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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意志面面观

大纲

  1. 一些常见的现象/说法
  2. 不少福音派人士试图用『50%-50%』来协调『上帝的主权(拣选)』和『人的选择』。
  3. 『我们不要系统神学·,只要有圣经/圣经神学就够了。』是掩饰背后立场的伎俩。
  4. 曲解关于拣选,预定的经文:认为上帝的预定,是预定全部相信的人,不是预定个人。
  5. 用『极端加尔文主义』和『双重预定论』来制造『稻草人』,以反对预定的教义。
  6. 问题的症结:澄清问题是什么(而不是什么)
  7. 『50%-50%』不能解决问题。问题是:上帝真的掌主权吗?或:人在自己得救上有功劳?
  8. 我们必须面对:人是全然败坏(完全堕落)吗?是死在罪中吗?路德,韦斯利:是。
  9. 问题不是:上帝的主权与传福音互相矛盾。问题也不是:我们能否/可否向非信徒发出一个诚恳的邀请。The good-faith offer of the gospel. 答案是:能!
  10. 问题也不是:上帝既然预定/拣选,人仍需要悔改,信耶稣吗?答案:当然必须!不过,当然:信心是上帝所赐的。(弗2:8-9)
  11. 上帝的主权与祷告矛盾?不矛盾!上帝吩咐什么(祷告,等),我们顺从就是!
  12. 相关问题:灾难是否妥协的『上帝是全善』或『上帝是全能』?有神学家说:是。

“Openness of God” theology.  注:我们拒绝任何妥协上帝主权的立场。

  • 历史上『自由意志』的定义
  1. 经典基督教的定义:人是『自由能动者』(free agency)。人所作的一切(思想,行为,言语)都出自内心 (heart/will):这是『意志』的意思。另:『次因』是真实的。(《威敏斯特信仰告白》第九章。)

这种自由意志,史称『顺性自由』 (compatibilism, compatible freedom)。

这与『上帝的预定』不冲突,因为两者乃在不同现实世界层面 (two levels of reality)。

那些对人是『偶发』(contingent),『自由』的事(行为),从上帝永恒计划看来,都是祂所预定的。

  1. 伯拉纠 (Pelagius, 第五世纪,奥古斯丁竭力驳斥他) 的自由意志观:上帝吩咐人行善,因此人必定有能力而为之。人的自由意志是绝对的,这样人才能选择善或恶。人的意志完全没有决定因素 (in-determinate: no determinate factors)。上帝给人的恩典包括:启示,律法/诫命,和基督的榜样。这些帮助人避免行恶,使他行善更容易。

注:中世纪以来,天主教乃半伯拉纠主义 (semi-Pelagianism) :得救,靠信心行为参半。

注:『自由意志』这问题,不仅讨论人的选择,更牵涉:罪人有否『能力』行善。

  1. 阿米念(Arminius, 十六世纪荷兰人,多特信经驳斥之,定为异端):人的堕落指人的罪行,不包括罪性。人有行善的能力;人若没有这能力,就不是人。人需要『先前的恩典』

(prevenient grace),上帝把这先前恩典给了全人类,因此全人类都能与上帝合作。上帝的

预定,是预定整组相信的人。

  1. 阿米念主义 (Arminianism) 背后的自由意志观:随意自由论 (libertarianism, libertarian freedom):人有选择两方(或多方)相反的自由 (power of contrary choice),或『非决定性的自由』(liberty of indifference)。人的意志不受任何外在因素影响:不受上帝影响,甚至不受自己位格的影响。一个选择完全随意发生。因此:人有一种相似上帝拥有的独立性 (a god-like independence)。人甚至与自己的位格独立 (free from his own personality)。

注:『自由意志』问题,牵涉『自由』是否『绝对』的?换言之,人是绝对『自主』吗?

  1. 对随意自由论 (libertarianism) 的十八点批判(傅兰姆John Frame, Doctrine of God
  2. 《圣经》有讲上帝掌控人的抉择。『随意自由论』与这些经文冲突。
  3. 《圣经》从没有直接教导『随意自由论』。没有经文说,人的意志独立于上帝的计划。

随意自由论乃从一些概念推论出来(例如:人的责任与上帝的命令,上帝的劝导);

更重要的是:『随意自由』是一个哲学名词,背后有些哲学前提,关于:因果关系,意志与行为的关系,意志与人的位格(人格),上帝的主权的有限性,等。

  1. 《圣经》从来没有把人的责任建立在『随意自由』(或任何自由观)上。我们有责任,是因为上帝创造我们,拥有我们,祂有权审核我们的行为。
  2. 退一步说:就算『随意自由』真正存在,《圣经》也没有说,上帝赋予自由意志什么正面价值。这牵涉到邪恶的问题 (problem of evil):『自由意志的答辩』 (free-will defense)。这种答辩说:上帝那么看重人的自由选择,以致祂甚至冒险,让邪恶的可能进入世界。
  3. 反之:《圣经》告诉我们,在天堂,在人类至终(最高)的状态中,我们再没有犯罪的自由(选择),因此,人类至高的存在状态,乃是没有『随意自由』的状态!
  4. 《圣经》从来没有诉诸人的『随意自由』来判断他的行为。《圣经》从来没有宣告一个人无罪,是因为他的行为不是随意自由的。《圣经》也从来没有因为一个人的『随意自由』而定他的罪。《圣经》有时候暗示人有『顺性自由』,但从来没有说人有『非顺性(随意)』的自由。
  5. 事实上,《圣经》咒诅人所犯的罪,往往不是『随意自由』所犯的,如:犹大出卖耶稣。
  6. 人间的法庭从来不假设,『随意自由』是道德责任的条件。若真是如此,就等于:指控官要证明,一个被告者的行为,完全没有任何成因。查:要证明一个反面的事实,本身就很困难。若要证明被告内心所作的决定,完全独立自主于任何有关上帝的永恒预旨,自然界的成因,人格(被告自己),动机,显然不可能。
  7. 事实上,一般民事法庭所假设的前提,刚好与『随意自由论』相反:被告者的行为,是出自某种『动机』。因此,法庭会花很多精力讨论,被告者有否足够的『动机』犯法。
  8. 《圣经》的教导反对『只有无因的决定才有道德责任』这个观念。《圣经》里,上帝常常是导致(brings about)人的自由行为,甚至罪行,但同时没有消除人的道德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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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圣经》不承认我们有『随意自由论』所坚持(要求)的独立性。我们并不是离开上帝独立自主的。上帝掌控人的自由行动。我们也不可能离开我们的人格(内心)与愿望而独立行动。好树结好果子,坏树结坏果子。太7:15-20;路6:43-45。
  2. 因此,『随意自由论』违反了《圣经》关于人心,人格的整体性的教导。《圣经。教导,因为堕落的缘故,人心都是邪恶的;可是基督的救赎大工和圣灵重生的能力能洁净人心。因此我们的行为有可能是善行。我们是整个人堕落,整个人被更新。
  3. 『随意自由』若在道德责任上是必需的,那么,上帝就不一定要为自己的作为负责。(事实上,上帝并没有违背自己的圣洁本性而行事的自由。)同样地,在天堂里,那些被荣耀的圣徒也不可能有道德责任,因为,他们已经不可能再次堕落,陷入罪中了。
  4. 『随意自由论』,基本上是『无能则限制了负责』这个原则的高度抽象化概念。我们的决定若被任何的『无能』干扰,那么,决定就不是真正自由的了;我们也不需要为这些决定负责。(我们的回应)『无能』的确在某一个程度上限制了责任,但是,这原则并不是放诸四海皆准的。我们常常总会有某种的无能为力。正因如此,应用此原则时,必须谨慎。随意自由论则是放纵地运用这原则。
  5. 随意自由论与『上帝预定万事』不一致,也与『上帝预知万事』不一致。
  6. Clark Pinnock (敞开神论大师)等人似乎把他们的自由意志观变成一个不可妥协的核心真理。随意自由因此有了『代模』(paradigm) 或『预设』的地位。
  7. 为随意自由论作哲学辩护的人,一般都诉诸『直觉』,作为相信自由意志的基础。
  8. 随意自由论若是正确,上帝就等于限制了自己的主权,祂并没有掌管宇宙发生的万事。但是,主权,掌权本是上帝的本性。
  9. 当代随意自由论 (Jerry L. Walls & Joseph R. Dongell, Why I Am Not a Calvinist, IVP, 2004)
  10. 『我们要说的是哲学上的坚持(委身),不论是多么的低微…是必然的。』(p. 98)
  11. 『我们在本书讨论的范畴(categories, 概念),是关于自由的本质的不同理解。哲学上的分析,通常是把不明言的,涵盖性的,精准地明说 (makes explicit and precise what is implicit and general)。当然《圣经》并没有明言指出这些范畴(概念)…。』(p. 98)
  12. 随意自由(libertarian freedom)。『一个自由的行动,是在它发生之前没有任何充分条件 (sufficient condition)或充分成因 (sufficient cause)的。… 有些人的行动,从这意义上来看,是自由的。』(p. 103)
  13. #1。从细想 (deliberation) 来看,我们如何决定,真正在于我们 (it really is up to us):

『人类一般仔细思考的经验 (common experience of deliberation) 首先假设,我们的选择是没有受任何因素决定的。当我们细想时,我们不单衡量 (we weigh) 那些牵涉到议题的不同因素,我们也赋予这些因素不同的权重 (we weight them)。换言之,我们决定,不同的考虑,与其他的考虑关联起来时有多重要。这些因素并没有事先被鉴定的重要性 (weight) ,是所有人必须接受的。细想 (deliberation) 其中一部分就是:我们会筛选这些因素,决定它们对我们有多重要。这些都假设,我们如何决定,真正是在于我们 (it really is up to us how we will decide)。(p. 103)

  1. #2。我们感觉自己有能力作选择:这是直觉 (intuition) 上感觉到的,在直觉乃显然易见:

『我们的直觉直接地告诉我们,我们的行动是在于我们,这是显然易见的 (intuitively and immediately evident)…:当我们面对一个决定时,两种(或更多种)的选择 (options),都是在我们选择能力的范围内 (within our power to choose) 。当然,我们感觉到有这样的能力,这个感觉可能是幻觉,决定主义者会这样宣称。我们必须在几种彼此冲突的宣称中作出选择。…  我们必须决定,那一个宣称比较确定 (which claim is more certain)。随意自由论者的论点是,我们直觉地感觉自己有能力,在不同的行动选项中作出选择,这能力的直觉,相对于否认这能力的理论来说,是比较确定,比较可信的。(p. 104)

  1. #3。认真坚持:我们对自己的行为是要负道德责任的;而自由对道德责任是必须的 (moral responsibility requires freedom) 。我们若须为自己的行为负道德责任,那么我们必须是自由的。而:我们是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道德责任的。人类对道德的责任,是一个根深蒂固的信念 (deeply rooted human belief in moral responsibility) ,这信念强而有力地指出,人是自由的。

这是一个根深蒂固的人类信念(a deeply rooted human belief) 。(p. 104)

  1. 结论
  2. 《创世记》第二章。

一位无限的上帝,创造了有限的人。上帝赋予这有限的人一个有限却真实的自由 (finite but real freedom),是符合他的有限被造者(finite creature) 的身份的。这个有限而真实的自由,同时有有限而真实的责任:人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上帝把这个有限却真实的『自由和责任』 (moral agency) 赋予亚当和夏娃,并不是在真空里,不是在一个哲学/神学课室里,乃是在一个具体的环境里 (concrete context),这个环境是:上帝已经创造万物;上帝已经向人说话。

因此人拥有有限却真实的『自由选择和责任』,换言之,人是一个道德能动者(moral agent)。这是人的本性,是人的『真我』。

  1. 人类有四种生存状态。

状态一:被造时,人是自由而必须负责的,但他可能犯罪而失去他的自由。

状态二:人犯罪了,人类都堕落了,因此失去了原本的自由。现在人陷在罪中,是罪的奴隶。人失去了自由;人所选择的,都出自邪恶的内心(罪性),人再没有顺服上帝的自由(能力)。

状态三:基督救赎一个人,圣灵重生这个人,他就恢复了能顺服上帝的自由,虽然仍有犯罪的可能。

状态四:在天堂,荣耀的状态中,信徒不再有犯罪的可能,只有顺服,敬拜上帝的自由。

注:这是『具体思维』的模式。好几个问题,例如:自由意志,苦难等,都必须分开四个状态来讨论。若不分辨这四个状态而笼统讨论,必然导致思想混乱。

  1. 比喻:四个层面(四层楼大厦)。

一楼:有限的人,在有限,被造的层面上,每天都在作选择/决定。

二楼:但从上帝的,无限的,创造主的层面来看,所有事情都是祂在祂永恒计划(预旨)中所预先命定(预定)的。

三楼:但这位预定万事的上帝,不是『宿命论』的『命』。『命』是无情的,上帝的有情有理的,祂是位格 (person, personal)。上帝的位格性,包括祂的『自由』(主权)。

四楼(其实也是三楼):上帝必然是自由(掌主权)的,祂不可能不是这样的上帝。

再总结:

一楼:自由(人的层面)。

二楼:必然。

三楼:自由(上帝的属性)。

四楼:必然(上帝必然是如此的上帝)。

Redondo Beach, California  1.25.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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