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讲、第24章圣经饿内容(续)
Doctrine of the Word of God– session 30.《圣言论》第三十讲
主讲:林慈信博士_校对:刘加立弟兄_英文:Cherry姐妹_文字:姣和波姐妹
我们在第24章:圣经的内容。现在讲到圣约里面的五个不同的要素,它们的互补性,complementarity 互补性。剩余的五个要素虽然有普遍性,但是这个并不能理所当然的说明这五个要素是融为一体的。恰恰相反,如果他们彼此不是一致的话,圣经就无法成为一个合一的整体。下面我们就要来看约的这五个要素到底是相辅相成的,还是各自代表着对上帝的作为、救赎、信徒生命不同的概念。在圣约模式中,并没有明显的张力。上帝的名的启示 a) 正是那位行大能神迹 b)那一位上帝的名,是祂赐下律法的 c)是祂执行祂的裁定 sanctions 就是赏罚 d)是祂制定各种的制度 e )。历史序言的重要作用是在于促使人们发自内心的来愿意忠于律法的一切的命令;并清楚明白上帝对罪的制裁是多么的严厉。律法本身必须有强制力的保证。因此,它需要上帝的裁定 sanctions。而且人们也不是真正的降服于律法之下,除非有制度性的手段让律法得以被持守、教导、推行。
因此,我们也看到上帝圣约的各部分之间是彼此强化的。不同形式,就是不同派别的现代神学,也勾画出某一些的圣经的图景。然而圣约的各要素在自由派神学家看来,确实存在着明显的冲突。不同学派的自由派神学几乎都别无二致的,找到一些圣经中彼此不符的要素,认为他们是无法在某一个单独的神学的系统里面协调并存的。这些自由派神学家由此认为,他们不得不选择当中某一些要素来构建他们的神学。在这个过程中,他们就抛弃或者弱化其他的要素,就成为不可避免的一件事了。虽然这些自由派神学家普遍的宣称自己的选择的要素是最能反映圣经的本质。然而,我们有理由相信,这当中必然有某一种人的随意性。且不论这些神学家之间关于哪一些要素应该被确定,哪一些应该被弱化,哪一些应成为核心,又哪一些又应处于边缘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上,一直存在着巨大的分歧的。这就是为什么在当今的时代,我们会看到大量的这个神学,或者那个的神学,上帝话语的神学,危机神学,位格相遇神学 theology of encounter,历史神学,爱的神学,希望神学,存在神学,过程神学等等。所有这些神学都在各自强调圣经的某一方面,并且宣称其余的侧重点应该被否定、忽略、或者弱化。
下面我们来讲几方面做例子。a )位格 person 和命题 proposition )命题就是概念,或者在我们的圣经里面就是真理或者教义。在现代神学中,特别是 Martin Buber,还有 Emil Brunner 。就是跟巴特同样是新正统的,但是在普遍启示中,他们是不同看法的神学家。在现代神学中,特别是 Martin Buber 和 Emil Brunner 所提出的位格主义 Personalism常常在位格的启示 Personal revelation 和命题启示 Propositional revelation 或者资讯启示之间,制造了强烈的矛盾。请注意是制造出来的,正如 John Bailey 拜理对新约所做的评论。启示的内容并不是咨询的集合或者一套教义,启示的内容是上帝自己啊!我们当然不会去怀疑在圣经中上帝通过位格来启示祂自己,但是是否我们只能从位格启示和命题启示之间选择其一呢?肯定前一项,肯定位格启示是否必然要否定后面的那一项,要否定命题启示呢?对此 Bailey 做出的回答是:是的,是要选择。
然而,在上帝的约里启示,向我们展现的启示既是高度位格性的,也是高度命题式的。上帝在约里面启示了祂的名,这名在本质上是与上帝本身等同的。上帝掌管约里面所有的条款,在字里行间启示祂自己,上帝藉着向那些忠诚的信徒,启示祂过去的,所赐的福分和未来的应许,浇灌下祂的爱,上帝亲近应的子民,向他们说话,应许祂将亲自与祂的子民同在。在他们中间施行赐福、刑罚和管教。与此同时,圣约也是命题式的,因为它是由文字写成的,作为一部上帝为子民设立的宪法 constitution。它必须得到保管,并且代代传承(申命记第六章第4节到第9节。还有犹大书第3节)。圣约包含着上帝名字的这个资讯,祂大能的作为,祂对我们生命的心意,祂的刑罚和祂所建立各种的制度。在圣约的模式之下,对于为什么位格性启示和命题式的启示之间,必然存在着尖锐的矛盾这样的问题呢?无疑现代神学家负有举证的责任–就是说我们不同意,由他们来提出证据才对。不然他们或许就应当承认自己的神学架构不过是为了要顺应历史评鉴的研究方式 historical criticism。一方面,模模糊糊的承认存在着某一些位格性启示;另一方面,要很自主的找出一些关于圣经命题的难题。然而,这种做法却僭越了上帝对人理性的管制(哥林多后书第十章第5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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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这个 a 的部分,傅兰姆要说的约就是上帝的约,又是位格性的,也是命题式的。
B) 第二种的互补性:上帝的作为 act 和话语 word, act and word 作为与话语。
现代神学家中有一种观念,有一度非常的流行就是极其的强调上帝是在各种的事件 events,就是上帝的行动、上帝的作为等等中来启示祂自己的;而非通过关于这些事件的话语或者命题来启示自己的。–请注意,不是通过关于这些事的话,乃是通过这些的事件来启示自己的。巴特和布伦纳是提出这些对比的学者,正如他们也提出,上文 a) 的对比–就是位格和命题之间的对比,Bailey 也认为存在着这种的差异,正如他承认存在着上文 a )那种的差异一样。然而,对此我们要问启示是如何既是位格性,又是事件性的?明白吗?傅兰姆这里要讲的是:你们又说位格性,又说事件性,现在问你们呢?问你们现代神学家,上帝的启示如何又是位格性 personal,又是事件性 event 的启示呢?为什么我们不能从这两者中选择其一呢?你们为什么又不在这两者中选择呢?对于启示中这种位格性和事件性的复杂关系Bailey给出的解释是非常有限的。George Ernest Wright (1909–74), 给出的解释似乎更一致,他认为上帝只通过信心的诠释在祂的作为中启示祂自己。God reviews himself only in events interpreted through the eyes faith. 上帝只通过信心诠释祂的作为中启示祂自己的。然而,毫不认同基要主义的 James Bar巴尔,巴尔却对 Wright 的理论表示反对。巴尔指出一件很明显的事实:在圣经的叙事中,上帝不仅仅通过祂的作为来启示祂自己,也藉着祂向人直接的话来自我启示的。巴尔还补充说,作为当代人,我们可能愿意拒绝上帝可以亲自向人说话的观点。但是坦白的来说,我们不应该自欺欺人的说圣经里面不存在这样的观点。就是你自己骗自己,圣经里面上帝不用话语来向我们启示,圣经是什么,就是话嘛。在圣约的模式中。上帝的作为和上帝的话语,两者之间不存在着矛盾的,两者是在条约的形式中彼此协调的,圣约的整个的文本由上帝的话语所构成。然而,这些的字句 words 正正包括了传达上帝大能作为的字句 words。这些对上帝作为的记录,并不像 Wright 所以为的那样,是人类对自我经验诠释的一种尴尬的努力。(参考彼得后书一章20节。)意思就是说上帝对祂的作为的记录并不是人去再解释以前的世界一种很尴尬的,有错的一些的努力。反之,他们是上帝自己对祂的作为的描述和诠释。像巴尔所说的那样,当代人可以拒绝这种上帝自我诠释方式的可能性。然而,这样做就等于他们完全不相信有一位拥有至高主权的上帝,祂可以使用一切的受造物,并且在祂的受造界中随己意而行。就是等于不承认上帝的主权,就是不承认上帝是上帝。
c )恩典与律法 Grace and law 恩典与律法之间的互补性。不仅在现代的自由派神学之间,在整个基督教历史中,一直对恩典和律法的确切的关系有着不休的争论。因为新约中对律法有着某一种负面的表述,所以在神学中,恩典和律法就产生了一种激烈对抗的倾向。甚至从基督徒人生中把律法的任何积极作用都全然的抹杀。我认为这种对抗的倾向,是在追求绝对自主的现代期更强化了。很多现代哲学家和文学家都在表达这种绝对的自主。就算在福音派信徒中,对于得救是否包含对耶稣主权的委身呢?还是这个委身是得救之后,成为门徒的表现呢?这个问题一直也存在着激烈的争议。
我再读一次:得救是否一个人得救是否需要对耶稣基督主权的委身才算是信主得救呢?还是对主的委身是得救之后,要成为一个门徒的时候的表现呢?这个在福音派里面也是存在着一个的争辩的。正统的改革宗神学避免了恩典和律法之间尖锐对立,这是其他的传统没有做到的。比如说路德宗和时代论。改革宗神学一方面承认救恩唯独出于上帝的恩典,而非人的好行为。而另一方面,毫无保留的宣称,基督徒从一开始就有义务按照神的律法来生活,实质上是我们拥有这种的特权,按照神的律法来生活,唯有上帝的恩典能拯救。然而,那拯救罪人的恩典从来不是单独的(参考雅各书第二章14到26节)。圣约模式证实了这种改革宗神学对恩典律法之间的认识。神在 b )部分中表明了祂的恩典,这是不配得到的恩崇unmerited favor。上帝拣选以色列民,不是因为他们比别的民族人数众多,而是单单因为祂爱他们(申命记七章7节,申命记四章37节,九章4-6节,十章15节)。然而与此同时,从以色列这个民族被建立一开始,他们就应当顺服上帝的律法。c )与此类似的,耶稣清楚的教导,虽然救恩是借着天父白白的恩典而来的(约翰福音六章65),信徒应当从一开始就顺服祂(约翰十四章21到24)。因此,遵行上帝的话是对圣约忠诚的考验。诚然,顺服耶稣必定会让信徒经历更多的恩典和福分。D) 恩典和律法是彼此协调的,两者之间所以会出现对立,是因为有人试图用自己的行为来自我拯救。
- 第四个互补,爱和律法 love and law 。d )爱与律法。在现代神学里,爱和律法的对立,它的源头可以追溯到施莱马赫、布伦纳和 Joseph Fletcher. 弗莱彻,弗莱彻 是 1950 年代讲处境伦理的。布伦纳跟弗莱彻被称为二十世纪神学伦理学界的皎皎者;两人都在力推一种不存在着上帝绝对律法标准的爱的伦理。
毫无疑问圣经教导爱是首要的。爱是基督徒生命的最为显着的标志(约翰十三章35)。但是,与现代神学家的观念相反的是,在圣经中,上帝对爱的命令是律法的一部分。并且耶稣不断的说,我们若爱祂,就会遵守祂的命令(约翰十四章15节:你们若爱我,就必遵守我的命令。21节,有了我的命令,又遵守的,这人就是爱我的。23节,人若爱我,就必遵守我的道。24节,不爱我的人就不遵守我的道。约翰十五章第7节,你们若常在我里面,我的话也常在你里面。凡你们所愿意的祈求,就给你们成就。第10节:你们若遵守我的命令,就常在我的爱里。14节:你们若遵行我所吩咐的,就是我的朋友了。约翰壹书第二章3到6节,我们若遵守祂的诫命,就晓得是认识祂,人若说“我认识祂”,却不遵守祂的诫命,便是说谎话的。真理也不在他心里了,凡遵守主道的,爱上帝的心在他里面实在是完全的。从此我们知道我们是在主里面,人若说他住在主里面,就该自己照主所行的去行。约翰壹书五章2到3节:我们若爱上帝,又遵守祂的诫命,从此就知道我们爱上帝的儿女。我们遵守上帝的诫命,这就是爱祂了。约翰贰书第6节:我们若照祂的命令行,这就是爱。)。现代神学家信誓旦旦的假设,因为爱和律法不完全是同义词,所以在基督徒生活中,需要将其中一个置于比较优先的地位,另外一个则置于次要的地位。他们假设这两者在某些层面必然是相互抵触的。
然而,我们为什么要做这样的假设?这岂不是一种彻头彻尾的无神论的假设?因为如果上帝存在,祂必然能够创造一个爱和律法,支配着同一个伦理的一个世界。这些假设在圣约模式之下,从根拔起的被否定。爱的命令是第一条诫命c1,随着就是那些我们通常认为的律法 c2,他们同时存在在律法里面,指明他们彼此之间并不存在矛盾的。诚然在宗主国的条约中和在上帝与以色列所立的圣约中,爱就是绝对排他性的守约忠诚的意思 exclusive covenant loyalty ,律法就是爱的流露,就是律法的具体应用。爱就是全新的排他的,专一的对我们伟大君王的忠诚的义务。而具体的条例规条,那我们看到对圣约的忠诚的外在行为应当包括什么?如果我们专一排他的爱上帝,我们就不会拜偶像,妄称上帝的名等等。具体的细节流露出爱的内涵,而非向我们提供一种于律法有别的另外一种,其他的伦理让我们要按照自己的意思,选择遵守它还是不遵守。
这个是傅兰姆的批判。我们下一讲,就开始讲第五种的互补性,就是救赎的焦点和广泛的应用 Redemptive Focus and Comprehensive Appl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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