约、人与人立约,约、切约、立约这些词圣经都有讲。慕理是比较强调神的应许、神的承诺、神的委身,Kline比较强调在整个立约过程里面有一个制度,而且呢有些仪式甚至乎有一些惩戒的一些的约束性在里面,而在整个里面,整个约里面律法是比较优先、比较更基本的一个观念。

2.上帝所立的约的范围

好,下面呢我们来看第二点就是上帝所立约的范围,THE EXTENT OF THE DIVINE COVENANT 在我的讲义里面是第61页,这里Robertson的要点是说把约这个观一直延伸到挪亚时代之前是合理的。那什么叫作上帝所立约的范围呢?这个范围的意思就是说呢,究竟头一个约在哪里,一直到哪一个约,这个延伸到创世记第一章吗?还是从创世记第九章才开始讨论约呢?圣经第一次提到 berith的确是挪亚之约,创世记6:18,我却要与你立约(6:18)。不过人类在挪亚之前就与上帝有关系的,我们必须要慎重考虑这个事实,就是创世记6:18节之前呢,berith这个字没有出现过,是因为在创世记6:18之前berith不存在呢?

我们来考虑下,A 约里面所有的必需要素在上帝与亚当的关系中是存在的,不论在亚当第一次犯罪之前或者之后。好,我们来看生死之间或者是血,生与死这个接连呢都有上帝主权的施行的。上帝在创世记2:16&17吩咐亚当,不可吃那个禁果,然后吃有什么后果:你吃的日子必定死。堕落之后,生死之间也是上帝主权的事情的。蛇的头并有女人的后裔所击打(创世记3:15节),然后后裔总之是指什么?是指女人所有的后裔吗?还是某一些的后裔要被咒诅,一些蒙福呢?后裔有生,又讲到后裔、有死、有蛇的命运。

B圣经里面有些先例,约的观念用在神与人的关系上,虽然berith这个字没有出现的,比方说与大卫立的约,撒母耳记下七章没有提到“约”这个字,berith这个字在那一章没有出现的,但是上帝很明显的与大卫立了盟约。不过,当然到了撒母耳记下23:5就提到约的关系了,上帝却与我立永远的约。

C还有一段,还有一段很有趣的一段的材料。有两段的经文指上帝创造宇宙的时候所定下的秩序,称这个叫berith叫作约的。第一段是耶利米书33:19-26,耶和华的话临到耶利米说,耶和华如此说:你们若能废弃我所立白日黑夜的约,使白天黑夜不按时轮转,就能废弃我与我的仆人大卫所立的约,使他没有儿子在他的宝座上为王的。第25节耶和华如此说:若是我立白日黑夜的约不能存住,若是我未曾安排天地的定例,我就弃绝雅各的后裔和我仆人大卫的后裔,不使大卫的后裔治理亚伯拉罕与以撒、雅各的后裔等等。这里神立了白日的约、黑夜的约,在创世记8:22的确有讲到,地还存留的时候,四季昼夜就不会停息的。给挪亚所说的是日夜不再止息,而上帝创造的第三天就有了这个创造的典章的定例。耶利米书31:35-36,那时太阳白日发光,使星星、月亮有定例等等。万军之耶和华是祂的名,这些定例若曾在我面前废掉,以色列的后裔也就在我面前断绝。若说这些的定例是不会废掉的,上帝使太阳发光,使星星月亮有定例,黑夜发亮等等,这些定例是不能被废除的。这个耶利米书33章有类似的一些的上下文,正如日夜不止息是那么的确定,照样以色列永远是上帝的子民的,那在这里berith这个词没有出现,用的词是statutes,定例或者律例或者是典章,诗篇105:10,他又向雅各定为律例,向以色列定为永远的约。这里那定例或是律例和约可以说是可以交换来用的。另外还有耶利米书第31:35节作为证据。创世记1:6&17,这里上帝创造这些的光,耶利米书第31章创造了,创造比挪亚之约就更靠近了。创世纪第一章提到日和月亮,太阳和月亮,创世记第八章时没有提到的。

第二段经文是何西阿书6:7节,他们却如亚当背约。亚当是指亚当这个人吗?是的,这里的确有一个比较,以色列和犹太对非以色列人的比较。非以色列人是站在耶和华面前干犯了祂的律法和犹太人一样,而挪亚之约是普世的,但是有一些暗示的要求,因此何西阿要说的是上帝与以色列以外的人立约,透过以色列与外邦人立约的。从亚当一个人,他是独特的代表人类的人,人类因为亚当一个人就有了归算的观念,而上帝在约里面对人有更广的要求。这里没有绝对的证明,在何西阿书6:7,他们却如亚当背约,就是非以色列人与以色列人,与亚当一样背约,但约这个词可以用在创造秩序,至少是一个推论。所以,何西阿书6:7,耶利米书33:20&25呢,给我们看到在后来的先知呢,他们指上帝创造亚当跟宇宙的时候那个关系称为约。

我们下一次呢就开始讲约的统一性,约的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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