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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思保罗新观_05_保罗新观的称义论批判:约与法庭的再审视

主讲:林慈信牧师_校对:刘加立弟兄_文字:XSS姐妹

现在我们正式来到报告书怎么样批判,保罗新观对保罗的称义,这个教义的理解,说穿了就是曲解。报告书说,当我们为保罗新观、对保罗的称议论,作初步的历史综览的时候,我们的焦点是赖特(当然不排除其他的学者)。我们已经看见赖德指出三个主要的概念或者范畴,是与保罗思想中的争议有关的。就是约、法庭和末世论。我们更看见,赖特把称义分为现今的和将来的称义,两个的范畴的。

我们先来检视赖特所提出的三个范畴。

第一,第一个概念、范畴是约covenant。赖特很正确的坚称,对保罗来说,称义和约有关,可是他对约的内涵的理解是错的。赖特坚持,我们不可认为约这个概念就是16、17世纪的圣约神学;约乃是第一世纪犹太教的世界观(注脚176)。报告书说,我们怀疑赖特怎么能够这样子轻率的,就扫除了经典改革宗的圣约神学呢?因为他承认对这个问题,就是对改革宗的圣约神学是一无所知的ignorance。一个人没有读过的东西,怎么绝对不理睬呢?换言之,对赖特来说,以色列在等候上帝来实现,他对亚伯拉罕所应许的约里面的应许;上帝透过呼召亚伯拉罕,已经呼召了以色列,他们要做上帝的约民,统治列国,同心为世界伸张公义,put the world to rights。我们肯定不要否认,亚伯拉罕在救赎历史上所扮演的重要角色。保罗称,上帝的子民为亚伯拉罕的后裔的,加3:7。但是,我们必须要直问:保罗是不是,好像赖特那么的把称义和约连接起来呢?就是好像赖特用这个方法,来把称义和约连接起来呢?保罗是不是从第一世纪犹太教的处境的,所谓对约的理解,来讲述生命的教义呢?还是另外有一个更广阔的约的处境,或者语境,context呢?当然,答案是,是的,保罗是从一个更广阔的约,这个架构来看称义的。

约并不仅仅是与亚伯拉罕所设立的,保罗也不让他的读者们,仅仅注视以色列和第一世纪历史之间的课题的。反之,保罗是从最广阔,涵盖万物宇宙的角度,让他的读者们注视上帝是如何对待全人类的,而不仅仅是如何对待以色列的。上帝透过首先的亚当和末后的亚当来处理人类,这就是约的历史的现实。威敏斯特会议称,这两方面上帝怎么处理全人类呢?称为行为之约和恩典之约。保罗作事也比第一世纪的以色列广阔得多了。证据,就是在保罗累积了哪一些的证据,来支持他的论点呢?

梅钦,威敏斯特神学院的创办人,J. Gresham Machen,在他的《保罗的宗教的起源》The Origins of Paul’s Religion,这本书的180页,梅钦说:“很重要的是,当保罗归主之后,要找到证据说明人类的罪性的时候,他并没有转到当代的犹太教,而是诉诸旧约圣经。在这点上,正于在其他事上,保罗的思想并不是建立在后来的发展,乃是建立在旧约的先知书和诗篇的信仰上的。”我们可以很公允的说,保罗完全只引用旧约圣经,而没有一处引用了第一世纪犹太教的文献的。不但如此,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到,保罗多次的诉诸第一亚当和第二亚当(罗5:12-19,林前15:22,45)。保罗并没有看到,上帝子民受到好像罗马帝国,这样子的第一世纪的仇敌所威胁,不是的。上帝子民的仇敌不是罗马帝国,是撒但、罪和死亡(创3:15,参考罗16:20,林前15:54-58)。首先的亚当,把整个世界带进到撒旦的管理之下,撒旦、罪和死亡的统治之下。第二个亚当,就把人救出这个撒旦、罪和死亡的管辖之下,进入到上帝的国度的,西1:13-14。

在教会历史里,在改革宗的传统里,这些的圣经的概念,都是用四个名词来表达:行为之约,首先的亚当;在行为方面的失败;恩典之约;和第二亚当的忠诚的行为。威敏斯特信仰告白第七章,威敏斯特大要理问答第20问答,还有30-35答,威敏斯特小要理问答12答和20答。因此,我们可以表面上、形式上,与赖特同意,说:“称义是与约有关。”可是,在内涵上,我们必须与赖特不同意。因为新约是怎么样看称义的呢?就是从人违背了行为之约,然后耶稣基督在恩典之约里面所做的大工,从这个角度来理解称义的。我们可以与Ellis同意。就是说,究竟保罗是不是关注第一世纪,当时的处境的问题呢?Ellis,Paul’s Use of the OT,《保罗如何使用旧约》,这本书的83页。Ellis这样说:“假如保罗是属于他的年代,child of this time的话,那是什么年代呢?对保罗来说,就是弥赛亚的年代,十字架、基督的复活,和基督显示了旧约圣经真正的意义的年代。保罗是基督的门徒,不是迦玛略的门徒的。”所以,第一方面,这个报告书就批判了称义与约的关系。

第二,现在报告书来批判:称义是法庭的用词,law-court。赖特很正确的说:“称义是与法律有关是法庭的用词。”我们在这方面,可以外表上、形式上与赖特同意;但是,我们在内涵上有很重要的不同意的。有两点,是在赖特对法庭的理解上很重要的:第一,就是这个法庭的方向;第二,法庭的本质。譬如说,赖特说:“在第一世纪的犹太教,上帝自己就是这个法庭的法官,恶人就是外邦人,还有离弃犹太教的犹太人。恶人将来必定被审判、被惩罚,而上帝忠诚的子民,就是以色列人,就是至少是真以色列人,将来会被伸冤、被平反的。”参考Justification,“称义”的词条,《当代神学词典》,这个有中文翻译的,是杨牧谷翻译的《当代神学词典》,“称义”的词条。

赖特既然有这样的对犹太人的法庭的理解,他就拒绝了基督的义归算给信徒,这样的“上帝称人为义”这个概念。赖特这样说,他说:“假如是用这个法庭的专用名词的话,义的意思就是说,不论是起告者或者是被告者,他们当这个法庭支持他们的时候,他们的地位是什么?就是这么多。假如我们用法庭的用语的话,若说法官归算,送给、留给他的义,给起控者或者是被告者,是完全没有道理的。义不是一个东西,一个物质,或者一些的气,可以从法庭的一个角落送到另外一个角落的。”这是赖特自己的话,What St. Paul Really Said《圣保罗究竟说了什么?》,第98页。这里,赖特讲了两方面关于法庭的,就是法庭的方向,和他拒绝了上帝把基督的义归算给信徒。他这两点,都是完全与在教会历史上,改革宗如何了解称义是相违背的。

首先,我们必须很严肃的去质疑赖特的说法。就是说,称义是指上帝的子民,在世人面前伸冤、被平反。新约圣经并没有说,上帝的法庭是面向世界的。保罗所关注的,是在上帝的审判台面前得到称义(罗3:20,加3:11)。靠守律法的行为,没有一个人可以在上帝面前称义的。根据保罗,一个人被上帝所称义,就与上帝和好了(罗5:1)。当赖特说,称义就是在世人面前被称为义,被选为义,vindication,伸冤的时候,这个也是建立在一个绝对有问题的一种地宣称。就是说,第一世纪的犹太教认为,自己还是在放逐中、被流放中,这个概念是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的,也在新约学术界里面,从各处已经受到批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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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关于赖特拒绝上帝的义是归算给人的,就是关于赖特根据他的所谓的“犹太教的,或者犹太人的法庭”的模式,来拒绝义的归算。我们也必须质疑他这样的说法,Seifrid解释说:在这点上,赖特受到他的所谓“犹太法庭”这个模式,带着他走歪路了。他好像没有好好注意到,那些有关的圣经的经文,就设立了这个模式出来。当保罗在罗1:17回应了诗98:1-3,上帝显示了祂的公义,显明了神的公义。当保罗这样来宣告的时候,他就是引用圣经的一个传统,就是讲以色列人,是盼望上帝设立他的公义的。而这个公义的本质上,就是上帝要给世界一个恩典,一个礼物,是要给的。赖特这个抽象的法庭的模式本身,就忽略了基督的十字架跟复活。而根据保罗,基督的十字架和复活,就是那个上帝使人称义的那个要素,或者说就是那个法庭在保罗的福音里面所宣告的,就是基督的十字架跟复活。这是Seifrid在他的文章Paul’s Use of Righteousness Language《保罗使用公义的词汇》,文章里的第66-67页。

同样的,假如赖特说,义是不可以被送出去的,不可以从法官送到或者传到另外一个人的话,假如这个宣称是对的话,那么当保罗说一个人被称义的时候,就得到丰富的恩典和恩典中的义赏赐是什么意思呢?罗5:17,弗2:8,保罗相信,义是可以从法庭的一面,送到另外一面的,虽然这个是完全与赖特的思想相反的。有人会这样来反驳,他说:“赖特拒绝义的归算,不仅仅是根据他的抽象的‘犹太法庭的模式’,是根据他怎么去理解一些重要的经文,譬如说林后5:21的。”报告书说:“虽然赖特用了一些的解经,来支持他怎么样的拒绝义的归算这个概念。但是,还是缺乏说服力的。”赖特对于义这个名词的定义本身,就是一个有色的眼镜,来影响他对林后5:21的很奇怪的一个解经。

他说:“假如要对林后5:21有更负责任的解经,请看C.K. Barrett《哥林多后书》,BNTC,1973年,179页;M.D. Hooker,Journal of Theological Studies ,卷22,1971年,349页;Murray Harris,《哥林多后书》NIGTC(New International Greek Testament Commentary),2005年,455页-459页,注脚207;G.K. Beale,他的文章在New Testament Studies卷35,1989年,559-560页;同样的,Seyoon Kim,Novum Testamentum,卷39,1997年,376页,380页,383页。”这个是报告书的注脚184页所讲的。

赖特是这样说的:“当保罗说到,为了我们的缘故,那位不认识罪的、无罪的就成为罪,好叫我们在他里面成为上帝的义。他说become the righteousness of God,成为神的义,是指成为上帝的守约忠诚,become the covenant faithfulness of God。”这个在N.T.Wright,他的On Becoming the Righteousness of God,在 Pauline Theology这套书第二卷,哥林多前后书那一卷,200页-208页。我再说,这个赖特说,林后5章是在讲我们成为神的义,就是我们成为上帝的守约忠诚。假如赖特对义的定义,就是说是守约忠诚是错的话,我们已经指出是错的。那么他对林后5:21的解释必然是失败的(注脚186)。

改革宗的传统解释称义,关键性是在义的归算的,参考加尔文《哥林多后书的注释》,81-82页。而在多特会议所批准的《圣经注释》是这样说的:“那位无罪的,或者不认识罪的,就是完全没有罪的那位基督(彼前2:22),上帝使他为我们成为罪。”意思就是说,成为为罪的牺牲,或者是献祭(利7:2)。会议说,把我们的罪归算给基督,因为圣经也说,他为我们成为咒诅(加3:15)。上帝使基督为我们成为罪,好叫我们成为上帝的义,或者说好叫是上帝的义归算给我们(罗4:4-5);好叫上帝的义在基督里归算给我们。基督,因为我们在基督里合他的义,就归算给我们了(罗8:1)。

同样的,威敏斯特会议所批准的《圣经注释》是这样说的:成为罪,就是为罪所献上的祭,或者说上帝把世人的罪归算给基督;他是无罪的,最公义的,上帝也把我们应当承受的惩罚跟咒诅,都放在基督的身上,好叫所有信他的人在上帝面前都被认为是圣洁的,是完全的,就好像公义本身一样的圣洁;都是因为基督的义,上帝把基督的义给了他们,只有基督的义才能够承担上帝的审判的。在基督里,就是我们在什么程度上是在基督里,他的义就归算了给我们呢?这里是注脚186页。报告书要指出,改革宗一直来都是把义这样看的。

关于罗5:12-19,这个就是基督的义归算给我们的一个经典的经文。赖特说:“保罗说到,亚当和基督之间的平衡,是指原始的罪,不晓得怎么样就把后来的人类都牵连了。”赖特继续在括弧里面说,假如有人坚持这个观点的话,不必同时接受任何的关于罪是怎么样的传递下去的理论(赖特《罗马书注释》526页)。

报告书说:“但是,我们必须要问:那保罗假如对罪是如何传递的,这个方法没有兴趣的话,他为什么要设立基督与亚当的平衡呢?保罗怎么能够说,当亚当犯罪的时候,众人都犯了罪呢?罗5:12,最后那个短句。保罗说:亚当伏在死之下,为什么呢?很容易看到,因为亚当犯罪了,但是为什么死临到众人呢?保罗很扼要的回答:因为众人都犯了罪。”保罗很清楚地,毫无疑问地宣称,死是来到全人类,掌管全人类,是因为亚当一个人的缘故。从罗5:12我们看到,罪因为一个人进到世界;罗5:18,一次的犯罪;罗5:19说,一个人的不顺从、悖逆。所以,保罗不像赖特这样子的。保罗讲到亚当的原始的罪,是与世人的罪不一样的。正如在林后5:21,保罗这里设立了一个平衡,这次是亚当的罪和基督的顺服。所以与亚当的罪归算给全人类所平衡的,就是基督的义归算给信徒们,或者用保罗自己的话来说,成为罪人,是因为亚当一个人的不顺从;与成为义,透过基督的顺服,这两者是平衡的,参考约翰慕理,The Imputation of Adam’s Sin《亚当的罪的归算》,19、20页和第76页。

报告书继续说:“当赖特尝试去拒绝这种的义的归算的理解的时候,他好像就搞出两个问题出来了:

第一,假如赖特说:保罗没有想到这个罪,亚当的罪是怎么样传递的,这个方法的话,那赖特不单单是否认保罗说,基督的义归算给信徒;赖特也不承认保罗教导亚当的罪归算给全人类了。”这是很严重的问题。假如保罗没有在想到罪是怎么传递下去的话,那么两方面都不相信了:就是那个不相信保罗教导我们,基督的义是归算给信徒们的;也不相信保罗教导亚当的罪归算给全人类。

第二,赖特拒绝义的归算,因为这个义的归算的概念,不符合他的所谓的犹太人法庭的模式。就是说,法官不会把一些东西送给或者传给那个起控者,或者是被告者。但是,赖特这样的理解就是他的盲点,看不到称义的荣耀,或者说保罗所教导的称义和救赎的荣耀。”是的,当我们想到称义这个教义的时候,想到保罗的称义的教义的时候,的确是看到法庭。但是,赖特的论点讲过头了。赖特拒绝相信义的归算,因为这种的不是一个典型的法庭里的法官所会做的事。

根据这个理由,报告书说:“根据这个理由,我们也应该不相信,保罗教导基督的救赎是代罪代替的,penal-substitution。因为哪里会有一个法官,把自己的儿子送去死,来代替被告者的呢?”赖特给了他的那个犹太人的法庭的模式,太尊重这个模式了,比尊重圣经更多。怎么说呢?世界上哪里有一个法庭,不论是犹太人或者不是犹太人的,这个法官,既是公义的,也称人为义的呢(罗3:26)?就是说:哪里有一个法官,当他要处理一些罪人,当这个罪人信基督的时候,这个法官又是公义的,也称信的人为义的呢?是的,称义是一个法庭的概念。但是,那个审判台是跟宇宙里面任何一个法律都不一样的。这个法庭就是圣父差遣他的圣子,去为那些应当受到定罪的人去死的这个法庭。

赖特不论怎么样的尽他的努力,去拒绝相信保罗教导义的归算,他都是忽视了三个重要的主题。也就是说,属地的法庭和天上的法庭之间的不同;因此,他就误解了保罗的福音的核心。不但如此,他犯了一个很基本的神学的错误,就是把预表和原本,影子跟原本倒过来了。这个是一个在改革宗神学里面,一个历史上,很长历史的一个神学的原则。譬如说Richard Muller,Post-Reformation Reformed Dogmatics,vol. 1,225-237页,还有其他的,我就不读那些注脚了。所有地上的法庭都是影子,都是副本;正本是唯一的,在天上的那个真的法庭。影子、副本,不告诉我们原本是怎么样,只不过反应出它的。就是我们先要搞清楚那个原本天上的法庭是什么样,然后我们才来讲地上的法庭是否符合那个原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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